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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低裁员对劳动者的影响,刚刚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劳动合同法,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7月1日解释说,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取消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用人单位依法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有四种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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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裁员程序 《劳动合同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况,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些情况是: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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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是极不利的。《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企业应注意劳动合同期限的合理搭配。 员工讨薪有了绿色通道 郭军提示说,《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拖欠劳动报酬要加付一倍以下的赔偿金,还为劳动者讨薪开辟了“绿色通道”。欠薪的成本要大幅度增加,欠薪将得不偿失。 用工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为人民教师和学生的英雄事迹感动的氛围中。“我个人更关注的是成百上千在抗震救灾中舍生忘死、爱生如子、为保护学生生命甚至不惜牺牲自己的教师,以及如何向他们学习、如何对他们进行表彰、如何对他们进行帮助的问题。”   【点评】:         从法律角度分析,范美忠与都江堰光亚学校显然已经建立劳动关系,“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即学校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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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使劳动者处于“末位”,也是不能被“淘汰”的。 很多企业为优化员工组合,提高员工的危机感和责任感都实行末位淘汰制,但该制度只是企业内部的管理方法,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时,任何一方要解除合同都必须具有法定的或约定的理由,不可以单方随便做出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万人瞩目的劳动合同法终于在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在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新闻媒体称之为在劳动立法中具有里程碑的历史意义,同时开启了劳动法法理化的新时代。在本法规定的98个条款其中有关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员工经济补偿的规定无疑是一个引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关注的一个条款。
咨询律师: 胡骅
法院报2003年6月27日)。正因如此,才有将解除前后的租赁合同看作两个“个别债权”,在违约责任的判断上分别适用的可能性。 第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通说认为,这里的赔偿损失,“依然是因违约而发生的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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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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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交纳的承包费也退回给了原告家属。2010年1月1日,又与谢某(系被告村民)签订了另一份“关于本村湖老冲水库承包管理的合同书。水库从2003年开始至2009年底,一直由本村村民谢某实际经营管理,但未与村委会签订合同。 [分歧] 是否应依照合同法中强制性规定来认定农业承包合同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鼓励交易和诚实信用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对认定合同无效需要谨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如何防范担保合同法律风险 一、 担保合同的概念 担保合同是指合同义务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一定财产担保的合同。 二、 担保合同一般应规定的条款 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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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企业间借款合同已是公认的社会长期存在的民间经济行为,对其效力的认定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本文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得出一般可以认定为有效的结论,并依此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作了简要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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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中国合同法之合同解除
实为国际民事法学上之一大盛事,值得注意。 我以「中国合同法中之合同解除」为题,目的系探讨中国合同法如何规范解除合同之要件,以及解除后之法律效果。中国合同法中合同解除之要件,牵涉了不可抗力、预期违约以及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竞合等问题,就上开问题,非但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规范上有所冲突,即便同为大陆法系之德国法、法国法与日本法间亦有不同之取舍,本文就比较法之冲突问题,亦将一并探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合同法的实施,结束了我国“三足鼎立”式(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的合同立法模式,提供了市场交易的统一规则,对市场操作行为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合同法无论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较之原合同法都有较大变化,其中关于无效合同制度的变化尤为明显。 一、合同法完善了无效合同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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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 论合同法定形式的欠缺
其他要件不欠缺,也照样成立并且生效,只是对第三人不得主张。第三人不承认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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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摘要】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是民法中极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不仅与合同自由的原则相抵牾,徒然增加合同无效机会,而且与相关民事法律制度多有不合之处,破坏合同法体系,其运行实效亦迂回曲折,有欠明晰。合同法的这种选择根源于无权处分的法律效力受制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思想。但实证分析表明,无权处分的法律后果与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无直接勾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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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明知其为无处分权人;(二)相对人与无处分权人未有恶意串通。 关键词:无权处分;相对人;权利人;善意;  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款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当中。 一、对无权处分合同及《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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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遍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而接下来的必然问题是:《合同法》中的哪些规定应“补充”适用于海商合同关系中去?或者在以我国现行法律规范、调整海商合同关系、解决海商合同纠纷时除适用《海商法》外,还应“补充”适用《合同法》的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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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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