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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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传唤通知书
格式 传唤通知书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犯罪嫌疑人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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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拘传]
传唤(强制传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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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拘传]
传唤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 (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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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拘传]
检察机关采取拘传、传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拘传,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由于拘传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强制性相对较弱,但又可以依法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因此,对于不宜采取逮捕、拘留强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使其到案接受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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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拘传]
公安机关询问传唤人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8月23日,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草案。 就公安机关对 传唤 人询问的时间问题, 二审 稿曾规定一般不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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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拘传]
传唤时间应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12小时的传唤、拘传时间过于原则,应予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笔者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犯罪 嫌疑人。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 侦查 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24小时,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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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拘传]
传唤通知书样式
┌─────────┐ ┌──────────┐ ┌─────────┐ │ ××××公安局 │.│ ××××公安局 │.│ ××××公安局 │ │传唤通知书(存根)│.│传唤通知书(副页) │.│ 传唤通知书 │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公预字第 号 │ │ 男 │字│ 犯罪嫌疑人 _年龄__│字│ 根据《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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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传唤和拘传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在采用拘传时,必须严格掌握拘传的条件。拘传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传唤而不到案的;二是不到案没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影响诉讼进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没被传唤或者没有接到传唤,或者虽接到传唤,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灾害或患重病等无法到案的情况,都不应采取拘传的方法。采取拘传只是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使用戒具必须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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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检 解监[ ] 号 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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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监视居住]
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决定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49一1 人民法院 监视居住决定书(审批联) (刑事案件用) ( ) 刑 字第 号┌──────┬──────────────────────────┐│ 案 由 │ │├─┬────┼───┬───┬───┬─────┬────────┤│被│姓 名 │ │性 别│ │出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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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解释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解释 由于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这两种强制措施在实际执行中一旦被采取就难以撤销,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长期受到限制,无法正常工作、学习和生 活,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利于案件及时终结,也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损于法制的权威和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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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应缩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
期限较长,致使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长久搁置,久拖不决。缩短办案期限,有利于确保案件及时办理,提高司法效率。 第三,有利于增强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阶段,都作出了具体而详细的规定,且其大多数案件的办案期限相对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案件要短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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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限制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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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期限不应折抵刑期
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戴铐、固定在床上或墙壁上等措施,实际上已经无异于刑事拘留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自由的限制程度,甚至更严。这样的监视居住已经背离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视居住的本意。 2、监视居住不应折抵刑期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这就明确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在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计入刑期。羁押是指因涉嫌犯罪或服刑,被关押在看守所以及劳改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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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如何确定
我们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经常受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刑事案件,但是,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办案人员对此类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有不同理解: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审查起诉的期限应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内,不能审结的可继续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只要总期限不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就可以,但不能停止对案件的审查;另一种观点认为,包括此类案件在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时限应一律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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