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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种类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种类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管制、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百五十八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行的,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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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属于附加刑,只有刑法分则中明确规定没收财产的犯罪,才能适用这种刑罚。 一、没收财产的执行 根据《刑法》第5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没收财产时,只能没收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一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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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没收财产主要有以下三种适用方式: (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 (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在量刑时,既可以对犯罪人附加适用,也可以不附加适用。 (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对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必须择一判处,且只能附加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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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的只能是属于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产,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及其在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有的份额。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这是我国罪责自负不株连他人原则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所谓犯罪分子家属所有财产,是指所有权明确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本人专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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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 什么是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家所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种刑罚。没收财产一般适用于严重的犯罪,如危害国家安全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罪、贪污罪、受贿罪、绑架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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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杜绝以罚代刑、以拘代刑、重罪轻判,对于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可依法判处死刑。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对于涉嫌假币犯罪的,必须依法立案,认真查证;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要尽快提请批准逮捕并抓紧侦办,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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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核准权的发展变化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特有程序,它是保证贯彻“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滥杀的死刑政策的重要程序保障。要深入了解死刑复核制度,就必须对现行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制定背景有所认识。我国 1979年刑法的死刑复核制度规定在第43条第2款,“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缓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之后由于国家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为了及时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13条: “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规定于1983年9月7日发布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此外,针对云南、广东等几省在90年代初毒品犯罪日益猖獗的情况,在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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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训诫-注意问题
不能象适用刑罚那样,把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等写在判决主文上。一般可当庭处理,记录在案;确实有必要在裁判文书上反映的,也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阐明。 2.对于责令赔偿损失的,可以进行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必须记录在案,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以利于协议的执行。赔偿损失是否要在判决书上写明,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不必强求一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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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警示训诫
一要准确界定适用对象,防扩大化倾向。准确界定适用对象,是提高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质量的首要问题和关键环节。对此,应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警示训诫对象必须是党员干部。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指出,“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旨在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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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党委和纪监部门要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纪委、监察室、组织部具体负责全院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要充分发挥组织、人事、信访、审计、财务等部门和各党总支的作用,建立警示训诫防线工作长效机制。 (二)落实工作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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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训诫办理规范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有非正常上访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尚不够治安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非正常上访行为的情形界定附后)。 二、训诫的办理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信访部门可以对在信访过程中有违法言行尚不够行政处罚的信访人依法予以训诫。 2、证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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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警示提醒制度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提醒: 一、有执行县委、县政府政策决定不认真苗头,群众意见较多的; 二、有违背社会主义基本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方面的问题反映,群众有意见的; 三、工作作风漂浮、工作方法简单,影响干群关系,群众有反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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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 警示训诫的方式
警示训诫的方式,根据警示训诫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规定,由纪委会议确定。 警示提醒:以询问、告诫为主要方式,通过专题教育、发提醒书、询问函或信访约谈、提醒谈话等方法,告知警示提醒对象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提出要求和希望。需要承诺或做出说明的,可要求本人做出承诺,写出说明或检查材料。 诫勉督导:诫勉督导谈话以督查引导、勉励帮助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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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确保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规范运作,根据《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和《西安市纪委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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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党办[2008]1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自治州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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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计生系统干部作风建设,建立健全教育、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干部管理长效机制。日前,略阳县计生局出台了《计生系统干部警示训诫谈话制度》。 一是规定了警示训诫谈话的具体内容,分为警示提醒、诫免督导、责令纠错三个档次,根据干部职工出现错误的性质和影响大小确定谈话格次和谈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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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 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实施意见》的办法 旬纪发[2006]11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监察局《关于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推进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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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党委机关各部室、纪委、工会、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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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办法 渭师党纪〔2005〕41号 构建警示训诫防线,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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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机关纪工委关于构建警示训诫 防线建设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省纪委今年五次全会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了全面推行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在调查研究和试行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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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3 业务咨询人数: 161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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