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
民间借贷的一些常识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否高于银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2、民间借贷可否预扣利息?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借款数返还并计算利息。3、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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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次借款10万元,已经先行扣掉当月利息2.2万元(即本金的11%),只转账7.8万元。陈某第三次又借给吴某10万,同样预先扣除利息1.1万元后,转给吴某8.9万元。 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三次借款总数为37.8万元。这才是吴某向陈某借款的具体数额。 案例3:利息诱惑 总所周知,民间借贷的利息一般都较高,但追偿难道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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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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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民间借贷给别人后不写借条,差点不能收回借款,最终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欠款。 张雨军因生意上需要资金周转,向谢强借款,谢强向张雨军工商银行的私人账户存入现金25万元,张雨军承诺3个月后还款,月利息3%。3个月后,谢强找张雨军要求还款,张雨军以种种理由推脱,甚至避而不见。谢强无奈,将张雨军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22500元。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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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民间借贷]
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心证分析
产生的影响和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形成以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中,“欠条”即债权凭证,是至关重要的证据。不论原告出自何种考虑而改变了案件发生的事实陈述,都不能改变原告执有欠据这一客观事实。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给原告出具欠据,应预知该行为的后果。现否认借款,必须要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辩解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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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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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介与余洪海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宜中民一终字第001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宗介,1949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胡虎,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洪海,1964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陈云飞,湖北长阳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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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振华诉肖木顺民间借贷案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04)潮阳民一初字第177号。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肖振华,1941年出生,汉族,籍贯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肖木顺,1963年出生,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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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璃诉李庆丰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陈明璃(又名陈明黎),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桂洋供销社干部,现住永春县东关镇外碧村第12组288号。 委托代理人李国才,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庆丰,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春县东平供销社职工,现住该供销社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纯良,永春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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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大量存在,故单独列为一项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一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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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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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相关法律 司法解释规定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意见》 12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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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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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
出借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方: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以下简称乙方) 现乙方欲向甲方借部分资金使用,双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由甲方借给乙方人民币 元整 。年利率按百分之二十计算。如提前还款月利率按百分之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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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民间借贷)
格式一借款协议 甲方(借款人):×××(写明借款人的基本情况) 乙方(贷款人):×××(同上) 甲乙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元,于×年×月×日前交付甲方。 二、贷款利息(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约定具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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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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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注: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但是为了避免发生争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公民之间的借款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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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性质
民间借款是指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归还借款的行为。民间借款的利息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产生的,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利息实质为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生之债,简言之归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债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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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民间借款利息的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至今为止已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息的有:《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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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的主要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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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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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民间借款利息是怎样规定的? 我朋友因为和我熟络每次用光钱的时候就问我拿,现在算一算都有好几千了,我问他要钱,他就是推脱,咨询律师,民间借款利息是如何规定? 答: 民间借款利息: 公民之间的借款,因其有互助性,既可能是无偿的,也可以是有偿的。因此,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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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范代麟,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涛,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厦门祥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闽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闽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王允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陈纪忠、任雪峰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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