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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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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被害人龙某的死亡。段某应当预见这样殴打肯定会导致龙某身体健康受到伤害,因此其主观上对龙某的伤害是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是间接故意,虽然龙某的死不是段某所希望发生的,但是故意伤害致死并不要求犯罪主体主观上有追求死亡的结果发生,也就是说故意伤害致死是结果加重犯,只要犯罪主体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且产生了死亡的结果,犯罪主体就应当对故意伤害致死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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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的上述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是:被告人廖某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甘某死亡的结果,虽然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是却抱着放任的态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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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王长友过失致人死亡案
要袭击他,疑惧中即实施了“防卫”行为,致他人死亡。属于在对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的假想防卫,其行为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对其假想防卫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依法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通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长友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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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论犯罪阻却事由
构成之外来探讨正当防卫等行为,不仅没有说服力,而且不科学。进一步看,正当防卫等这些应当在犯罪构成内部研究的行为与我们一直就在犯罪构成内部研究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严重损害行为、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就具有一个共同点:不齐备犯罪构成。正是这个共同点使笔者看到了寻求它们共同的上位概念不仅必要而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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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基础的研究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溯源。她对于正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对各国民法进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难发现,从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民法大都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但使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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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析共同正犯的几个问题
共同正犯是按分工分类法所确定的一种共犯类型, 是共犯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范畴。我国刑法虽未使用共同正犯一词, 但理论上一般认为数人共同实施犯罪时, 犯罪的性质应由实行犯来决定, 因此并不否认共同正犯对于正确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意义。 一、共同正犯的概念 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需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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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案件在民事审判中大量出现,特别是在基层法院,尽管我国相关法律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对于在审判实践当中,操作却仍然有困难,各地法院的判决和认定,以及责任的划分不尽相同,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不利于司法权威及稳定性。本文试从共同侵权的概念特点入手,深入分析共同侵权的规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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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行为、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存在很大争议,不利于共同危险行为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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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而签字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若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就本文研究所及而言,目前对于证券共同侵权责任,学者对其的研究多是针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对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等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侵权问题还相当贫乏。即便如此,实践中证券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及其承担问题也是莫衷一是,歧义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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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雇佣犯罪研究
近年来,雇佣犯罪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类型,正不断增多,并且已经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但是,目前学术界对雇佣犯罪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部门对雇佣犯罪的立法均处于滞后状态,研究雇佣犯罪迫在眉睫。笔者从雇佣犯罪的概念、雇佣犯罪的构成要件、雇佣犯罪的性质、雇佣犯罪的刑事责任、雇佣犯罪的实行过限以及雇佣犯罪的停止形态等问题,略陈管见
咨询律师: 刘波
【内容提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对象(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其特征:(一)必须是由故意犯罪产生的物;(二)必须是他人而不是自己犯罪所得的物;(三)必须是有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公文、证件,等等)。至于是不是被害人对该物有请求权,是不是违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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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的判定是共同侵权问题中最重要、最基本、争议较大的问题,也是司法实务中最难以把握的问题。尽管从立法上看似乎比较简单,但实务中涉及的问题却错综复杂,深究起来并不那么容易。本文试图结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共同侵权构成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借助域外及我国台湾地区学说和判例,对实务中共同侵权的成立问题进行类型化梳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炼易于把握的抽象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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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虽属不同构成要件的行为,但若这些构成要件间存在同质的重合的部分时,也能肯定共犯的成立,这被称为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主张,二人以上无论是共同实现特定的犯罪,还是单单以共同的行为实现各自所意图的犯罪的场合也成立共犯。[6] 近年来,国内有学者在借鉴日本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7]此主张得到了国内众多学者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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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共同侵权的法理探讨
也为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共同侵权行为的“客观说”。该说认为“民法上之共同侵权行为与刑法上之共犯不同,苟各自之行为,客观上有关联共同,即为足已。”(史尚宽《债法总论》,第166页) 主观说害怕扩大共同侵权及连带责任之适用而加重加害人的负担;客观说则试图寻求对受害人更有力的保护与救济。二者均有可取之处以及相应的法理,但是各执一端难免失于偏颇。我们认为采取“折衷说”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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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对象的内容都转化成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判断的对象内容,随着违法性与责任的判断对象的丧失自身逐渐被实质化了。 首先,在古典犯罪论体系中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问题被提出来。麦耶认为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要指具有价值决定意义的、该当构成要件的结果的组成部分,是与行为人的意思活动和因果无关的结果成分,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表现在外界而主要是表现在法的世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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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共同正犯是主观上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和客观上共同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有机统一。客观上的共同实行行为是行为人承担部分行为全体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共同正犯区别于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客观事实基础。本文评述了德、日刑法上区分正犯与共犯的各种学说,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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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承继的共同正犯研究
内容提要:在承继的共同正犯理论中,对后行为人能否就包括先前行为在内的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有多种学说,但均不足取。其实,该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行为人能否就全部行为成立共同正犯的问题,而是后行为人能否就共同行为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的问题。只要具有故意,即使仅参与实施了部分行为,后行为人亦可与先行为人成立同一罪名的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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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社会公开募集 资金并造成了国家或个人较大的损失, 3、 行为的特定性,刑事上因果关系的发生只能是犯罪行为所引起。 刑法上非因果关系排的除规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偶然性因素的排除 所谓的偶然性因素说是指危害行为本身不是产生危害结果的唯一根据,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了其他的因素,从而合乎规律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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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多数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清偿义务)的角度对共同侵权责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全面的研究。依此定义,多数赔偿义务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可能是因为他们实施了具有意思联络或没有意思联络的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也可能是法律(司法解释等)对他们承担某种形式的共同责任做出了特别规定;他们是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共同责任,这里的“共同责任”包括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和按份责任三种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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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共同侵权行为归责基础的研究是对民事侵权行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侵权行为归责的法理溯源。对于正确适用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维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的正当权益,都具有相当重要意义。对各国民法进行一般性的考察,不难发现,从保护无过错受害人的角度出发,各国民法大都对共同侵权行为人课以连带责任。但是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本法理何在?学术界的看法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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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03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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