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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 保证保险的法律适用
对于保证保险是否为保证担保的讨论,实践意义在于对其应适用的法律作出正确选择。为实现这一目的,笔者认为,应首先运用法学方法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搜索”,其次分析搜索到的法条是否有进一步解释的必要。 一、保证保险满足保险法第二条的构成要件,因而是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当然适用保险法 实践中,保证保险是债务人(投保人)购买的、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理赔的一个保险品种。
咨询律师: 刘波
后签发,通常与被保险人收到保险金的收据合并,称为“收据及代位求偿权证书”(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那么,“代位求偿权证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上究竟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及赔偿请求权“。同条第二款规定:”除前项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若理赔损失之一部分,并不取得保险标的物之所有权或其残余部分之所有权,但自造成损失的保险事故发生时起,在被保险人的损失依本法规定理赔而受补偿之范围内,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标的物之一切权利和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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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代位制度作为现代保险法中债的实现方式,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创设了新的救济途径。保险代位一般要通过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实现。保险代位诉讼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复杂且触及到若干民事诉讼的核心理论问题,如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等,需从理论上加以廓清。深入探讨保险代位诉讼,对于落实保险代位制度,解决保险实践中的争议,丰富民事诉讼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咨询律师: 刘波
我国《保险法》参照世界上许多国家相关法制的成果,于第44条至第48条规定了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制度。但人们对保险法条理解并不统一,实践中更是产生诸多疑问。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诠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合理性,并对之予以较为体系化的解说,以便解决理论与实务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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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其行使不以被保险人移转赔偿请求权为条件,只要具备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即可径行以自己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这一观点在台湾和澳大利亚较为普遍。 3、以所谓“真正利益当事人”名义行使。此说为美国司法界所独采,其判定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不拘一格,往往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或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保险人名义行使,或以二者共同名义行使。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侵权法和责任保险是两个各自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体系。本文分别介绍了德国侵权法的法律体系和德国责任保险的概况,以及德国侵权法与德国责任保险之间的相互影响。中国和德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现行和未来的侵权法又直接或间接地受德国的影响较深,因此,德国在侵权法和责任保险之间的互动关系所涉及经验和教训值得中国借鉴。 【关键词】侵权法;责任保险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对上述三类合同的理论以及审判实务作一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保证保险的概念界定 由于我国保险界对保证保险的理论研究较少,一些书籍对概念的介绍也比较含混,因而容易引起人们对保证保险及相关问题认识上的混乱。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合同,是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保险标的,向其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而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上一项重要的制度,其派生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权利。 关键词:再保险合同;保险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合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内容摘要]:保证保险与保证有着诸多的联系与区别。由于人们对这一对概念的误解,在保险实务中出现了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保证保险的内涵、保证保险与保证的联系与区别的论述,以期对保险公司开展保证保险业务有所卑益,以促进保证保险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证保险 保证 异同 保证保险是一个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保险风险较难控制的复合型金融产品,也是近些年来财产保险公司开展的新新业务领域。
咨询律师: 刘波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我国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宗旨是为保险人提供双重保险,其核心是禁止不当得利的发生。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中,而对于人身保险中则一概禁止适用。此种关于其使用范围的限制不得不说有悖于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因此,笔者主张关于保险代位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从简要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出发,试析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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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角度对保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进行具体分析界定,从而对它在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以及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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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认定不一,由此引发的管辖异议颇多。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如何确定管辖。在实际操作中,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无论是保险法还是海商法,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都没有区分是实体权利还是程序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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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诉讼的困局而频频败诉?笔者下面从几个方面试分析之。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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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是人权问题的一个重要内容。随着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社会分层的日益明显以及不同利益集团冲突、矛盾的加剧,弱势群体正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平衡社会各阶层或群体的利益,进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稳定地发展,业已成为一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弱势群体;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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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让与保险人,以此来取得实际全损赔偿利益的法律行为。在现代各国的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中,它是一项已得到普遍确认和适用的法律制度。我国《海商法》中规定的委付制度,既有别于英美国家,又不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有其独到之处。 一、委付制度之意义委付 是海上保险中与推定全损制度紧密联系的一项特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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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基本理论出发,重点阐述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一、合同相对性原则及例外的含义 所谓合同相对性,就是指合同只对缔约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该原则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不得请求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其二是,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人不必承担合同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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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常会遇到一些“非典型”问题而陷入尴尬处境,而这些干扰性问题通过混淆案件中本来清晰的法律关系来误导审判人员的认知。因此,正确梳理错综复杂法律关系,认真识别案情中事实真相和幻象
咨询律师: 刘波
今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保险法。其中,第六十五条对原保险法第五十条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第六十五条在原保险法第五十条两款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款规定,所增加的内容理顺了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者在责任保险赔偿上的关系,突出了对第三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使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规范更加完善,在网络上受到了广泛的好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代位权] 2009保险法解读
2009保险法解读——概述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2009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9保险法目前仍为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共处一法的框架,共8章187条,与现行保险法相比,增加了29条。  不过,在结构体例上,2009保险法则有所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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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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