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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上述条文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在立遗嘱时必须执行。 认定“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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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写房屋继承协议书? (一) 第一部分为抬头:房屋继承协议书 (二) 第二部分是当事人基本情况: 有甲方遗赠人和乙方受赠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 (三) 第三部分是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内容,包括: 1、明确现有财产双方,现有财产状况要分清楚哪些是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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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立遗嘱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遗嘱产生法律效力,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遗嘱人有遗嘱能力。 立遗嘱人在立遗嘱 时必须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当时是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遗嘱是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无瑕疵。 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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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行为有以下特征: (一)遗嘱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 因此关于法律行为的共同规定适用于遗嘱,如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内容的合法性等。 (二)遗嘱是死因行为。即该行为须于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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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如何巧立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法处理自己生前所有财产及其它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理个人财产,也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公证遗嘱有效。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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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非法性质,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分割。 三、确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继承法》第26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在继承开始后,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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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是指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方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与其他遗嘱方式相比,最为严格,更能保障遗嘱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而效力最高。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2.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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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 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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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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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手续,父亲就过世了。几个哥哥不认可父亲的这份声明,他们认为“声明”不是“遗嘱”,上面也没有“继承”字样,所以不能产生同遗嘱一样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我是不能凭此“声明”得到父亲的房产的,真是这样吗? 李** 李**读者: 遗嘱是人在生前对遗产做出的处理,在立遗嘱的人死亡后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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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宜分割的遗产,处理原则是什么?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待方法处理。”对于此种遗产,继承人应当本着“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的原则,按照遗产标的物的种类、性能、经济用途以及继承人的需求等,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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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规定,遗产分割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物分割。遗产分割在不违反分割原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式。适用实物分割的遗产,可以是可分物也可以是不可分物。对可分物,可以作总体的实物分割。如粮食,可划分出每个继承人应继承的数量。但对于不可分物,则不能作总体的分割,只能作个体的分割,如电视机、冰箱等。对不可分物不能作实物分割的,应当采取折价补偿的办法。 (2)变价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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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如何分割所继承的遗产份额? 指继承人取得应继承份额,应当进行遗产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分割办法: (1)按照被继承人遗嘱继承所制定的办法分割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时,如果遗嘱中定有分割遗产的方法,或者在遗嘱中委托他人代为决定的,只要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主义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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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正常程序,遗产分割前,应当先预留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然后清偿或者预留所需要偿还的债务和缴纳的税款。剩余部分再按相关程序办理。遵循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在先、法定继承在后的原则进行分割。但是,如果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又发现新的未清偿的债务时,该如何清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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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债务如何清偿? 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它包括财产的权利和财产义务(即债务)两个方面。当继承人表示接受遗产时,就意味着他不仅取得了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且同时又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前所负担的财产义务。这即保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应有利益,还保护了继承人应享有的继承财产的权利。从而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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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的财产,是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而在继承开始时无法定继承人,或虽有继承人(包括受遗赠人),但全部放弃继承、遗赠、或丧失继承资格。在这种情况下,被继承人留下的财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 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处理,《继承法》第三十二条作了明确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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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死亡后,遗产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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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是否属于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债权属于遗产范围,债权并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继承人继承债权后,取得债权人资格,债权到期后,可以凭债权凭证和继承相关的证据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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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继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 任何人不得侵吞或争抢。”这表明,凡存有遗产的人,都是遗产保管人,都负有妥善保管遗产的责任。被继承人死后,虽然有继承人,但继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遗产所在地或全部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这时的遗产就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 实际情况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遗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负责保管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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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权是否可以继承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的承包,当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仍然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家庭消亡,即户不存在的,更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应当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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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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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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