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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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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犯罪 行为 犯罪样态 [论文摘要]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本文源于传统的刑法学问题:如何概括刑法学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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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或称过失共同犯罪(本文在相同语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囿于此条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是从解释论上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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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车这一事实,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一小孩死亡的事故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驾车途中,在发现两小孩爬其车时,负有预见若不加以制止则可能导致受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的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一小孩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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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作为反映犯罪行为人犯罪时的两种主观心态,体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各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主观因素方面的重要研究内容。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法秉承大陆法系既德日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而有责性又包括责任能力(如年龄、精神状态等)与责任条件,其中责任条件就主要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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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共同过失犯初论
要:所谓共同过失犯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的成立,除了要具有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时,必须注意共同过失犯与“过失共同犯”的不同。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 构成 过失共同犯   在我国,共同过失犯还没有刑法根据,其理论也少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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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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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范围与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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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在本文中,作者分析了“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含义,即: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素之一的“过失”,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和作为独立侵权行为诉讼形式的“过失” [关键词]过失 侵权行为责任 过错责任 理智人标准 在侵权行为法中,“过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里,过失具有不同的含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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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公司、企业的“内部人失控”现象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在刑事法学领域由此导致的“内部人犯罪”问题却并没有引起人们太多的关注。通过分析“内部人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比较外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应该对我国的刑事立法进行完善。 [关键词] 内部人失控,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立法完善 “内部人失控”是近年来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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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在行使国家治理权力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法律,是否公正、合法、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 [关键词]:依法治国国家治理   犯罪学 依法治国、建设文明法治国家要求国家机关、国家公职人员等国家行为主体都严格依法、公正、合理行使国家治理权力,依法、公正、合理处理国家治理事务,维护国家治理秩序的稳定,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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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计算机犯罪浅析
摘要:随着计算机应用的日益普及,计算机犯罪也日益猖獗,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97《刑法》首次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文中笔者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进行了探讨,分析了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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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论的发展与医疗纠纷解决的 法律趋向及其启示   作者: 刘泽华;[1]单位: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所在城市:河南省濮阳市;国籍:中国;邮编:457506     【摘要】 过失论在德日等国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超新过失论三个发展阶段,不仅对德日等国过失犯罪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而且对德日等国医疗过失的认定也具有积极意义,引领了德日等国医疗领域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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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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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不能查明击中被害人的子弹由谁所发,但重庆市九龙区人民法院以及重庆 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两被告构成犯罪,分别处4年有期徒刑。”①在此案中,由于我国刑法中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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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那么,它是以什么样的价值,决定了社会对行为人主观的可责难性呢?或者说这种心理状态为何被评价为犯罪心理,即其本质属性如何?在刑法理论上,学说、认识不尽一致,我国刑法学界对此也探讨的不多,鉴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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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犯罪过失之解析
根据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另一种罪过形式。相对于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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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而言,则正当防卫行为满足犯罪构成三要件之一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所以,正当防卫非一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应当纳入刑法理论体系之中。而且,将正当防卫界定为“阻却违法性的事由”较之界定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更为准确。尽管这两定义是分别从正面和反面作出的,但由于“正当防卫”概念本身已经一语道出其合法的真谛,再从正面界定,无异于同语反复,不仅于事无补,反面充分暴露出刑法理论非严密精深之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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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制度,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强有力的武器。对于国家也起到了稳定发展防止犯罪的作用。对与每个人来说,起到了保护自己不受伤害的合法权益,积极与犯罪做斗争。但是,在防止行为时要根据对自己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实际进行正当防卫,如果超出了一定范围,就会出现防卫过当,也就造成了自己犯罪。正当防卫也有特殊情况,如无限防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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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久远的历史沿革,完成了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嬗变。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为了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正当防卫制度内含相互协调的多元的法律价值追求。但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在整体构建上却存在法律价值缺失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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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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