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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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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2013年12月16日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公正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咨询律师: 胡骅
追讨本金判决已生效 利息部分再起诉应否受理 作者:黄燕 【案情】 2011年5月8日,温某某借款8万元给朋友赖某某,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为1.5%。后赖某某未按期归还,温某某遂于2012年11月对赖某某提起了本金的归还之诉,判决已经生效。2013年12月,温某某又单独就该借款的约定利息再次提起诉讼。 【分歧】 追索借款本金的判决已经生效,再单独向法院提起追讨利息之诉,此案法院应否受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2010年12月19日,徐某因资金短缺,向黄某借款人民币72000元,借期一年,约定利息为月息1%,同时约定逾期未还加罚日千分之一违约金和追讨债权的费用,并出具借条一张 。逾期后,黄某多次向徐某催讨,后因徐某躲着不见,也无法取得联系,遂酿成纠纷。黄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徐某归还借款本金72000元
咨询律师: 胡骅
的监管转而间接面对承包者个人,这些个人对贷款的本金利息不负任何责任,极大地削弱了我们的监管力度。企业在最后破产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便通过变卖设备和土地的办法获得资金,但在转让中却往往并不安排偿还贷款,造成实际上的逃废债。 (三)利用对外投资方式逃废债。经营者将企业主要的生产设备、厂房、楼宇等有效资产抽逃,投资组建新的有限责任公司,把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原企业。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债务] 公司债务纠纷的处理
在复杂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经济纠纷。其中,债务纠纷是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体现在应收帐款收不回来,造成其他客户的款项也不能及时兑现,形成难以清理的三角债,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林业企业也不能避免此类问题的出现。.因此,笔者想结合林区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谈一下林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债务纠纷。.
咨询律师: 胡骅
债权、债务的管理是公司资产管理和经营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发展。目前,我公司资金风险仍在高位运行,资金使用管理存在着制度性缺陷,为实现资金风险软着陆,强化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债权的管理办法 总体思路:依法清欠,有情操作;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一)债权清理原则 1.盘整存量资产,激活僵化财源。 2.回收货币资金为主、物资抵顶为辅。 3.
咨询律师: 胡骅
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该如何处理?本文介绍企业借贷纠纷的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具体如下文。 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纠纷,应当按照维护金融秩序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原则是指对企业之间借贷关系的效力,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金融信贷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来认定,对这类纠纷的处理,应当有利于维护金融信贷专营的秩序,有利于国家对资金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引导企业正确使用资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型兼并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的资产重新组合,建立一个新企业,实现两企业资产兼并的行为。新设型企业兼并,原企业债务已随企业资产重组变动,故应由新设合并后的企业法人承担。所谓收购控股型兼并是一企业收购了另一企业大部分产权实现对该企业控股兼并的行为。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 (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 (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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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随着股票、基金市场的形势良好,导致市场产生一股强大的投资热情。这也间接影响了北京房地产市场。目前房产抵押贷款日渐增多,加上央行再加息,这使得不少投资房产的房主或者选择卖掉手中的房子,或者拿到银行进行抵押。那么如何进行抵押贷款?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抵押贷款增加 据 “中大恒基”市场部调查,北京二手房购买人群中投资比例连续2年保持下滑的趋势,目前投资比例仅占4.
咨询律师: 胡骅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活跃,由民间借贷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避免纠纷,在借贷前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借贷前需了解的事项 (一)借给什么人。 民间借贷,最忌见利忘“险”。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首先考虑对方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选择那些有还款保证或来源且信誉良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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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解读
随着以五色土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在岛城影响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投融资人开始关注民间借贷。为了使更多的投融资人了解民间借贷,做到依法行事,从本期开始,我们将就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进行解读。 什么是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抵押物
咨询律师: 胡骅
首先,民间借贷是自愿的交易,自愿的交易必然能够使双方获益。因此,利率再高,只要不是强迫,就能够增进双方的交易,更何况,在地下钱庄广泛存在的地方,竞争的力量压制了强迫的力量和垄断提价的力量。 其次,把民间借贷的利率称为高利贷是把这里的成交利率与国家法定利率相比较。但问题是,从地下钱庄借钱的利率是真实的价格,而从国有银行借钱的法定利率则只是价格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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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让他很是得意,看到身边的朋友炒股、炒房并非一帆风顺,他还游说别人也参与到放贷中来。 小心掉进非法融资陷阱 “一些以高利率、准时支付利息为诱饵的民间非法融资行为,早就有曝光了。”q友“月亮”说,别贪图不劳而获的高利息,否则很可能会掉进非法融资的陷阱,多年积累的血汗钱被他人卷走。
咨询律师: 胡骅
2006年8月被告丈夫向原告借款5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要求原告不要将此事告诉其妻子即本案的被告,到期后原告向被告丈夫催要该借款时被告丈夫答应在2007年春节前归还,但是在春节前夕被告丈夫不幸去世,后原告与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则否认该欠款,称原告借钱给被告丈夫时被告并不知情,所以该笔债务为被告丈夫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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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借条诉讼时效二年期限的八大技巧 余祖舜律师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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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一、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问题 夫妻一方参与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由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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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二年诉讼时效的技巧及提醒事项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诉讼时效制度就是这一精神的典型体现,对于民间借贷,出借人应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就会产生借款债权得不到法院支持的不利法律后果。司法审判中,不乏这样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巨额借款损失的惨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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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知道意见》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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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6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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