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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
措施

强制措施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强制措施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扭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逮捕] 有关逮捕的程序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逮捕,体现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对逮捕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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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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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的。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不能再独立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而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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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如期完成的前提下,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之间期限可以相对灵活地"调剂"使用,但总期限不得超过14天。 4.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入,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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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后,审查决定逮捕活动已经结束,但侦查部门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法律规定的活动。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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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的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不能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经组织力量追捕未能抓获的;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天灾人祸等原因,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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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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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一种。而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d的条件有:(应当同时具备)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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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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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根据这一规定,适用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是逮捕的证据条件、事实条件和前提条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件包含下列含义:一是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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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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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 一个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对证据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渐增高的。你所说的补充证据,也可能是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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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证据足以认定”所取代。 (四)修改思路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表述既不符合文法,也不准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使用“有证据足以认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这样能避免出现以上论述中所涉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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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若被不当适用极易伤及无辜或放纵犯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关键是正确掌握逮捕条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存在弹性较大、适用标准简化、缺乏可操作性、不易把握等缺陷,应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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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条件的正确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根据这条规定,逮捕有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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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见,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有三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即 可施用。对于第 2 项、第 3 项两项,与逮捕的条件从立法上是协调一致的,而对于第 1 项,则与逮捕条件中“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显然相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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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型逮捕”适用的对象是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一般的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适用的,或者是从拘留后转化为逮捕的。 2.“变更型逮捕”适用的条件是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得变更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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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 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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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1:《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注2:《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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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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