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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酉阳县政府),住所地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钟多镇。法定代表人李方宇,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华学,酉阳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刘茶英不服原审被告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已由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渝四中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上诉人重庆电信菲斯特实业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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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童某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区政府注销其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复议机关经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撤销了区政府注销该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并责令其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评析] 本案涉及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超越职权造成违法行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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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某不服,以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为由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任免决定。某市政府经审查,决定依法受理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某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行撤销了对迟某职务的任免决定,迟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件终结。 [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迟某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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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范才、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邹新云、李余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郴州市财政局认定,原告杨范才于一九九五年购买商品房办理房屋产权证时未缴纳契税。永兴县财政局在未告知杨范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情况下作出的对杨范才追缴契税,加收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罚决定程序错误,契税款额计算有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四)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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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黄少清,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孔伟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民小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新农村洲中村。  代表人邓应津,村民小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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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沪二中行初字第2号 上海汶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汶汇公司)因工商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沪府复决字(2003)第48号复议决定,于200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4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通知陈玉林、周仁清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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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鑫,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亚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 上诉人王国鑫因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5)黄行初字第28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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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4)高行终字第8号 上诉人孟凡刚因专利复审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行初字第1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孟凡刚的委托代理人楼  基、郭维新;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的委员代理人石竟、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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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金清因其不服锡林郭勒盟广播电视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锡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是:韩金清于1996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未经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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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0)海南行初字第8号 原告澄迈县瑞溪镇仙儒村委会南浙经济合作社(下简称南浙经济社)。  法定代表人徐和川,社长。  委托代理人徐鸣英,该经济社成员。  委托代理人李海燕,海南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贤忠,县长。  委托代理人曾武雄,澄迈县土地管理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莫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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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因土地行政管理处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二οοο年五月十九日作出的(2000)振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于二οοο年七月十四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οοο年七月十八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οοο年八月十一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保汉、陈孝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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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某化工厂保卫处治安协管员何某、李某与工厂旁商店的女营业员舒某因故发生争执,何某对舒某有不文明的行为。正在商店打电话的张某见状上前劝阻。在劝阻过程中,何某用手抓破了张某的脖子,张某反击,用板凳将何某头部打破。后经法医鉴定何某为轻伤。1999年12月,某部门以张某寻衅滋事为由,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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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米,而县政府在颁发给华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注明两家的公用通道宽度为2.2米,华某还据此在其屋后加建围墙,缩短了公道距离,严重影响明某屋内的采光、通风,使其生活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因此明某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县政府颁布给华某的国用(1998)字第a269814508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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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4组在丰都县林业局及有关部门调解下达成的界畔协议应为有效”。同年12月3日,丰都县人民政府以丰都府发(1998)157号作出《关于高家镇罗边槽村一、四社林权争议的处理决定》。罗边槽村四社不服,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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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徐建国系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在职律师,为办事方便想在黄州购买一辆摩托车,因在政府网站上未查阅到相关资料,于今年5月1日用特快专递函请黄州区交通局告知该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和摩托车养路费征收标准、办理程序等政府信息。5月3日,该局签收了申请书信函。直到6月10日前该局没给其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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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再次到该停车场停车时,被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发现并向武汉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受理案件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同日,该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盗窃为由对赵中华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赵中华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武汉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认为自己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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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亚供电公司。住三亚市解放二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候殿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传枢,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三亚崖州开发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崖州公司)因其诉被上诉人三亚市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海南省电力有限公司三亚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限期移交供电资产行政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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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8)珠行终字第5号 委托代理人王正洋,珠海市金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洪,珠海市金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狮山里44号。  法定代表人熊灿均,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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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局对其处罚过重;4月29日,李某也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称区公安分局对王某处罚过轻,且没有对损坏的财物进行裁决。市公安局将两案合并审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维持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评析] 本案王某损坏李某财物的事实清楚。王某的供述和李某的陈述以及围观群众的证言均证实,王某于2006年4月13日酒后到李某店中砸玻璃、桌椅等财物,经物价鉴定毁损价值达4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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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1997)宝法行初字第8号 原告赵明,男,48岁,汉族,宝应县人,个体户,住宝应县城镇苏中南路61-3号。  委托代理人张一宫,扬州市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司法局。  委托代理人潘建,该局公律股副股长。  委托代理人朱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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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主体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9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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