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
如何写批准逮捕决定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决定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所制作的答复公安机关的文书。 批准逮捕决定书属填写式文书,共分三联。第一联是存根;第二联是副本(入检察卷);第三联是正本,送公安机关。各联内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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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迟到影响有多大
《逮捕通知书》迟到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具体说至少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逮捕通知书》迟到,给被逮捕者和其家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被逮捕者家属享有知情权,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准确了解亲属被羁押的地点以及被羁押的理由。一份《逮捕通知书》恰恰就起到了这样的作用。然而,就是这样一份《逮捕通知书》,却不明不白“旅行”了4个月的时间,给周必先精神上造成的伤害,难以用金钱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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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通知书制作说明
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后,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时使用。 二、本文书应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填发。正文中的逮捕时间应填为执行逮捕的时间。通知时,一般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无法通知时,再通知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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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逮捕通知书
×××公安局逮捕通知书 ┏━━━━━━━━━━━━┓. ┏━━━━━━━━━━━━━━━━━┓. ┏━━━━━━━━━━━━━━━━━━┓ ┃ ×××公安局 ┃. ┃ ×××公安局 ┃. ┃ ×××公安局 ┃ ┃逮捕通知书 ┃. ┃ 逮捕通知书 ┃. ┃ 逮捕通知书 ┃ ┃ (存根) ┃. ┃ (副本) ┃. ┃ 字[ ] 号 ┃ ┃ 字[ ] 号 ┃字┃ 字[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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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提请批准逮捕程序须规范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作出规定,但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说明有其存在的客观原因,因而很难杜绝,恰当的做法是在程序上予以规范和引导,避免对刑事诉讼和当事人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撤回起诉是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处理案件的一种方式,而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撤回提请批准逮捕也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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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证是否可代签
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签字,办案人员进行书面记录,不影响逮捕的执行。法律没有规定逮捕一定要提审嫌疑人。 相关法律知识: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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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的程序规定
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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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决定和执行逮捕的程序
逮捕的批准、决定程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批准、决定逮捕的程序是: ①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批准程序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由立案侦查的单位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署后,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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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逮捕的程序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可能出现的错误逮捕,体现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法律对逮捕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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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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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逮捕的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根据这一规定,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通知是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作出的。 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不能再独立作出补充侦查的决定,而应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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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决定逮捕的程序
在不影响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如期完成的前提下,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之间期限可以相对灵活地"调剂"使用,但总期限不得超过14天。 4.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入,符合逮捕条件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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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进行的工作
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后,审查决定逮捕活动已经结束,但侦查部门对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进行法律规定的活动。 1.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因有碍侦查,不能在24小时以内通知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并将原因写明附卷;无法通知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并将原因写明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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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执行
公安机关在接到《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在执行逮捕过程中,可能存在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情况,如: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不能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经逃跑,经组织力量追捕未能抓获的;因为意外事故或者天灾人祸等原因,致使公安机关不能执行逮捕或者逮捕未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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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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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逮捕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是强制措施钟最严厉的一种。而逮捕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d的条件有:(应当同时具备)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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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
对逮捕法定条件的思考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据此,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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