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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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强奸罪与抢劫、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区别
强奸罪与抢劫、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抢劫行为的,应当实行并罚。行为人出于抢劫的意图将妇女杀死后又奸尸的,应以抢劫罪与侮辱尸体罪并罚。行为人出于奸淫的意图而以暴力强奸妇女致其死亡,尔后又趁机拿走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强奸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当然,行为人先有取财意图,采用暴力强奸妇女致其死亡尔后取走财物的,则应以强奸罪与抢劫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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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侵犯财产罪]
梁志峰、祝帅犯抢劫罪、徐丹丹犯伪证罪一案
21日被取保候审。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志峰、祝帅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徐丹丹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2010)金刑初字第4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梁志峰、祝帅、徐丹丹服判未上诉,公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抗诉,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祝××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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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科学界定“挪用公款不退还”与“挪用转化为贪污”
摘 要:本文从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入手,结合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对“挪用转化为贪污”的几个具体问题作些法理分析研究与界定。 关键词:挪用公款 贪污 转化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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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禅城首例高科技电话诈骗案 法院认定敲诈勒索罪
“你的儿子已经被绑架了,要他安全就汇五万元过来!”去年的一天,王女士忽然接到了一个用自己儿子手机打过来的绑架电话。将信将疑的她于是打了个电话给儿子,发现儿子的手机已经关机,情急下她将47500元汇入指定银行卡。 这是吴某明、雷某行等自编自导自演的众多“大戏”里的其中一场。为何犯罪分子会拿到受害人亲属的电话,为何受害人亲属又会“碰巧”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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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的法律条文归纳
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 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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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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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及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三、认定 本法在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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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财产罪]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而生产者、经营者自有资金极为有限,因此间社会筹集资金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金融活动。与此同时,一些名为集资、实为诈骗的犯罪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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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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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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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的基本特征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如下特征: (一)犯罪主体。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在犯罪主体中存在以下问题: 1、单位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对此学界存有分歧。否定说认为,信用卡存在使用额的限制,单位不必冒此风险去诈骗如此小的数额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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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有关问题
和有关司法解释与立法精神一致。 (2)此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但在具体处理上,有的认为应按盗窃罪处理,有的认为应定诈骗罪。 (3)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盗窃有效卡使用的,定盗窃罪;盗窃无效卡使用的,定信用卡诈骗罪。还有一种具体分析的观点,认为若在特约商户或者在银行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支取现金或者进行消费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若在没有灵性的atm(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盗窃来的信用卡,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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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摘要:信用卡诈骗罪是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的诈骗犯罪。本文从信用卡诈骗罪的概念入手,对信用卡的范围、犯罪构成要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诈骗罪,金融诈骗罪,信用卡犯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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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摘要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确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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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犯罪对象是信用卡。所谓信用卡,是指信用卡公司 (包括各类发卡机构)以持卡者的信用为条件,发给持卡人的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一种信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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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具体行为表现为: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l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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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亮辉
[侵犯财产罪]
信用卡诈骗罪 认定
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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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