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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根据上海三级法院多次研讨形成的共识,高院民一庭制定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院在审判案件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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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4倍的限定,尤其在贷款难的情况下,有些个人和中小企业由于对资金的需要使其同意支付高额利息来获得贷款。在这里要提醒出借人注意,即便借款人同意,法律也不保护违反法律规定的利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转化为刑事犯罪。因此,民间借贷最高利息就是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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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其他任何条例成立之法人团体;或 (c)在香港以外成立或设立之法人团体。 “已撤销资格人士”指受法庭根据第32条第(2)款所发命令约束 之人士; “实际利率”,在利息方面而言,指根据第二附表所载办法并以百分率 计算之真实年率; “商号”指某一未经立案为法团之团体,该团体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 组成,或由一人或一人以上及一个或一个以上法团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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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3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 借贷双方对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不适用两年时效。 最近我做的一个案件,借款人收到债务人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借条,时间已经将近10年,债务人以超过两年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我方的诉求,我提出了我的意见,并最终得到法院的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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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未约定还款期限,以什么为标准保护银行利率的4倍 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在我国,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所谓民间借贷,通常是指自然人之间的为了 互助互济而签订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通常具有下列特性: (1)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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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还款,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自己权利之日起中断,但是债权人如果从借款之日起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而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 从上述分析中不难看出,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关键性证据材料的借条和欠条之间是有着很大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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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摘 要:2011年发生的民间借贷信用危机表明,加强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在总结和分析当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状况及其突出特点的基础上,剖析了民间借贷法律规制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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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多次催还余款,夫妻俩一直不予归还,无奈,相大爷便把自己的女儿相某、女婿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归还余款,不再要求还利息。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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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12月期间,该电器厂一直向李先生供应配电箱等货物,截至2011年12月,李先生共拖欠该厂货款6.7万元。 此后经多次催促,对方一直未支付货款,故电器厂起诉要求其立即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887元及诉讼费等。 庭审中,李先生不同意电器厂的诉讼请求,认为该厂不应该起诉他个人,他在建材公司上班,任采购员职务,采购货物是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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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应由谁承担? 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违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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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之争,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利,以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至于执行标的是否满足许可执行的其他要件,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案情: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称广铁中院)在执行蒲公堂公司与凯虹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生效判决过程中,对凯虹公司的61栋厂房和三星厂房进行公告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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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从双方所处的地位看,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处于主动地位,尤其是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只要债权人明确告知或要求夫妻关系中非举债方签字确认,就可以没有任何争议地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债权人没有这样做,由其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推定为举债人的个人债务,具有一定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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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刘女士通过远房亲戚方某找到曾某,曾某说可将她的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以此分得拆迁款。刘女士先后给了曾某6万元,可两年过去了她的事还没办成,于是多次找曾讨说法,不料被对方告到法院。曾某在民事起诉状中称:方某和刘女士多次来到家中骚扰,侵害了自己的人身自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损失1万元。 事件缘由:“非转农”没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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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 法律 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至少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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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该条规定的意义: 该条规定的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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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 8、必要时,应当由担保人签字,并写明担保期限、责任。 规范的借条书写格式: 《借 条》 今a借给b人民币壹万元整,即¥10000.00元,自2006年2月9日至2006年8月8日,期限6个月,利率为每月0.8%,利息共计人民币肆百捌十元整,即¥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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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民间借贷法律常识 我国民间借贷一直很活跃,为给大家在这方面有法律意见,现把我国在这方面法律给大家讲一下,供大家参考: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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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的观念在法律上有无依据? “父债子还”从根本上说维护了被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给继承人加上了极其沉重的负担,对继承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我国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从根本上铲除了“父债子还”的陈规陋习存在的社会经济根源。《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规定了自愿继承和限定继承的原则,更是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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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前,刘某因资金周转之需,曾向我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刘某在借条中的“借款人”一栏,写的是其乳名“六月生”。鉴于双方为好友,当地群众也都知道“六月生”即为刘某,我没提出异议。可借款到期后,刘某却背信弃义地矢口否认曾经向我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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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9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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