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
措施
强制措施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强制措施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审、逮捕、监视居住、扭送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逮捕]
错误逮捕的认定
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司法行为而作出:一是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二是检察机关 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三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该被告人 的逮捕应认定为错误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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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逮捕]
逮捕的概念及适用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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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逮捕]
什么叫逮捕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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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逮捕]
逮捕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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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逮捕]
拘留与逮捕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1. 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2. 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二. 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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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逮捕]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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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逮捕]
“轻刑案件”逮捕必要性的理解与把握
通过对2007年我院“轻刑案件”的检查和分析,我们发现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未能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下面我结合司法实践,就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目的是在总结的基础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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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扭送]
群众协助“扭送”中的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12月12日,“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公民‘扭送’致意外死亡案理论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与会专家对一起因为扭送导致被扭送人死亡的案例进行法律分析,试图对案件的关键点给出一个准确的定义并对类似情形下的公民选择提供一个可以参照的坐标。 “扭送”途中“仇人”死亡 这起案件被告人一共4个:白朝阳、康文庆、李剑鹤、孙现举,被害人叫刘进学,均为河南省巩义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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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扭送]
扭送人对犯罪嫌疑人逃避抓捕的后果不担责任
高速行驶,是造成摩托车侧翻的直接原因,这一危险状态完全是死者胡远辉和自诉人罗军自我行为的结果。被告人张德军为了阻止犯罪嫌疑人逃逸被动采取的高速追赶行为,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因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张德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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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扭送]
刘进学之死——“扭送”的真相
58岁的刘进学猝死在被强行送往公安局的途中,对他采取强制措施的4个人,都以非法拘禁罪获刑10年以上。如果真的只是“公民见义勇为扭送通缉逃犯”,为什么一审和二审判决都是“非法拘禁”?一边倒的时评,显然不等于真相。判决书承载的智慧与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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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扭送,还是非法拘禁
上引起了强列反响,在法学界也引起了争论,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白某的行为是正当扭送,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白的行为系非法拘禁罪。 那么白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的扭送行为还是非法拘禁呢?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 我们先来看一下什么是非法拘禁罪。依刑法之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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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扭送]
扭送通缉犯致其死亡该当何罪
巩义人白朝阳主动抓捕一名被警方上网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并派人进行跟踪,后指使几人将这名通缉犯带上自己的车,准备交给刑警,谁知在路上通缉犯发病身亡。后经调查,白朝阳与被害人自2005年起便存纠纷。2009年10月,该案由中牟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朝阳等4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接到判决后,4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附带民事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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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犯罪行为发生一周后可否实行扭送
规定,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的任何时间进行扭送,对其他种类的犯罪嫌疑人的扭送,则必须是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之后立即被发现时才可以进行。而包某虽然实施了强奸行为,但是他的行为是在一周后被陈某发现并报案的,陈某在一周后将包某扭送至公安机关,不符合扭送的时间要件。另外,陈某也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家中进行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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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制止犯罪、扭送犯罪嫌疑人属于公民正当、合法的行为。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抓捕造成的伤害后果,扭送公民不应当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 案情 2004年8月14日下午6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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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以司法公正保卫公民“扭送权”
能否扭送通缉在逃嫌犯?二是公民的扭送行为是否必须以无利害关系为前提? 按说这些都不应成为问题。公民当然有扭送权。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详细规定了“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的四种情形:(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中,刘进学正属于“通缉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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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扭送的法律地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定教材《刑事诉讼法学》 (王国枢主编),就认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强行剥夺或者加以一定限制的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这实际上排除了扭送作为强制措施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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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扭送的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2、注意事项 公民扭送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两点: (1)扭送的对象必须是上文所列的四种人; (2)公民在扭送这四种人后必须立即送交公、检、法机关处理,而无权自行作出任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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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公民扭送的适用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遇到下列情况,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遇到这种情况,经常是不能及时通知司法机关,或者容易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后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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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扭送]
什么是扭送
扭送是指公民将当场抓获的违法犯罪分子强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扭送是中国法律赋予公民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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