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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2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1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现代摩比司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蒋洪义、马春生,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王颖、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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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2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雅英,女。 委托代理人曹荣康,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蒋卓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维明,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娇陵,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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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不得入园,擅设的停车场限两星期铲除。 广州市园林局不服市规划局的处理规定,于1992年11月6日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广州新光花园 酒家亦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广州市人民政府受理广州市园林局及新光花园酒家复议申请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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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劳动厅是否重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是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之一。上述案情表明,市劳动局就第三人相艳开办的废棉加工厂发生工伤死亡事故的问题,先后作出了两次具体行政行为:第一次是针对废棉加工厂管理不善、造成工人死亡问题作出了罚款和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次是针对工亡事故的性质及如何处理提出了《意见》。相艳对市劳动局这两次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先后向被告劳动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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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蚌行初字第8号 委托代理人庄敏,安徽浍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清宇诉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清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树波,被告固镇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杨洋、刘玉芳,第三人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庄敏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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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撤回复议必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只有申请人申请才能撤回;(二)申请人必须是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即使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改变或者撤销了原来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只有申请人愿意接受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才可认定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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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69年1月20日,汉族,重庆市人,《重庆与世界》杂志社办公室主任,住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 原告蔡玉葵不服重庆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复议决定,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06年6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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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南昌市政府法制办发布消息,通报4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同时,该市将于下月1日在省城象山文化广场接受市民咨询和投诉。 据悉,南昌市政府2005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78件,错误纠正率74%; 2006年受理159件,纠正率为78.8%;今年上半年受理72件,纠正率为93%。 其中一起案例为少量金额的打牌娱乐,被误为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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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状况提出不同意见,进而行使复议申请权,但行政机关并未草率处理,而是严格按规定办理,进行审查后作出复议决定,既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了检查复核,也保证了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民主权利,是完全应当的。 二、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利问题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基于这一基本原则,每个公民、法人或者社会组织依照法律享有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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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蚌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崔怀亮诉蚌埠市公安局治安管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04)龙行初字第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9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怀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宏钧、李顺昌,被上诉人蚌埠市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郭鸣放、迟增厂,被上诉人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3年4月8日,怀远县公安局对王志强以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为由,作出(2003)第919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给其治安拘留十五日。王志强不服该裁决,于2003年5月29日向蚌埠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蚌埠市公安局依照《行政复议法》之规定,依据卷宗材料进行书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存在差距,而又无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相印证。1995年8月29日,怀远县中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书x-线片793号诊断:崔怀亮鼻骨双侧位片示“鼻骨未见骨折等异常征象”。1995年9月4日,怀远县中医院放射科检查报告书x-线片852号诊断:“鼻骨骨折”。1995年8月29日,怀远县中医院出具了伤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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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胜美,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以下简称虹口分局)委托代理人吴晓、王时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3年2月18日,虹口分局所属提篮桥派出所将马胜美之弟马爱国的户口迁入长阳路138弄11号5室。2004年11月5日,马胜美向虹口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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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289号 上诉人刘泽玉因司法行政决定一案,不服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5)九行初字第5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3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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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李旺东,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康乐,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职员。 上诉人陈小凤因诉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佛禅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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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常兴泉,第三人马永胜的委托代理人徐学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9月20日作出东政复决字(2004)1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中 申请人是本案原告马守信,被申请人是本案被告广饶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是本案第三人马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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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琼行终字第12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海口市海府路省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卫留成,省长。 委托代理人祁海贝,海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务员。 上诉人程范香等50人因其诉海南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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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佛中法行初字第5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英豪电业有限公司因不服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复决[2004]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追加利害关系人王兴斌为本案第三人,于200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双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颖、陈泳槟,第三人王兴斌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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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琼行终字第060号 上诉人陈琼莲因其诉被上诉人临高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临高县政府)、原审第三人冯大强行政复议纠纷案,不服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中院)2006年1月16日作出的(2005)海南行初字第201号行政判决,于2006年1月24日通过海南中院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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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永行初字第6号 委托代理人沈绍煌,永顺县灵溪镇中学党支部书记(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友凤,吊井乡李家湾村村民(一般代理)。 原告彭武海不服被告永顺县人民政府于二00五年元月十九日作出的永政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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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一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羊显威,杨辉一居民小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洋浦经济开发区新都区高山居委会杨辉二居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羊恒健,杨辉二居民小组组长。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家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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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有权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 原告起诉称:被告作出的皋复字(2003)第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在超过复议申请期限后受理作出的,该复议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程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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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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