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事诉讼法 > 强制措施 > 逮捕
在“无逮捕必要”的运用上控制过严,与法院判决不接轨,与司法实践不相协调的缺陷。究其原因,除了“严打”的刑事政策、法律规定的不完善、落后的司法理念外,刑事制度设计上的漏洞也有很大关系。因此本文拟在论述逮捕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对逮捕的条件和谨慎适用逮捕权加以初步的探讨,以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应有的关注
咨询律师: 刘波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 一个刑事案件分为几个阶段,每个阶段对证据的充分程度的要求都不同。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要求是逐渐增高的。你所说的补充证据,也可能是到了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自己决定逮捕的案件,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会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由此可见,“有证据证明”这一逮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证据足以认定”所取代。 (四)修改思路 根据以上论述,笔者认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表述既不符合文法,也不准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可以使用“有证据足以认定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这样能避免出现以上论述中所涉及的问题。
咨询律师: 刘波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若被不当适用极易伤及无辜或放纵犯罪,给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正确适用逮捕措施关键是正确掌握逮捕条件。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逮捕条件存在弹性较大、适用标准简化、缺乏可操作性、不易把握等缺陷,应加以完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逮捕条件的正确认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逮捕。根据这条规定,逮捕有三个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咨询律师: 刘波
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见,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条件有三项,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公安司法机关即 可施用。对于第 2 项、第 3 项两项,与逮捕的条件从立法上是协调一致的,而对于第 1 项,则与逮捕条件中“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要求显然相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变更型逮捕”适用的对象是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一般的逮捕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适用的,或者是从拘留后转化为逮捕的。 2.“变更型逮捕”适用的条件是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并且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条件但未达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程度的,不得变更为逮捕。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嫌疑人如果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的,即应当逮捕: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 种。只要有任何一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说来,这主要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 发生了犯罪事实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在侦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 (2)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 注1:《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注2:《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公检法机关对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另外,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还须得到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大会闭会期间)的许可,方能决定或批准逮捕。
咨询律师: 刘波
[逮捕] 错误逮捕的认定
国家则不担负赔偿责任; 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应当基于以下司法行为而作出:一是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二是检察机关 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三是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对该被告人 的逮捕应认定为错误逮捕。
咨询律师: 肖本岗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起来,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逮捕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一规定明确了逮捕的三个条件
咨询律师: 刘波
[逮捕] 什么叫逮捕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 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被告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政策,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既不能该捕不捕,也不能以捕代侦,任意逮捕。对无罪而错捕的,要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为了防止逮捕的过量适用,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这一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咨询律师: 刘波
 必须具备的条件不同。 1. 拘留的条件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的某种紧急情形。 上述两要件,只有同时具备、才可拘留。 2. 逮捕的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逮捕。 二. 有权决定拘留与有权批准、决定逮捕的机关不完全相同。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 批准逮捕决定书的概念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人犯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人犯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它是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法定依据。
咨询律师: 刘波
通过对2007年我院“轻刑案件”的检查和分析,我们发现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在审查逮捕过程中未能正确的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下面我结合司法实践,就审查逮捕过程中,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轻刑案件”的“逮捕必要性”谈一点个人的看法,目的是在总结的基础上提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受人力、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和限制,侦查监督部门将有限的力量投入到审查批捕的职能上,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无法深入细致开展;三是检察机关内部还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产生的原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基本任务。在侦查监督过程中,批准逮捕权是人民检察院独享的权利。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得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是法律惟一赋予检察机关所有的。 那么,批准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应由谁行使呢?
咨询律师: 胡骅
逮捕措施是一种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从法律对审查逮捕所做的严密规定看,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批捕结果,只有这样,才能稳、准、狠地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确保政治稳定、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规定: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能对任何公民适用逮捕强制措施。这说明法律对逮捕审批程序的规定是高“规格”的,不同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对变更逮捕强制措施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只有事前经原批捕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才能与逮捕的性质和其审批程序的高“规格”相匹配,形成一个完整的审查逮捕体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14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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