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
阶段
受理阶段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受理阶段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立案侦查、公诉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立案侦查]
刑法的溯及力的法律问题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对于刑法的溯及力,各国采取不同的原则,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公诉]
也谈公诉机关的撤诉
人民法院报分别在2002年6月10日和7月29日发表了两篇文章,就被告人是否有权对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刑事裁定提出上诉,进行争鸣。两文观点相异,见仁见智,颇富启迪。笔者拟以此问题为契机,结合自己在审判实践中的体会,对公诉机关的撤诉作一探讨。 一、公诉机关撤诉的背景情况 审判实践中,公诉机关撤诉情况并不常见,只发生于极少数复杂、疑难案件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房地产案例之“不可抗力”
这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定义是一致的。从法理上讲,一种客观情况要被确认为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二是它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是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地震、海啸、战争等是最常见的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事件。“政策出台”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被认定属于不可抗力的案例也非常罕见。法律界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开发商为免责滥用“不可抗力”
胡生不能接受这个解释,向本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 不可抗力是免责的关键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某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在同类案件中,这个问题经常是争议的焦点。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提出的违约免责的理由是较为典型的,那么,这些理由再法律上能不能成立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不可抗力案例
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 [ 案例 分析] 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有关不可抗力认定的案例
港方b答辩称:b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全部义务,是因为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原料价格上涨,数量短缺,无法买到原科所致。最后生产该原料的工厂停产,b更是无法买到。这是不可抗力事故,港方不应承担责任。试分析本案中,港方应不应该承担责任? [ 案例 分析] 港方应该承担责任。因为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该案是定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意外事件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意外致死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他人死亡结果,但这种死亡结果的造成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本质上是缺乏预见而又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极大相似性,但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却是有罪无罪之分。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主观内容上。意外事件的行为人主观内容是既不明知,也不具有应知的义务。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本案是意外事件还是故意伤害
某与同班其他同学将许某即时送往镇卫生院抢救,因抢救无效死亡。在许某抢救期间,校方因考虑到杜某的人身安全让其回校写事情发生经过材料,并在许某死亡后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警到校将正在写材料的杜某抓获。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是意外事件还是玩忽职守?
高某辩称受害人侯明书之死与桑固派出所工作人员的行为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属意外事件。 [审 判] 夏邑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了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高道远所辩此属意外事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一般伤害导致特异体质被害人死亡应属意外事件
动脉瘤破裂出血是胡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结合案情分析,胡某是因刘某用撬棍抡打其头部诱发血管瘤破裂而死的,刘某的抡打行为是胡某死亡的诱因。 二、分歧意见 关于刘某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属意外事件,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为:(1)被害人胡某头部支动脉长有一囊肿血管瘤,即使没有外伤,只要有情绪激动或者其它原因,也可导致脑动脉瘤破裂出血死亡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被保险人发生青霉素过敏算不算“意外”?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气死人”,保险公司是否要当“意外伤害”赔付?
公司签订了《住院病员医疗责任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保险单中约定,病员在保险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医疗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1万元。2000年6月12日,郭万德病情稳定准备出院,却因关灯琐事与同室患者发生争执而生气,猝然死亡。原告即向被告申请保险金,而被告却认为郭万德死亡不属保险责任,拒绝给付保险金。一纸诉状,保险公司被告上了法庭。 “气死人”是不是侵权行为?要不要负法律责任?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食物中毒算不算意外险?
案例:张小帅在工作之余喜欢约三五好友到小饭店聚聚。一天他和好友吃完香辣蟹回家,半夜突感胃部不适想吐,且愈来愈严重,经过一段时间开始不停呕吐,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确诊为食物中毒,可能和吃的香辣蟹有关。之前他已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附加意外伤害门急诊保险。小帅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那么,食物中毒属不属于意外险的赔付范围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有哪些
罪过指主观恶性程度,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表现,任何罪过都包含认识因素或意志因素。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各种犯罪在主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要件,同时,刑法又在第16条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心理态度的,就不构成犯罪。从而在法律上确认,罪过乃是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和应对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无罪过事件的司法认定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里规定的即是无罪过事件,它包括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形。任何罪过都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或者是缺乏认识因素,或者是缺乏意志因素,从而不具备构成罪过的条件。 1.不可抗力。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何谓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所谓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发生损害结果不但未预见,而且根据其实际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行为时也根本不可能预见。 意外事件之所以不认为是犯罪,是由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所规定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之比较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1、损害结果的发生原因不同。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造成损害而找不到具体的行为人,而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因为行为人自身行为所造成的。 2、对损害预见的标准不同。两者都有不可预见性,但是有区别,这也是两者重要的区别。不可抗力着眼点在当事人的合同上,因此不可抗力强调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对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咨询律师:
刘波
[立案侦查]
无罪过事件的概念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具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无罪过事件。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过失与无罪过事件
拉上电网,拉电网的时候,考虑到安全问题,行为人安置了一个漏电保护器,还亲自做试验,用手碰一下电网,被电一下,漏电保护器马上断电,不会再有危险。事后,一个孩子触电而死,原因是漏电保护器是伪劣产品,失灵导致死亡结果。由于拉电网防止盗窃事故本身也是为社会所禁止的危险
咨询律师:
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