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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浅议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
最高院第1373次审委会通过,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至第4条对有关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 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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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司机驾车过失致人死亡后逃跑再次撞死他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的速度驾车逃跑,结果又将一骑车人撞死。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李某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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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还是故意伤害罪?
杨某因与余某女儿谈恋爱遭余某反对,而多次到余某家闹事,并扬言要对余某实施报复。某日,余某在回家途中被杨某发现,杨某向余某跑去,余某见状即逃跑,途中随手从地上捡起了一把水果刀。余某在逃到县城副食品公司门口时被杨某追上。杨某一手按住余某肩膀,一手握拳殴打余某。余某被打后,便用水果刀朝杨某的右腰部捅了一刀,然后挣脱杨某继续逃跑。杨某追了一会儿便倒在地上,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法医鉴定,杨某损伤程度为重伤。 分歧 对余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大家均无异议,但对余某具体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余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他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才致杨某伤害的,其主观上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余某明知用水果刀去捅杨某,可能造成杨某伤害的结果,但为了制止杨某殴打自己,仍用刀捅杨某,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是间接故意。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在一般情况下是过失犯罪,且绝大多数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少数情况下也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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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摩托车因外力失控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
2010年9月19日,扶绥县某乡的何某伙同韦某、陆某等人在一家砖厂的公路边,以怀疑郁某、黄某、农某等人曾抢劫过韦某为由,对正骑摩托车行使过来的郁某、黄某等人进行拦路并 殴打,其中何某用铁铲打中郁某前额,致使郁某的摩托车失去控制,惯性冲撞到韦某。后韦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郁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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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本案相约自杀行为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2008年6月3日晚9时许,被告人甲某与临市的女网友乙某行至襄城县山头店乡乔柿园村北汝河南岸时相约跳河自杀。当二人一同跳入汝河深水时,甲某改变主意,乙某随沉入水底。被告人甲某在自己打捞乙某没有结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乙某溺水死亡。2008年6月4日11时许,甲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立刻实施了当时条件下最有效的打捞行为;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被害人死亡不是被告人的不作为引起的;被告人不具有放弃被害人生命的主观心态,不具备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被告人积极救助的行为表明其主观上并非放任被害人死亡。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甲某与他人相约跳河自杀,在与他人一同入水后改变主意,虽然在他人沉入水底后自己进行了打捞,但在打捞无果后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最终导致他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甲某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应予支持。 [解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关于“相约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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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两个行为结合过失损害第三人 行为人应担责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行为直接结合,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损害,根据事故责任确定按份责任后,致害人及挂靠单位应对共同致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从而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案例索引】 一审:南郑县法院(2010)南刑初字第000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案情】 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金芝,女。 被告人陈敬波,男,陕西省南郑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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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车内人员抢拔正在高速行驶中车辆的点火钥匙及争扳方向盘,致使车辆失控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其应当预见到车辆失控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 2005年5月13日8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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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重伤
人顾某倒地后仍驶离现场,最终造成顾某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其驾车逃离的原因仅是为了尽快摆脱受害人顾某的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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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从本案看诱因行为致人死亡的认定
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元华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起抗诉,本案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在审判阶段,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但围绕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控、辩、审三方却形成三种旗帜鲜明的观点,且各有道理,经过仔细分析,我们认为最终判决结果是符合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的唯一正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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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路边砍树压死人是意外事件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是意外事件,唐怀宏、唐怀礼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孙健死亡是由于唐怀宏、唐怀礼的疏忽大意所造成的,唐怀宏、唐怀礼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审判〕一审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唐怀宏、唐怀礼有期徒刑2年。两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评析〕本案应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 1、意外事件与过失犯罪之间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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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张光杰过失致人死亡案
以及被告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均要求对张光杰从宽处理。 审判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光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光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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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应妻子要求教其开车撞死他人的丈夫不构成犯罪
造成交通事故,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该规定第七条中的“指使”应当是积极的作为;李某应被告人朱某要求指导其驾驶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也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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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张毅刚过失致人死亡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毅刚犯故意杀人罪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毅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毅刚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准,适用法律错误。被告人张毅刚对本应预见的事物由于自身的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从而发生惨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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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致人轻微伤后死亡应定何罪
易见,按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其理由:根据法医定,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自身生理疾病所致,李某的行为只是一种诱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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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此案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故意杀人罪(既遂)
由于被告人当时情绪激动而没有预料到这一结果的发生,被告人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被害人的死亡应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以“你玩我老婆,要玩就玩大点!”等言语自我揭示了其主观上的犯罪故意,虽然不好据此认为被告人具有杀人之故意,但其伤人之故意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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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吕文涛私自架设电线过失致人死亡案
被害人家属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帮助做人工呼吸,实际上被害人已经死亡。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交代上述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审判」 上海市松江县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文涛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在已经知道所拉电线已经破损应当更换新线,否则要出事故的情况下,仅用塑料薄膜将电线破损处作了包扎,即轻信能够避免事故,以致发生郑华纲触电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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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立案侦查]
刘某的行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私自架设电线,且疏于管理,导致他人触电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被告人尚俊西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刘义现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评 析]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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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是重大责任事故,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而从事作业,不属于重大责任事故中所要求的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即主体不适格。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法条竞合的关系,前者属于特别法,后者属于一般法,本案中由于针对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不适格,即达不到特别法的规定,但对于一般法的要求,无论从主观还是客观方面均符合规定,因此五被告的行为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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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立案侦查]
廖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罪?
廖某将盗窃汽油拎进木材厂,王某在倒汽油时,廖某也发现有火炉在附近,但由于疏忽大意而引起火灾,廖某应负责任。因此,廖某的行为构成失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廖某和行为不构成失火罪。引起火灾是王某倒汽油引起的,直接责任者是王某而不是廖某。虽然廖某有盗窃汽油的行为,但对引起火灾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理由如下:1、本案是一起过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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