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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发〔一九九一〕二十一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法律咨询: 有一家村办集体企业,为逃避债务,虚假清算,注销了工商登记,债权人该如何追偿债务,如果诉开办单位有何法律依据?该集体企业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 律咖网律师解答: 如果企业法人未按照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法院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的清算责任人为诉讼当事人。
咨询律师: 胡骅
我现在有跟他通话欠我三万的录音不知道管用吗?即使有他欠条起诉他,可是跑路了一样拿他没有办法啊,那律师您说我是不是根本就不应该跟他进行这个拿一万换四万欠条这个交易啊?应该想办法搜集他欠我三万的证据啊?而我现在我也只有录音了,再就是那一万的欠条了。 律咖网律师回答: 你给他一万他万一也不给你,你不是竹篮 打水 一场空了,我感觉你这个朋友就是个无赖级人物,你要防范再次被骗。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律关于债务追讨这一问题有哪些相关规定呢?本文详细阐述债务到期不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本文由律咖小编为您整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案件时,应当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正确把握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方向,为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三是要严格依法审理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现有的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散见在刑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中,散见在各种不同的司法解释中。在新的司法解释还未出台前,各级法院一定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相关规定的精神,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是否能够援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问题,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比此司法解释更相类似、更具权威的规定,因此借贷纠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当比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适用。但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如何认定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一方借款从事经营活动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借款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案件管辖地分为两类:法定管辖地和协议管辖地。法定管辖地又分为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对于借款合同履行地一直困扰当事人,也是很多法院立案产生问题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2008.1——2012.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几乎占据了浙江商事案件的半壁江山,无论是案件数量还是案件总标的额,都远高于传统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件。2011年,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约占全国的15%。 2008年至2011年期间,全省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咨询律师: 胡骅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风险高
【国银简讯】近日,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朱军律师接受当事人娄某某委托,依法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某、周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案情简介】2011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9日至2012年3月9日期限为6个月,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足额偿还借款,预期时间的借款需支付滞纳金。
咨询律师: 胡骅
[民间借贷] “债转股”问题研究
债转股”问题研究 “债转股”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债转股”即债权转化成股权的简称。“债转股”是法律行为,分为商业性的“债转股”和政策性的“债转股”。政策性的“债转股”目标主要是亏损的国家重点企业。由于政策性“债转股”牺牲了国有银行的部分利益,因此政策性的“债转股”要有严格的必要条件,并且限定在一个最小的限度内。 「关键词」债权,股权,国有企业,“债转股”,政策性债转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目前,民间借贷者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常常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因此一般都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当他们进行房产抵押登记时,却常常因为不清楚具体的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而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了提高民间借贷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办事效率,笔者在此根据亲身经历结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目前,民间借贷者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常常以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物,因此一般都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公司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是当他们进行房产抵押登记时,却常常因为不清楚具体的办理条件和办理程序而浪费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为了提高民间借贷者办理房产抵押登记的办事效率,笔者在此根据亲身经历结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
咨询律师: 胡骅
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旗坛归还原告徐晓辉借款5万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5万元。 ■评析    本案中,意见分歧主要有三点:一是民间借贷中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二是法院是否应对违约金的数额主动进行审查。    一、约定违约金条款的效力认定    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张先生与刘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7月30日,刘女士向张先生借款人民币2万元,约定月利率10%,即利息4000元,期限2个月,全部本息于2008年9月30日一次性偿还。同时约定,逾期每天按总金额的1%给付违约金。该借款到期后,刘女士并未按期还款。   张先生遂委托本律师将刘女士告上了法庭。
咨询律师: 胡骅
滋生各种犯罪活动。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应当以支持、规范的态度对待。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在本案中,本金只有16000元,自约定还款时间到归还借款只有4天的时间,4天内不能给付本金及利息,则要交纳5000元违约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间借贷] 按份之债的效力
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民间借贷] 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
咨询律师: 刘波
[民间借贷]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苏秋珠,男,1964年5月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新龙镇龙卧村。 被告符其英,男,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方市感城镇陀列村。 被告张荣,男,情况不详。 张荣  因做生意缺乏资金,1998年8月6日向苏秋珠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到苏秋珠人民币30000元,期限一年。若借期一年利息按8%计算,若借六个月内利息按10%,借一个月算两个月利息,二个月算三个月利息,以此类推。张荣   98年8月6日”的借条给苏秋珠。同日,符其英为张荣  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该借条上签“担保人?符其英(陀烈小学校长)担保至还清以上欠款止。98、8、6”。张荣   、符其英均在借条上加盖各自的指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荣  未依约还款,苏秋珠遂于2003年6月2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符其英还清本金30000元及利息。 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荣  借原告苏秋珠30000元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符其英认为其担保的是一张白纸,并不是担保30000元,没有证据证明,且其作为教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符其英作为担保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连带债务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9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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