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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犯罪过失相关问题思考
 997 年修订刑清第十五条以同样的内容规定了过失犯罪,并没有直接规定犯罪过失。而在刑法理论上,一致认为犯罪过失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的一种罪过形式。犯罪过失作为一种主观罪过,它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内容和构造,同时,如何将注意义务、违法性等相关的一些重要问题联系统一起来,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一、注宜义务和结果通免义务的问皿 犯罪过失,按通说,本质在于对注意义务的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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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正犯概说 所谓共同过失,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各自的过失心理状态,共同造成某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结果的犯罪心理状态。共同过失,是基于共同故意犯罪的责任而产生对共同过失犯罪责任的思考,是共同罪过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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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我国古代刑法中表述无犯罪意图过失的概念,主要在于“无认识过失”,强调对事实或结果“无本意”;对非故意罪过而构成犯罪的,侧重于通过伦理规范来指导人们的行为,以预防和减少犯罪。 [关键词]犯罪过失;古代刑法;概念;剖析     一、源 考 在法的发展历史上,犯罪过失是对应于犯罪故意而存在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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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停在附近加油站返回案发现场察看,后又到渭滨交警大队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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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法定刑的规定明显低于普通过失犯罪的法定刑,对这种不尽合理的处罚原则,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和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越来越引起学者的关注,要求在刑法修订时,修改这一不合理处罚原则的见解,也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而达成共识。这一符合现代化社会发展需要的理论,在修订后的现行刑法典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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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浅谈业务过失犯
所谓业务过失犯,是指从事一定业务的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没有尽其业务上应当特别注意的义务,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犯罪。日本学者认为,业务过失犯是指业务人员从事具有发生一定侵害法益结果危险的业务时,疏忽了业务上的必要注意的过失犯。那么什么是刑法上所说的业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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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即是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造成了刑法上规定的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同一危害结果,此共同行为人即为共犯,即所谓共同犯罪的人。所谓共同过失,是指二人以上基于各自的过失心理状态,共同造成某种符合构成要件违法结果的犯罪心理状态。 对于共同过失,当否列入刑法的规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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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商业领域犯罪研究
证券刑法、劳动刑法、公司刑法、税收刑法等等。[注释]在意大利刑法学中也存在商业刑法的概念。如有人认为,民法典和破产法中有关公司和破产的犯罪的规定,把二者结合起来就是商业刑法的研究对象。但不能把商业刑法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它只是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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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⑦。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 肯定立场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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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等法益带来或多或少的危险性:而且,操纵这些设施的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见到危险的可能性。如果人们对这种危险因素考虑过多,就会影响生产和建设事业。所以,一些刑法学家提出了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主张对从事危险职业的人员造成危害结果从宽处理{2} (p1187) 。因此,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同样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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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过失危险犯比较研究
立法中均有规定,但是在刑法理论上仍然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理论对该问题论述不多,而且刑法对过失危险犯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因此,研究过失危险犯的理论,合理借鉴外国刑法有关过失危险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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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理论中最具共性之处,根据这种根本特征,将历史上和现有的十几种理论归纳并区分成两个理论类型:要素集合与阶层体系。在前者中,研究者所做的工作主要是总结和提炼出各种事实性和规范性的要素。6 这些要素同时齐备即意味着犯罪成立,但是诸要素之间缺乏张力,也就是说不存在或不明显存在连接、递进、交叉等关系,而基本上处于一种并列的状态,以此为根据在认定犯罪时具有一次性和共时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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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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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法的金融类犯罪中,存在着下述罪过形式之争:金融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全是故意还是既含故意、又含过失,即中国金融刑法中是否存在选择性过失金融犯罪? 针对此一议题,刑法学界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大截然相反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金融犯罪的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又含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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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理解过失致人死亡罪中的“情节较轻”,一是看被告人过失程度的严重性。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言,虽然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的发生在主观罪过上都表现为过失,但行为人过失的程度是可能存在差别的。既存在严重疏忽大意与一般疏忽大意之分,也存在轻信把握的大小和冒险程度之分。被告人主观上的过失之大小也反映了犯罪情节的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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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犯罪 行为 犯罪样态 [论文摘要]刑法中的行为应当是存在论意义上的、人的目的支配下的行为。不能用“行为”这一概念去统合犯罪的各种样态,但任何犯罪中都要有行为,从而在其逻辑之下实现从“犯罪是行为”到“犯罪有行为”的转变。行为不再是犯罪的上位概念,而成为犯罪成立所必须考虑的要素之一。 本文源于传统的刑法学问题:如何概括刑法学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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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或称过失共同犯罪(本文在相同语义上使用这两个概念)是近年来刑法理论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我国现行刑法第25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囿于此条规定,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都是从解释论上否认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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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车这一事实,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使一小孩死亡的事故发生,因此,王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是:王某驾车途中,在发现两小孩爬其车时,负有预见若不加以制止则可能导致受伤害甚至死亡的后果的义务,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最终导致一小孩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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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与过失作为反映犯罪行为人犯罪时的两种主观心态,体现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是各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主观因素方面的重要研究内容。 我国台湾、澳门地区刑法秉承大陆法系既德日刑法学关于犯罪构成的理论,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该当性、违法性与有责性,而有责性又包括责任能力(如年龄、精神状态等)与责任条件,其中责任条件就主要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故意与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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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共同过失犯初论
要:所谓共同过失犯是指,在具有共同注意义务的场合,二人以上的行为人由于过失违反自己的注意义务,共同引起基本内容相同的违法结果的一种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的成立,除了要具有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同时,必须注意共同过失犯与“过失共同犯”的不同。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 构成 过失共同犯   在我国,共同过失犯还没有刑法根据,其理论也少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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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9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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