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 法(民)<1991>21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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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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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作者:黄燕 【案情】 2011年5月8日,温某某借款8万元给朋友赖某某,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后赖某某未按期归还,温某某遂于2012年11月对赖某某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12月,温某某又单独就该借款的约定利息再次提起诉讼。 【分歧】 追索借款本金的判决已经生效,再单独向法院提起追讨利息之诉,此案法院应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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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该案借款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同时获得支持
2010年12月19日,徐某因资金短缺,向黄某借款人民币72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1%,同时约定逾期未还加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和追讨债权的费用,并出具借条一张 。逾期后,黄某多次向徐某催讨,后因徐某躲着不见,也无法取得联系,遂酿成纠纷。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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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有哪些法律特征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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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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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前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借贷前需了解的事项 (一)借给什么人。 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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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解读
随着以五色土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在岛城影响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融资人开始关注民间借贷。为了使更多的投融资人了解民间借贷,做到依法行事,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就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进行解读。 什么是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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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有那些
首先,民间借贷是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交易必然能够使双方获益。因此,利率再高,只要不是强迫,就能够增进双方的交易,更何况,在地下钱庄广泛存在的地方,竞争的力量压制了强迫的力量和垄断提价的力量。 其次,把民间借贷的利率称为高利贷是把这里的成交利率与国家法定利率相比较。但问题是,从地下钱庄借钱的利率是真实的价格,而从国有银行借钱的法定利率则只是价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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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息高 小心掉进非法融资陷阱
这让他很是得意,看到身边的朋友炒股、炒房并非一帆风顺,他还游说别人也参与到放贷中来。 小心掉进非法融资陷阱 “一些以高利率、准时支付利息为诱饵的民间非法融资行为,早就有曝光了。”q友“月亮”说,别贪图不劳而获的高利息,否则很可能会掉进非法融资的陷阱,多年积累的血汗钱被他人卷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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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民间借贷]
破解借条诉讼时效二年期限的八大技巧
破解借条诉讼时效二年期限的八大技巧 余祖舜律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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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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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问题 夫妻一方参与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由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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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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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技巧及提醒事项
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技巧及提醒事项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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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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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高法【2013】470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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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皖高法【2013】470号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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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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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
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不能直接执行 作者:李向前 【案例】 余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李某应偿还余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李某配偶刘某有银行存款210000元,能否直接对刘某的银行存款强制执行。 【分歧】 观点一: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刘某的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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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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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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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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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案看无权代理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
被告没有表示否认,且已实际偿还了部分本息,应视为被告已追认其女儿的行为,故而被告应承担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即应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问题。无权代理的行为,其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无权代理行为对被告代理的本人并非一定不利,因此这种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并非一定无效。对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分析: 1、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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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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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心证分析
诉称其起诉系因债主逼债,那么原告债台高筑,何以出借巨款?基于这样的辩论意见分析,如果原告不 能就新的事实陈述加以举证说明,将不能获得法官对其陈述的内心确信。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错综复杂,对这类案件的审理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本案被告虽未提供任何证据 ,但并不能机械的以“欠条”这种“书面证据”不加分析的断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实际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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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