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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医鉴定,被告人曾劲青的伤情程度属重伤,伤残评定为三级。认定被告人黄剑新、曾劲青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并系犯罪预备,被告人黄剑新的行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4月间,被告人曾劲青因无力偿还炒股时向被告人黄剑新所欠的10万元债务,遂产生保险诈骗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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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依据《保险法》第12条第4款之规定,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笔者认为,在不同的保险中,保险标的有所不同,因此对于保险诈骗罪中的“虚构保险标的”应当结合相应的险种来认定。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只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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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如何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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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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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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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如何量刑
什么是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如何量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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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对于保险诈骗罪既遂认定标准,世界各国虽有不同的规定,但大多数均认为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也即只要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到保险金,均可以视为犯罪既遂。例如,德国刑法规定:企图诈骗而对火灾保险之标的放火或对本身载货或运费有保险之船舶,使其沉没或触礁。只要实施了这一行为就是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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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保险诈骗罪? 1、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区别。(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刑法第183条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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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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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特征及认定
保险诈骗罪的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二、保险诈骗罪的特征 (一)客体特征 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保险制度由一系列调整保险行为的规范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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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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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 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对该条款是否属于对片面共犯的法律规定,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条款属于对一般共同犯罪的提示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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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几个问题
属于起帮助作用的第三类人员,应当认定为从犯。    三、保险诈骗中身份犯的主、从地位分析    关于保险诈骗罪中共犯的主、从地位问题,较为突出的一点是如何界定具有被保险人身份之共犯的地位,是否具有法定身份即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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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个别保险营销员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广大群众对保险专业较为陌生的机会,以保险合同或伪造的保险品种疯狂进行诈骗活动,而且往往是群发事件,造成了受害人重大经济损失,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一些不稳定因素。在研究如何有效打击这类犯罪的同时,一个相关法律问题也引起了我们的注意,在此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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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疑难问题探析
要:在保险诈骗罪频发的犯罪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对遏制犯罪具有现实意义。鉴于法制完善是遏制保险诈骗犯罪的关键性和基础性因素,应从体制上解决保险诈骗罪的主体、罪数以及相关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保险诈骗 主体 罪数 共同犯罪 在保险诈骗罪频发的犯罪态势下,司法实践中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对遏制犯罪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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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的罪数形态刍议
所谓罪数,即犯罪的单复或个数,而罪数形态则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罪数在本质上是犯罪形态与刑罚适用的有机统一体。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主要是探讨确定罪数的科学标准,阐明各种罪数形态的构成要件和本质属性,进而确定适用于各种不同罪数形态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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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保险诈骗罪研究
保险诈骗是保险领域中的一种传统性犯罪,其历史几乎与保险业一样古老,它不仅随着保险业的出现而产生,而且与保险事业同步发展,严重危及保险事业的发展。因此,为了阻止、惩罚这种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保险诈骗罪来规范它。我国随着保险诈骗犯罪的增多,立法机关先后在《保险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刑法》中专门对保险诈骗罪做出规定,以打击保险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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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该规则的确立,在民商法层面上会出现“投保人虚假告知——保险人信以为真——双方签订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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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公司技术人员指派到外省进行为期几个月的技术服务,并有外派津贴,那么他在这几个月的当中的双休日算不算加班?还有有如果是销售人员大双休日期在外出差,那又算不处加班呢(销售人员有业务提成)? 日都是法定的休息日,不管你是在那里工作,要是你要从事的工作很紧迫的话那么加班是可以的,但是也要有量的限制。你现在要是属于正常的工作的话,双休日加班就要支付给你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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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的内容不同: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构成该罪行为人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同欺诈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也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合同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目的是采取欺诈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确立权利义务关系,从履行合同中牟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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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2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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