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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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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研究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并没有产生任何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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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但很多人因为对民间借贷相关法律问题不是很清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那么民间借贷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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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最为密切。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明确二者的关系,有利于把握民法中财产权体系的构造。 (一)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1. 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从权利的作用上看,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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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被继承人清偿债务
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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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规范民间金融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在浙江省表决通过,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家指出,这部法规是民间借贷规范化、阳光化在法制上的破冰,对防范民间金融风险、维护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不仅能有效促进地方民间金融不断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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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债务人去世后,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关键点在于债务人死亡后,该债务人的继承人如何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此类情况应首先确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夫妻一方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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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有效监督一起借贷纠纷执行案件 因为债权人没有全部起诉,就拖欠已起诉并获判决的债权人的执行款,到底合不合法?2013年6月底,在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李某良等8人终于拿回了3年前就该发放的110余万元执行款。 原来,宜兴市欣欣亚麻纺织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借贷了李某良等10人的民间资金进行运作,因经营不善,于2009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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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四年。如果在上述诉讼时效内债权人不主张债权,在法律上的胜诉权就将归于消灭,也就是说,债权人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帐龄即将超过两年的应收款,适宜诉讼的,一定要及时起诉。暂不宜起诉的,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我们追款,应该多给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函件并尽量说服债务人签收确认,异地的可采用电报以便有据可查,并力争让债务人多写书面的欠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的目的,又为诉讼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对于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的应收款,力争和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以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保证即信誉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们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誉保证并出具书面保证函。如果起诉,可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应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的债务人提出实物抵债,债权人往往接受不了,要么是因为实物派不上用场,要么是因为抵债价格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方式。以不动产担保,叫抵押;以动产或权利担保,叫质押。抵(质)押不等同于抵债。设定抵(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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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给别人赌博收不回钱,虽然手持借条,但是依然得不到法律保护。放高利贷的张某昨日终于在江苏通州法院提出撤回上诉。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胸有成竹地拿着一张36万元的借条来到南通市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借款人小陈归还欠款。 张某称2008年9月,小陈以经商为由向其借款,但拒不归还。而庭审调查中,小陈却说:“没这么多,只有七八万,借来赌钱的。”据小陈叙述,2008年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张某就利用小陈这个弱点,多次给借给他“水钱”,一般每放出1万元就收取每天400元的利息。 小陈回忆说,2008年9月一天,他向张某借了七八万元全输光了。后在张某要求下,他向张某出具了这张借条。后怕张某闹事,已经分三次共归还了2.5万元。而小陈几位牌友也都证实,张某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向小陈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 通州法院在半年内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三次庭审,张某在举证时竟说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款项交付方式,超出了合理的偏差许可范围,这让法院难以采信他的证据。故法院认为这笔用于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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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第一,最好签订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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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汇编
的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四、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注意把握国家经济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要依法认定民间借贷的合同效力,保护合法借贷关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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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的小利益而不能从大局出发,顾全国家的大利益。当然金融机构内部也有自己的不足,一个银行或者说信用社要将巨大的资金借贷给企业,要有实质性的提前调查。合同审查和贷后跟踪,而这些重要的工作却往往被忽略了或者走了形式化,造成最后债权的流失。还有一个不能排除的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太过笼统,不够细化,致使一些企业趁机钻“死角”,逃避债务。 金融债权风险保全措施 第一,加强对金融债权资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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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书面形式的必要性: 证据作用:经常出现的问题:没有留下证据,造成债权无法取得。 书写时由债务人书写并签名。不能书写的最好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两个人见证。 内容:需要写明名头、借款的数额、用途、利息、还款期限、担保、借款的交付、违约责任、欠款人(相关信息)、签名或按印、日期。 2.关于数额:大写小写均需要写明,并注意两者的一致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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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建筑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现在建设单位欠付我们工程款,我单位准备起诉,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没有约定,请问,这种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利息,如果可以那利息起算日从哪天计算呢? 答: 首先,贵单位可以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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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达到的效果超乎你想象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是诉讼前或诉讼中,根据原告方申请并在其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被告方的资产进行冻结并禁止转移的行为。债务追讨过程中,债务方常以没钱为由拖欠债务,如能将对方的资产冻结及控制,债权方谈判的筹码将大大增加。另外,将对方的银行账户等资产冻结后,还会给对方的经营和银行信誉造成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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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企业之间的临时借贷合同有效。这突破了原最高院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无效的规定。 当前商事审判中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商事纠纷案件中也有所体现。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相关民商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颁布和修改也在持续进行,商事审判领域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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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出于自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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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高利贷给别人赌博收不回钱,虽然手持借条,但是依然得不到法律保护。放高利贷的张某昨日终于在江苏通州法院提出撤回上诉。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事。去年7月的一天,张某胸有成竹地拿着一张36万元的借条来到南通市通州法院,请求法院主持公道,判令借款人小陈归还欠款。 张某称2008年9月,小陈以经商为由向其借款,但拒不归还。而庭审调查中,小陈却说:“没这么多,只有七八万,借来赌钱的。”据小陈叙述,2008年他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张某就利用小陈这个弱点,多次给借给他 “水钱”,一般每放出1万元就收取每天400元的利息。 小陈回忆说,2008年9月一天,他向张某借了七八万元全输光了。后在张某要求下,他向张某出具了这张借条。后怕张某闹事,已经分三次共归还了2.5万元。而小陈几位牌友也都证实,张某是明知或应当知道其向小陈的借款是用于赌博的。 通州法院在半年内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三次庭审,张某在举证时竟说出了三种截然不同的款项交付方式,超出了合理的偏差许可范围,这让法院难以采信他的证据。故法院认为这笔用于赌博而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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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 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一年,月利率2%,被告将其发放工资存折留在原告处,由原告按月在被告的工资中支取利息,多余的部分由原告寄给被告;此后,原告按月从被告的工资中取600元作为利息,多余部分由原告汇到被告的银行卡上,原告共从被告的工资中取了3600元作为利息,但从2006年2月18日后,原告无法从被告的存折中取钱了。 分岐: 判决支持被告归还原告3万元借款及其高利息,如迟延不还,是否加倍支付利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由,一是有法可依,最高院对判决格式也有要求;二是对当事人迟延履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惩罚;三是这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银行贷款(同期)利息,而不是加倍约定的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8月13日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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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 关于企业作为出借方借款给个人的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解答 企业将资金借给个人的行为性质及效力认定问题,商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处理方式亦不统一。我庭经研究,作如下解答。 一、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企业作为出借方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企业向公民出借款项,是其行使财产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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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种类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3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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