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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义坤及被告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1月28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位于上海市嘉定区xx路xx号2xx-2xx房屋出租给被告,租期3年。租期届满后,原告要求被告退回房屋,被告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泽民,南京七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健,男,南京七建职员,住南京七建宿舍。 原告赵正明诉被告南京七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干2 005 年12月 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霍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 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正明的委托代理人黄林奎,被告南京七建 的委托代理人徐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正明诉称,被告南京七建因承建工程需要:租赁其钢 管和扣件,尚欠租金314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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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某商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名称:浙江某商户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件类别:租赁合同纠纷 承办律师: 施x、王x 案情简介及结果::原告浙江某商户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浙江商户是承租方(合同乙方),开发公司为出租方(合同甲方)。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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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被上诉人六和公司认为上诉人刘莉没有按照约定交付租赁财产,要求上诉人返还已经缴纳的租金20万元,上诉人认为已经将租赁财产交付被上诉人,且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且租赁合同已经实际解除,上诉人应返还已经收取的租金20万元。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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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某信号厂,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卜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住沈阳市于洪区。 案件基本事实 经审理查明,原告投资设立了活性炭分厂。2000年,原告以大潘镇企业公司活性炭厂的名义取得该地《国有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为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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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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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法律评析 本案系因为租赁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欠付租金纠纷 一、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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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刘永贤,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玫瑰大街1号704房。 上诉人王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三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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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6日,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李某签订 《租赁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东芜市某镇一栋六层楼的天面用作电话基站无人值守机房之用,年租金2万元,租期10年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两年租金共4万元。同年4月,基站设备安装完毕后,原告即接到该镇供电公司及政府拆迁规划部门通知,被告之前述房屋属政府规划拆迁房,该房正上方将架设高压输电线,原告须停止开通使用该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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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xxx,。 委托代理人:陈宇,湖北勤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位武汉市xx区xx街。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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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租赁合同纠纷案
内容及承包范围、方式为双排钢管外脚手架及防护架与卸料平台塔桥,由乙方包工包料;支撑内脚手架由乙方提供钢管和扣件,甲方组织撘设。在签此协议前,贵阳乌当贵荣建筑材料租赁站于同年6月5日与被告何某签订租赁合同,载明:出租单位贵荣租赁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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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排大公司上诉称:我司与益乐村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又与益乐村、益爱公司三方订立协议,益乐村将其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委托给益爱公司享有,我司已按约支付了房租,原审判令我司承担腾退承租房,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请求查清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益乐村辩称,三方协议为办理营业执照所用,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驳回大排大公司的上诉。益爱公司对大排大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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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7月3日,反诉人通过北京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反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xxx园xx号楼xx室出租给被反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一款明确了房屋租金、租期和租金支付方式,其中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十一”,即“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付的押金为一个月的租金,交付的租金为一次性支付十一个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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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房屋租赁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或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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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前应当对房屋进行必要的整理和修饰,使房屋整洁、美观,并准备几件必用的家具,给房客家的感觉。对房客的有关资料,如身份证、工作单位等情况也应了解准确。 2.房东与房客要签订一份租赁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以下内容:房屋位置、面积大小、每月租金、付款方式、每月何时付款;租赁房屋内的家具、设施明细表、损坏责任及如何赔偿;各种费用的承担,如物业管理、治安清洁、有线电视费用等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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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如何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住房租赁合同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 1、当事人的情况:如姓名、单位等一些个人情况要在合同中明确; 2、住房的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面积、装修情况、配备的设施和设备、房屋的产权及产权人; 3、租赁的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弃这一住房而租赁别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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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将租赁物转租他人。 f. 承租人逾期不返还租赁物。 5.出租人利用租赁物套取押金。 在租赁合同欺诈中经常出现出租人利用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交纳与租赁物价值相当的押金,而当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却找不到出租人, 出租人实际已经席卷大笔押金潜逃。承租人实际可能花费了较高金额"购买"了并不想购买的物品。 四. 租赁合同中漏洞及欺诈的防范 1. 订立租赁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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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签订租赁合同注意事项
受托人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 三、 代理出租 代理人代理出租,应当向承租人出具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授权证明,代收租金的,应当由相关的委托文件。 四、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3)房屋用途; (4)房屋交付日期; (5)租赁期限; (6)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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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承租人使用、收益。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对转租行为作了如下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然而,问题在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与第三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到底是无权处分所引发的效力待定合同还是有权处分的有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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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权,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之日。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点是对房屋租赁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重要判断。《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当事人具有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几种情形,《房屋租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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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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