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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二手车买卖遭遇保险“真空地带”
保险出现“真空地带 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对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进行了明确说明;二是车险保单未办理批单手续,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没有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维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即起火原因不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产品谁打造
随之而来的纠纷让监管部门陷入尴尬境地,有两个案例足以说明这种尴尬。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在与梁先生签订保单时,未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未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1999年6月25日,姜某以自己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以丈夫胡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身故保险金为30000元的终身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因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酒、斗殴造成人身伤害或身故的,保险公司应免除保险责任。2007年8月3日,胡某在追讨其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时,与张某发生口角,被张某用钢管击中头部,导致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胡某之妻姜某在多次向某保险公司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对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胡某之妻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被保险人从事违法行为而导致身故的,可免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而胡某借给张某的20000元赌资具有赌博性质,是一种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而且其的死亡与其的违法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第二种认为,应支持姜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虽然胡某借给张某赌资具有赌博性质,属于违法行为,但导致胡某死亡的真正直接原因并非是胡某提供赌资而被
咨询律师: 胡骅
[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批单的法律效力
明的保险期限内,保险凭证为保险合同的一种书面形式,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及其批单一致,该财产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合理,对该赔案的处理结果产生质疑,根据该保险合同的仲裁条款,将本案提交到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  本案发生纠纷是因为保险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及其批单内容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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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重复保险出险后不能获得超额赔偿
中被盗后,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庞某在两家保险公司重复保险,不能获得超过保险价值的赔偿,按照法律规定,两家保险公司应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庞某要求获得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和两家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而拒不赔偿的辩解主张,均与法不符,应予驳回。法院依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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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被盗车失而复得引起纠纷的保险理赔
李某购买了一辆新车,按新车购置价在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盗抢险。一个月后,李某的车停在自家院内不慎被盗。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免赔20%后赔付给李某。 2.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车出售或拍卖,如所得价款多于赔款,多余部分退还给被保险人,否则,不予考虑被保险人的要求。
咨询律师: 胡骅
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保险公司应承担强制责任险赔偿的规定,当被保险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有直接请求权,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因此,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保险公司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诉讼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节约诉讼资源,减少当事人讼累,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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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非投保人告保险公司告出“创举”
日前,高明的黄小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重伤,她先是将两名摩托车驾驶员告上法庭,后因对方无力支付医药费,在被医院停药的情况下,又将肇事车辆参保的两家保险公司推上法庭。由此,这起案子成为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高明首例受害人状告保险公司案例。目前
咨询律师: 胡骅
案情:2000年3月7日,李国强与襄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主险为“康泰”终身险,附加险为“住院医疗、住院安心”、“意外伤害”及“意外医疗”。年保费为2701.90元。2001年、2002年原告均按时办理了续保手续,交纳了续保费用,合同有效期到2003年3月7日。2003年2月12日,李国强因上呼吸道感染住进襄樊市中心医院,花去医疗费1803.27元,原告以现金支付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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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交保费4105元。机动车辆保险单特别约定:1、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应提供治疗清单,并按当地社会医保用药标准赔付。2、单方肇事,被保险车辆擅自离开现场,保险公司不予赔偿。3、本保险条款包括保险责任、免除责任、赔偿处理等已告知投保人,并交与投保人,投保人对此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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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免责,还是具有一般斗殴行为就可免责?保险条款未予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被告寿险公司也不能据此主张免责。 二、第三者加害赔偿与保险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可相互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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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患白血病遭保险公司拒赔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一定要看清合同条款。  2004年,佛山市民刘先生不幸身患急性淋巴白血病,不得已在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自体外周血液细胞移植手术。在长达1年多时间的住院治疗中,包括住院费和医疗费,刘家前后为此花费了10多万元巨款。好在刘先生自2002年始,就一直坚持向某人寿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个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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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如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并愿意接受,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关于“每次事故”的解释确系格式条款,并非当事人约定而成。显然,“每次事故”的解释是有悖于铝塑管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铝塑管厂做出明确说明的解释。故该条款对铝塑管厂没有约束力。一审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150万元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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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被抢新车变旧车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沈阳一家汽车公司的待售奔驰被抢后行驶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变成了旧车的奔驰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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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连顺,男,49岁,干部,住湖南省永顺县工商银行宿舍。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顺县城。 法定代表人:王春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松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湖南省永顺县支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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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贵港办事处(下称太保公司) 原告所属的陆丰市南粤糖业公司系由原告和马炎生、陈俊普三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注册资金45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食糖、副食品等内容。该公司证明,已经授权原告可以原告个人的名义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投保货物运输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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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拿着保单也未仔细验看。1998年6月17日,朱某投保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朱某立即赶到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以该份保单过期,保险责任已经终止为由不予受理。朱某认为保单仍在有效期限内,便提出要将签单日期及起保日期按实际情况改填。该保险公司的经办人以保险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为理由而拒绝。朱某多次交涉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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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索赔,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属不明原因产生的火灾,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属免赔责任,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处理」 对本案的处理产生二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主要理由为:原告的保险车辆在市场内发生火灾,经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定为“火灾原因不明”,上一级公安消防部门维持了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结论即起火原因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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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东海人寿保险公司抗辩投保人王守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了患病的事实,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因此向本院提供了由王守卫签名的投保单(其中第二部分告知事项)予以证明,故该投保单的客观性、真实性是认定投保人王守卫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关键,该投保单应由王守卫签名,被告负有保管、存档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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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0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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