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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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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防卫意图对于判断正当防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双方相互打架斗殴,如果把每个人的行为分割开来看,似乎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但斗殴的参与者主观上具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具有连续的相互侵害行为,双方主观上都没有防卫意图,双方的行为都属于不法侵害,因此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还必须具备几项客观条件。一是防卫的时间。
咨询律师: 刘波
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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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5.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 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防卫挑拨和相互斗殴都不是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不具有防卫意识,而且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双方具有积极地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与行为,客观上也是侵犯对方法益的行为,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但是,在斗殴中,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其一,在相互斗殴中,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上已经结束,前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其二,在一般性的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杀伤力很强的凶器,另一方面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后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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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的对象问题
正当防卫的对象问题。正当防卫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人本身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人,因为对于不法侵害的发生第三人并无过错,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对不法,而不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防卫人的行为所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防卫人对此要承担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必要条件
正当防卫必要条件。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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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把握好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 正当防卫是一种在国家公共利益、公民个人利益遭受不法侵害处于紧急状态下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以一定的人身财产损害为代价。只有正确的行使,才能达到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目的,相反,如果滥用这一权利,则会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因此构成犯罪,所以采取防卫是否恰当是否合法,必须了解实施正当防卫具备的条件。 据我国刑法典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列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它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包括违法和犯罪两种行为。如某甲下夜班回家,途中遇一歹徒而与之搏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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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 总之,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如果用较缓和的手段能制止侵害时,就不要用激烈的防卫手段;当侵害行为已经被制止时,就不要再继续对侵害者进行伤害。否则,就可能超过正当防卫限度,变为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所造成的损害,是超出正当防卫所必需的防卫强度造成的,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法律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职务侵占中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行为包括骗取型非法占有。 骗取型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骗取型非法占有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所骗取的对象是他人合法管理之下的本单位财物,行为人本人对该财物事先并未合法持有。例如购销人员伪造涂改单据冒领财物,出差人员虚报差旅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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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谁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立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
咨询律师: 刘波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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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 新刑法条文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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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组织淫秽表演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组织淫秽表演罪立案标准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社会上组织淫秽表演对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组织淫秽表演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淫秽表演者,可以是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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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刑事辩护律师 深圳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立案标准  一、概念及其构成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组织召集多人观看、收听并播映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同其他有关淫秽物品犯罪一样,都不同程度地侵害了社会的管理秩序,腐蚀人们的心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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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职务侵占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 二 )
咨询律师: 刘波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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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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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规定非要调解,而且即便是诉前调解,法院也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没有这样强迫调解的。甚至最高院也有精神,不能强迫调解,怎么到这里就变成必须了呢? “不调可以,你把材料放在这里,等通知。” “这个是什么程序呢?等几天呢? “立案审查,等7个工作日。”…… 想离婚先调解再立案,法律上没这种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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