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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参与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程序并出具法律意见,那法律上到底有哪些情形呢?本律师总结认为有以下情形: 1、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极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脏、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
咨询律师: 方亮辉
附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附条件逮捕取决于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所以附条件逮捕的适用变得难以捉摸,小编将在本文中向您介绍附条件逮捕的正确适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侦查阶段的羁押时间,通常称为“侦查羁押期限”,这个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时起第2日开始计算,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终结时止。关于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既规定了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还对案情比较复杂、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作出具体规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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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的实施程序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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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79条规定,逮捕的条件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包括: 可能实施新犯罪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逃跑的. 从法条上看,检察院批准逮捕更多侧重于对“必要性”的程序审查,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但检察院能不能以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事实为由不批准逮捕?笔者认为,逮捕发生在侦查阶段,是为了辅助侦查活动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个阶段,公安进行了立案侦查,初步掌握了基本的证据来证实犯罪事实,但有可能证据不是特别的充分,出于《刑事诉讼法》羁押期限的限制,公安机关有可能在实施逮捕之后,继续侦查事实,补充证据,但如果在提起逮捕时,检察院过多的审查事实和证据,有超越权限之嫌,如果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取得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退回案件,不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非在批准逮捕上作实质审查,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不能以证据不足,不充分不批准
咨询律师: 胡骅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检察院不批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咨询律师: 胡骅
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申请取保候审的流程图如下: 取保候审须知 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③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需要逮捕但又证据不足的被拘留人; ⑤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完毕,但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⑥持有有效出境证件,不需要逮捕但又可能逃避侦查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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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的适用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1.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2.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四、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情形: 1.公、检、法对于超期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变更强制措施; 2.应当变更、解除逮捕: a.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b.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法院的逮捕决定权: 1.由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 2.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二、检察院的逮捕决定权: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1.检察院侦查案件中直接作出逮捕决定: (1)由侦查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交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 (2)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 a.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的:7日内由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 b.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内【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由检察长、检委会决定是否逮捕; (3)审查逮捕部门对于应当逮捕而本院侦查部门未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a.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移送审查逮捕的建议; b.建议不被采纳,可以报请检察长提交检查委员会决定。 2.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1)发现应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即“漏捕”】: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 【提示】公安机关: ①认为检察院建议正确地:应当立即提请批准逮捕; ②认为检察院建议不正确: a.应当将不提请逮捕的理由通知检察院; b.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提请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附条件逮捕”的适用,经认真研究并报高检院领导同意,我厅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工作中适用“附条件逮捕”的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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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院、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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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生效前,几次有人问我:“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是不是警察就可以秘密逮捕人了?” 我不知道这种谣传出自何处,但我确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不可能这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为了落实宪法规定的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咨询律师: 胡骅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高检会〔2010〕6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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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公安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公安机关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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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概念、逮捕的条件和实施程序 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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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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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逮捕的程序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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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 寻畔滋事逮捕
双方口角引起的打架,对方一人轻伤,我方四人被逮捕。但我方赔偿了对方医药费,并且大家都签订了调解协议。如果对方起诉,我方人员要判多长时间呢? 北海律师 解说: 如果涉嫌寻衅滋事的话,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你方的行为是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 如果对方经过司法鉴定,认定构成轻伤的话,你们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一般会判处三年左右有期徒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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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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