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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栏目为您提供最新著作权法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著作权纠纷、著作权保护、著作权归属、著作权利用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著作权保护] 广播权
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有权禁止或许可创优将其作品通过广播的形式进行传播。
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保护] 表演权
表演权: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特点在于必须 以公开的方式进行,面向不特定的多数人。表演他人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免费表演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出 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亦公演权、上演权。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权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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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律师: 刘波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权利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依法对他的作品享有的一系列的专有权。它表现为:第一,享有著作权的作者可以决定是否对他的作品进行著作权意义上的使用;第二,他可以决定是否就他的作品实施某些涉及他的人格利益的行为;第三,他可以在必要时请求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来保护或实现他的权利。 著作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它与工业产权构成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一)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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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取得的种类
著作权自动取得,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也称“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佰尔尼公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保护] 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属公有领域的信息,不受著法保护,公众可自由使用,有些则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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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什么是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利用] 著作权人的转让权
转让权是指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有偿或无偿地移交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通常可以通过买卖、互易、赠 与或遗赠等方式完成。移交著作权的著作权人称为转让人,接受著作权的他人称为受让人。在允许转让著作权的国家,也只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转 让,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不能转让的。在有些国家,著作权转让必须通过书面合同或其他法律形式,并由著作权人或他的代理人签字,才算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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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出租权
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著作权纠纷] 著作权人有哪些权利?
著作权人又称“著作权主体”,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人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著作权人。  著作权人的权利,也就是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内容,它是指著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著作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些专有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  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内容,直接体现经济利益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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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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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与政策优惠: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 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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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发行权
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或其复制品的权利。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能被发行。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权利。 两种方式行使:即可有著作权人自己发行,也可授权他人发行。 发行的方式:灵活多样,如散发、出借、出售、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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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世博会开幕以来,随着上海世博会影响力和潜在商机越来越大,侵犯世博会标志专有权案件快速增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保护世界博览会专有权行动方案》和《关于保护上海世博会标志专有权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全力以赴开展世博会标志保护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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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由网友提供或由范文网于网络收集与整理,其版权属于原作者。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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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营造一流软件版权保护环境
日前,市版权局召开软件版权保护专项行动媒体见面会,介绍本市在软件版权保护方面下一阶段将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多管齐下,营造国内一流的软件版权保护环境。 会上,市版权局副局长楼荣敏介绍说,上海一直非常重视软件版权保护工作,软件市场环境得到不断改善,很多国内外软件权利人都曾对此给予较高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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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保护] 软件版权保护:问题及对策
计算机的出现至今已逾半个世纪,但直到微型计算机问世后,计算机程序的知识产权保护才真正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随着这一产业的发展,计算机软件越来越容易受到个人复制的危害以及广泛复制和盗版的威胁。计算机软件已有的各种保护模式都有其优缺点,每种模式都存在自身缺陷。200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次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文简称《软件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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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包括保护的主体和客体。 软件版权保护的主体,指的是依法对软件享有权利的人,即享有版权的开发者或其他版权权利所有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且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开发者以外的其他人,可以通过版权转让、继承或受让等方式取得版权,成为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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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问题的意见 (国权办[2003]26号) 浙江省版权局: 《关于杭州××电脑控制设备厂计算机软件是否侵权等问题的请示》(浙权〔200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被投诉人的计算机软件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软件条例)的规定,被投诉人不能证明其制作、发行的作品、计算机软件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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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3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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