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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栏目为您提供最新房屋买卖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房产买卖纠纷、房产税费、商品房买卖、购房指南、农村房屋买卖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房产买卖纠纷]
离婚时婚前按揭房产归谁
所谓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那么,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是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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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约定房屋分割应注意哪些问题
约定房屋分割应注意什么 1.房屋地址准确 婚姻财产约定中对于房屋权属的分割,首先要明确的是房屋的地址坐落。若约定分配房屋的产权证还没有颁发,只有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的,则婚姻财产约定中的地址描述要与购房合同上的地址描述一致;若产权证已颁发,则必须与产权登记证上的地址描述一致,并且加上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 地址描述不清,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协议约定不明确,给婚姻协议的效力确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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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买卖私房有哪些法律程序
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主要指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允许购买私有房屋,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购买时,也要经过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才可购买。 私有房屋买卖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l)订立买卖契约。买卖契约应包括如下主要条款:房产坐落位置、产权状况、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等,该契约应以书面形式成立; (2)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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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房产买卖纠纷]
对还没有按揭完的房子能否申请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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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商品房买卖]
逾期不办理房产证怎么办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处理办法的,按已付购房款,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出卖人未按期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材料,致购房者未能按约定和规定期限取得房屋权属证书超过一年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并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可按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因此,因开发商不给办房产证导致房产证纠纷时,购房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违约责任: 1、起诉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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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房产买卖纠纷]
买房霸王条款十二条
本广告为要约邀请,一切图片、文字说明以合同为准。 ” 《合同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情形,该广告即使未载入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如果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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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购房指南]
申请组合贷款需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组合贷款应当提交: (1)公积金个人借款申请书、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书; (2)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件); (3)公积金管理部门和贷款银行认可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其他偿债能力证明; (4)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批准文件; (5)自愿以所购房产抵押的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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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擅自处分前妻房产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非经权利人追认,该合同无效。日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前夫在前妻外出打工期间,擅自将前妻所有房产退还原房屋所有人引发的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安徽省明光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孙风龙两被告所签订的退房协议无效,并驳回了原告钟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徽省明光市居民钟义琼与孙风龙原系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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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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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房屋登记机构准予登记的条件是什么?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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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共有房屋应当由谁申请登记
共有房产: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房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相关法条: 1、《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2、《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或者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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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产商和销售商提供哪些证书?
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提供齐全的“五证”、“二书”,这是法律对销售方的基本要求。 “五证”是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对直接填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不同,分别加盖《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划拨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有偿土地使用证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交纳使用费土地使用专用章》、《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临时土地使用证专用章》。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核发的目的: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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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
房地产交易客体具有合法性,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合法的基本前提。《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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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哪些情形应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应提交哪些材料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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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哪些情形应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提供什么资料?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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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买卖中的房屋所有权从什么时间转移?
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后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房屋属不动产,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必须到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才会发生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那些认为只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到公证处对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公证,购房者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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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买卖双方约定的与实际的房屋面积有差距时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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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什么情况下能成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行为人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的,一般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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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房产买卖纠纷]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订立早于商品房建成,合同的履行面临很多不可知因素,具有不确定性;预售人具有一定投机性,预购人具有较大风险性,双方掌握的信息也不对称,如不加以控制,预购人的权益容易受到侵犯,从而引发纠纷和冲突。因此,法律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时,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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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