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规范公安逮捕后强制措施变更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近日,沂南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联合签订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检察院、公安局对于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加强跟踪复查监督,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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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逮捕]
对捕后变更逮捕强制措施进行事前审查的建议
修改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修改为“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同意。” 逮捕是最严厉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对依法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起着致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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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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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立法应完善
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应从立法上进行完善和规范 1、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变更逮捕措施的规定。应从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有权决定机关,是作出原批准逮捕决定的机关。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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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如何加强监督
措施监督不力的现状 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检察院在对2007年、2008年度经该院批准或决定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调查统计中发现,2007年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68件75人,2008年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78件86人,其中15人未通知检察院,这15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是否符合规定?检察机关监督缺位。2008年法院释放自行决定逮捕1人,判处拘役、管制、缓刑、免予刑事处分等66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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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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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听证
冲动痛悔不已,主动向民警认错并赔偿损失。 8月17日,根据泰州市检察院《关于对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暂行规定》的规定,靖江市检察院、公安局与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村民代表对周阿祥是否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举行公开听证,大家一致同意对他变更强制措施。当天,公安机关对周阿祥取保候审。这是2008年9月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实行听证的第4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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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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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
日前,经过房县人民检察院、房县公安局、房县森林公安局三方磋商,联合会签了《关于实行逮捕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双向说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这是该院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监督的又一创新举措。 所谓“双向说理”即公安机关“说理”和检察机关“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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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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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
被错误拘留、逮捕、判刑人员的工资支付 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或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按照赔偿程序,向赔偿义务机关请求给予刑事赔偿。 1994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案件,按1985年9月13日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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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职工被逮捕后的工资等问题
职工被逮捕后司法部门又撤销案件,经检察机关认定犯有错误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其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 (二)职工既不履行请假手续又不上班的,未上班期间应视为旷工,工资不应发放。 (三)在未开展医疗保险前,职工的医药费是否给予报销的问题,由企业按自己的规章制度处理。 受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支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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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如何办理被逮捕、劳教、少教人员的户口?
被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本市居民不注销户口。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本市居民,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申报恢复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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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公安机关应怎样对嫌疑人进行逮捕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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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逮捕]
哪些是错误逮捕的情况
错误逮捕的情形主要有: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释放的; 3.逮捕前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逮捕后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相反,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为这种逮捕毕竟是应当施加于被告人的,被告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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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 决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证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执 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公安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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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程序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时,需要逮捕犯罪嫌 疑人的,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本院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审查批捕部门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提出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或者不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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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逮捕]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规则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由审查批捕部门办理。审查批捕部门应当指定办案人员审查。办案人员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批捕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 院;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等送达公安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也应当 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103条、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发现 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 期限审查处理,即对已被刑事拘留的,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之内,作出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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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申请逮捕
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6条规 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 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可见,公安机关需要逮捕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报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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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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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权力的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它无权自行逮捕。 无论是决定逮捕还是批准逮捕,都由公安机关执行。我国法律对逮捕权限的划分,体现了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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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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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序的三个要件
逮捕的证据要件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是逮捕的前提条件。根据六机关《规定》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77条、人民检察院《规则》第86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5条、第116条作出的司法解释,逮捕的证据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即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并有证据能够证明。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适用逮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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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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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修正案草案规定逮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遭逮捕24小时内应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今天(26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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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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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拘留逮捕程序
关于拘留,讲两个问题: 1.关于拘留后“至迟24小时”送看守所问题 新法第83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 “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应当说,这是一大进步,其立法目的在于追求侦押分离,这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5条即作了规定且无24小时的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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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