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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案情】 多年来,徐某夫妇经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2009年7月,徐某夫妇商量买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够,遂向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借款20万元。徐某夫妇出具了借据,载明2010年7月还清,逾期承担利息。逾期后,徐某夫妇将大货车出卖给他人。康某多次催收借款,徐某夫妇均以经营车辆亏损为由,至2010年12月只归还了康某借款4.5万元,尚欠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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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后未过户车辆不能对抗强制执行 作者:周芳洁 【案情】 王某因做生意向李某借款20万元,到期后经李某催缴一直未归还,甚至到后来一直下落不明。李某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法院对王某名下的一辆奔驰汽车进行了查封。后法院作出缺席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从余某处扣押了该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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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刑法》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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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俗话说“借钱还钱”,一般很简单,不需要打官司。到法院打官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种情况:第一、借款人无力偿还,没有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第二、借款人不知下落;第三、借据的内容不规范;如借条写成欠条等。第四,借款是否交付有争议;第五、借款是否偿还有争议;借款人坚持说已经还款,只是借条没有收回。结合本律师实践,浅谈民间借贷风险防范。 一、借款用途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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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诈骗罪的区别 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因借贷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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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我们建议即使是亲戚朋友若数额较大,订立一份借款合同还是很有必要的,可以避免以后许多不必要的纠纷.借据是我们借款时最常用的,因为其十分简便,但也由于其过于简便,会带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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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当然相反。 三、出具借条、收条、欠条时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规格、以及名称、品质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还要有债务人签字或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借条除了写清以上事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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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被告人王某在电大读书时与李某相识并成为朋友。2001年8月至12月,王某先后以办工厂缺资金、还高利贷借款和患脑瘤需钱治疗为由共从李某处借款10万元。王某将该款用于装修房屋、购买家具、还债等。2002年3月,李某得知王某所有借款均系虚构,即多次催其还款。同年 4月15日,王某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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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房产抵押如何认定 【案情】 被告黄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某材与黄某系父子关系。2011年11月15日,被告黄某以经营养猪业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贵港市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后双方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黄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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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的收款收据应有谁承担举证责任 【案例】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抗辩称另外已偿还5000元借款,并提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予以否认并申请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为原告所写,原告得知鉴定结论后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该收据进行鉴定,结论与前一鉴定结论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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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出具“欠条”、“借条”、“还款协议”、“借款协议”、“还款计划”、“收条”等,用以证明借贷关系并主张还款。而实践中,相关证据有的会得到支持,有的则会被法院认定为证据不足,原因在哪里呢? 审判实践中,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民间借贷关系,通常会严格审查两个方面的事实:一为是否形成借贷合意,二为是否实际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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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利息转入本金计付”的效力认定 【案情】 被告温某曾于2011年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孔某借款。2013年1月17日,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10000元。因被告无力还钱,同日,被告就前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温某10000元;借期至2013年7月16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付;到期本息一并付清;如未付清,利息转入本金计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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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借贷公款行为,是指单位将公款借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行为违反了财经管理制度,因而具有行政违法性。但是,我国并未设立借贷公款罪,借贷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法律没有规定。所以,将借贷行为归为挪用公款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借贷行为和挪用行为,都系与职务相关的行为。因此,两者有诸多共同之处。但两者又有明显区别:第一,主体的法人性。借贷行为人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其他主管财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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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应该遵循的原则 1、在民间借贷关系中,仅仅起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出借人明知对方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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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涉嫌诈骗罪的区分 内容摘要: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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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辨借条真假 无法证实“假”签名被判还款 一张金额为3400元的借条,看似一起简单的借款纠纷,原、被告双方却为了证实该借条的真假争吵不休,被告为此两次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12月9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王某珍偿还原告李某文借款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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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原告仅凭欠条起诉,难胜 要旨 若当事人主张他人还款的欠条是双方买卖关系结算的结果,当事人应当举证买卖关系这一基础事实的存在。否则,当事人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情 张某某于2011年5月31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五谷春”五吨,单价每吨2380元。张某某于2011年7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红日大化”肥料款3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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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审查 [案情] 甲与乙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向甲借款55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为2.1%,即每月利息11550元;如乙逾期支付利息的,按所欠利息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如乙逾期不归还借款本金的,按所欠本息总额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的当日,乙向甲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收到甲的借款本金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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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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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广州市海珠区借款纠纷
司法实践中主要几种民间借款利息纠纷的类型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溥,尤其是在国家级贫困地区公民法律意识相对更低,往往为了几百元借款及利息而产生纠纷,且比较多的都无书面形式约定。因此,民间借款及利息纠纷较多,表现形式亦多种多样。现列举几种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类型。 (一)口头约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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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1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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