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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一家汽车公司的待售奔驰被抢后行驶4000余公里,才在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被追回,但变成了旧车的奔驰的价值已大打折扣,承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对这种损失进行赔偿,在社会上引起了争论。那么,对于诸如此类的保险纠纷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承担的是代付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不但可以起诉两被告,而且应当判令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两被告之间实际上是一种不真正连带债务,司法实践中判令类似没有法律关系的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大量存在,这样判决并不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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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宁a28877(宁a9217挂)半挂车在本次事故中的保险责任限额以主车限额20万元为限,同时,李某因车辆超载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该条款第九条之规定,保险公司增加免赔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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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到期数小时后投保车辆发生火灾
2004年3月2日2时36分,投保车辆发生火灾,并被完全烧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投保车辆发生火灾的日期在保险责任期限之外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这起保险赔偿纠纷仲裁案中,双方当事人发表了如下意见:    被保险人认为:(1)按照保监会核准的费率标准,投保车辆的全损险一年保费最多不超过205元,而投保人实际缴纳的保费超过这一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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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据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纠纷中,受害人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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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保险公司为什么拒绝赔偿
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李某持有关单证向b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接案后,依据交警部门的裁决,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25条之约定:“被保险人以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根据《条款》第30条之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b保险公司对本起索赔进行了拒赔处理。    对此,李某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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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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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定值保险还是超额保险
在本案中,被保险人投保了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均为80000元的车辆损失保险,出险后,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只赔偿了38000元。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定值保险予以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超额保险只能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本案到底该如何处理,约定了保险价值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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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恶意重复保险该不该赔
若类似本案中的恶意重复保险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会诱使一部分被保险人采取上述被保险人的做法——重复投保,意图得到额外赔付。 贵报于3月3日刊登了刘建新同志撰写的文章《重复责任应按比例赔偿》,其案情为:一运输公司与a保险公司订立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同时又向b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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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
1999年5月,河北省涿州市法院的一例一审判决震惊了国内保险业:车辆被毁,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赔偿。它打破了保险公司多年来养成的“常规”——按车辆实际价值赔偿。 案件基本事实:李先生的夏利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了保,双方约定保险价值为6万元,并且载明于合同中,保险金额也是6万元。1998年1月该车发生保险事故以致全损。由于对赔偿数额争执不下,李先生起诉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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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所办理过户手续转让给了林某,该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车辆过户手续证明。由于车辆转让后未向保险公司申请办理保险批改手续,本案的保险合同从保险车辆过户转让之日起无效。棉麻公司和林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理由不充分,故驳回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标的依法转让后未办理保险批改手续,如受损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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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要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给付保险金,需要确定夏某由于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的自杀是属于一般的自杀行为还是属于意外伤害而导致身故。因为根据《保险法》第66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两年内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夏某由于精神抑郁精神病导致自杀的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法》规定中的自杀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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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酒后驾车被撞死 保险公司可拒赔?
法院认为:被保险人李某酒后驾驶与其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能免责,应赔付给受益人10万元死亡保险金 司机投保后由于驾车出事故而死亡,保险公司却以司机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付。保险公司是否应 该免责?近日,蓬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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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原告张一慧因与被告蒋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公司)发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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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人身保险事故获双赔的正当性依据
金人民币2633.12元。 【评析】 人身保险不同于财产保险,财产保险以补偿为原则,目的在于填补损害,而人身保险则更多基于对人自身价值的考量,不适用补偿原则。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侵权损害赔偿以外依据保险合同支付原告保险金,其正当性依据在于: 1、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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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1997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1998年5月2日中止。1999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经保险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 1999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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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某保险负担370元。 争议焦点 1.本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如何? 保险公司辩称,2006年7月1日以前机动车在我公司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商业险,而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我公司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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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本案张某的死亡能否得到保险赔偿
被保险人、受益人有及时通知义务,张某患有胃癌属实,但已经治愈。 [分歧]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案张某死亡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即李某应否得到赔偿的问题。本案在审理中有二个意见。 一、合同有效,被告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6万。理由是张某已交付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合同成立并有效,双方合同中约定有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应当对免责事由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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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 体检时医生出错 保险责任应由谁负?
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说明李娇患病在先,投保在后,无论投保时的体检结论如何,李娇带病投保是事实。即便是李先生事先确属不知内情,但也属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共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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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缴纳了保费,现被保险车辆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某财保公司以王某、陈某之子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与国家出台交强险制度的目的不符,其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 析 对以上二种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即某财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交强险的公益性决定了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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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保单约定理赔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7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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