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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阶段

受理阶段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受理阶段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立案侦查、公诉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立案侦查] 强奸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强奸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行为,不论是否达到奸淫的目的,都应当立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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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罪,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 5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2)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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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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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依法可以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申诉4个阶段接受委托,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和申诉。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底在哪个阶段委托律师,效果最佳呢?在一般人看来,应该是在审判阶段,通过律师法庭上的滔滔雄辩,能够使被告人得到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结果。其实,这是一种偏见和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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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 5000 元至 1 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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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案符合第三种情况的规定,因此在合肥中院审理薄案是合法也是合理的。 另:为什么是中级法院审理薄案。根据《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本案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的罪名提起公诉的,符合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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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第33条仅仅规定,“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对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方式、程序,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没有作进一步的规定。因此可能对律师行使会见权产生程序障碍并承担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当尽快作出明确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以利于律师会见权的落实与规范行使。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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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内容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二是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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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者立案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 1、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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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仅可能成为公安司法机关追诉、审判的对象,而且可以成为受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但是,单位能否作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问题,理论界有所争论。一些学者认为,单位不能以刑事被害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但可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以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参与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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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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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的论辩阶段
论辩是有严格程序的。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刑事诉讼中的论辩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充分体现刑事诉讼的阶段性,各阶段论辩的性质和结果是不同的,论辩环境和方法也是不同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论辩,分以下阶段进行: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阶段 讯问犯罪嫌疑人,其性质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讯问主体是国家授权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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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担当
模式、样态被纷纷提出,理论层面的论证与实践层面的革新呈现出并行不悖的繁盛态势。但是,关于检察机关践行自诉担当的问题在公诉制度改革中却甚少被提及。有鉴于此,本文试从公诉权与自诉权的关系角度入手,在对比德国与台湾地区自诉担当制度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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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3、本院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商事案件(上地开发区、永丰开发区的商事案件除外)、刑事自诉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案件、执行案件。  海淀区人民法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12号 邮编:100080 电话:6269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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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人民法院本部 地址 : 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 2 号 邮编: 100026 电话: 65958855   投诉电话 : 65855838 65021021 交通导航:地铁, 10 号线团结湖站 c 口;公交,甜水园街北口、甜水园北里、六里屯站。 派出法庭(立案、审判) : 王四营法庭   地址: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村甲 3 号,邮政编码 100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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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惩罚犯罪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维护人权。 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机能是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为内容。从立法上讲,刑事立法要为公民的自由界定范围,规定行为模式和准则;从司法上讲,刑事法律是一种追究和制裁犯罪的规范。一个公民的行为危害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并触犯了刑律,就构成犯罪并应受到制裁,这是无可非议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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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重复追诉的作用的。同时,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存在的漏洞,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重复追诉现象。这种现象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有错必纠”指导原则有密切关系。本文从尽可能周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着重讨论如何更好地控制重复追诉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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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执行中的一种变更执行程序,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虽然《刑事诉讼法》在进行修订后更加完善,但执行中仍因法律规定存在空档而发生一些问题,背离和削弱了立法设定这一执行措施初衷及目的性,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稳定造成损害。因此,必须强调严格其适用程序,健全纠偏机制,防范乱用、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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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过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有必要对法院的职权、诉讼程序及其刑事证明标准以应有的控制约束和要求,而这一切关键在于“正义价值”原则是否切实有效的在刑诉中得以有效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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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管辖范围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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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阶段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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