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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加害人又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了保险,则产生了受害人可以同时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情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观点千篇一律,对国外的研究状况缺乏深入细致的了解,理论的不足使得立法者不敢妄动。然而,应该看到的是,保险代位权由于所涉三人关系的复杂性和制度应用的广泛性,在欧美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实务中都是极为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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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何为保险代位求偿权
问:何为保险代位求偿权?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索赔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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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古老的制度,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它作为一种符合理性的行为模式已经植根于人们的观念和传统的法律制度构建之中。但随着现代社会生活的深刻变迁,尤其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权利观念的提升、保险业的普及和相对于人身保险的独特存在,学者对其存在的合理性提出了质疑。当然,积极维护这一制度的也大有人在,因此对保险代位权的存废问题的争议形成了一种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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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代位权为着眼点,从保险金是否损益相抵入手,分析保险代位权在两大法系的性质以及这一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从这一影响中,可以看出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而这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 【关键词】保险代位权;损益相抵;侵权责任;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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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损失补偿 代位权 受益人 受益权 赔偿请求权 [论文摘要] 02版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人身保险代位权禁止,09版保险法第四十六条①延续了这一规定。所有种类的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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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存在争议或分歧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裁判机关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对此,司法实务界及理论界争议不大。保险代位权从一开始确立至今,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争论不断,争议集中在代位权适用的范围条款以及其与保险金额限制条款难以明确区分的情形。本文将二者放在一起讨论,主要是因为保险合同中有关代位权的条款往往属于格式条款,但是,该类条款并非无条件适用不利解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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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一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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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并抛弃民、刑事请求权,因此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后,无法从小昕身上获得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因此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保险代位权。反之,在案例事实二部分,保险公司先为理赔后,小昕向对方求偿的权利并未消灭,自然可以在理赔金额範围内行使保险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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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制度的设立,为保障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避免被保险人双重得利以及防止第三人脱责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保险人的实力已相当雄厚,此时保险代位制度的局限性也逐渐暴露无遗,保险代位制度正面临着新的挑战,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保险代位权具有不当性,不仅仅因为它的存在缺乏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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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试论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宗旨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被保险人过分受益。保险人应在保险补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正确认识保险代位权的本质,必须准确理解保险的职能。保险最基本、最固有的职能就是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求社会生活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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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代位求偿的法律是海上保险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理论之一,对这一理论的讨论和争议由来已久。本文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有关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规定,对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 质,行使的条件和方式以及被保险人保全代位求偿权的义务进行了论述。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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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委付制度(以下简称“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概念,是其独有的理赔方式。其英文字面意思为放弃,抛弃,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我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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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险理赔的程序
理赔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权益人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依据保险条款审核认定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的行为。简单说,就是投了保之后,发生了保险事故,到保险公司索赔。理赔是保险业务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是实现保险补偿职能的集中体现,理赔工作做的好,才会增强人们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公司的业务才会有更大发展。 理赔有其严格的程序: 1、立案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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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或《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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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071752.8元、公估费5万元及利息损失。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基公司与被告关港仓库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合法有效。现中基公司储存于被告关港仓库的棉花在储存期间发生毁损、灭失,根据双方的仓储保管合同的约定,应由被告关港仓库负责赔偿损失。原告与中基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亦有效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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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年检的车出险将被拒赔 案例:张先生的车在上个月丢失。虽然他已经给车上了全险,但当他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他的车没有年检。 提示:在保险合同中有规定: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只能视为不合格车辆。 攻略:车主千万要切记按时年检,切不可后延,免得索赔时“屋漏更遭连夜雨”,罚款事小,被拒赔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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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咋成了投保受益人 老板咋成了投保受益人 事件 在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某采石场工作的马某有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和80多岁的父母,一家人全靠他一个人在采石场挣钱维持生计。2003年1月3日,在采石场采石的马某被一巨型石块砸在身上,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不久,马某的妻子带着两个孩子,拿着死亡证明,来到山亭区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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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损,便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赔付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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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的规定,判决被告船务公司赔付原告保险公司 440605.62元及相应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就代位求偿权的上诉理由如其答辩意见。在审理过程中,经高级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 33万元。 三、评析 本案是一起海上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从被告的抗辩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公司对非保险事故的赔付能否取得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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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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