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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运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运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量刑、追诉时效、假释、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累犯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关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我们1956年11月6日研字第11375号,四字第1591号联合批复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去年8月6日(57)法研字第0161号、(57)司法字第1177号联合指示,在内容上是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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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7月10日刑法字第14号请示收悉。兹就请示中的两个问题,先答复如下:  (一)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根据缓刑期间的表现,应依法减刑的,同意你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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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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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字第41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9)院刑字第507号请示收悉。关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处死缓的案件,其缓期两年的期间应从何日起算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死缓两年期间应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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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什么是死缓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的简称,指的是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适用死缓的条件是:(1)罪犯应当判处死刑。(2)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根据刑法第50条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有三种处理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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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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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公安部 文 号:公安部令第23号 发布日期:1995-2-21 执行日期:1995-2-21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公安部部委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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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满以后,在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缓刑犯可以构成累犯。其理由是,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都是执行刑罚的特殊方法。既然假释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可以构成累犯,那么,缓刑考验期满以后5年内再犯新罪亦可构成累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缓刑犯不能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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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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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撤销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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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死缓制度问题
死刑缓期2年执行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而是一个运用死刑的刑罚制度,其适用的前得是罪犯被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才有选用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死刑是死缓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缓的法律后果或者适用结局问题,有三种可能:一是执行死刑,二是减为无期徒刑,三是减为有期徒刑,三种后果各自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是: (1)执行死刑的条件是在2年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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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并履行法律规定的一切义务。”6月8日,判决生效。之后7天,李山一直未到司法所露面。此外,他还在6月17日下午随朋友手持木棍到一个建筑工地讨债。 6月22日,没有依法报到的李山被找回。昨天,房山法院认为,李山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寻衅滋事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此外,他不按时登记的行为也违反了缓刑的执行规定,故做出撤销缓刑的决定,当场将其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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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那么,缓刑的犯罪分子应遵守什么规定呢?请看本文详细介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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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意见还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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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经济犯罪,现在是缓刑期间?现在要到外地开会,请问要坐飞机或者火车,需要准备哪些东西?经考察机关批准,是公安机关,还是直接管缓刑人员的当地派出所呢?需要提前申请吗?同意后,有没有证明书呢?上飞机安检,能够查出来吗?怎么样的程序才是合法的呢?谢谢! 律师解答: 是否在网上通缉名单之中?去派出所查查。如果是,请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加盖公章,随身携带。坐火车应该没事,不需要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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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刑法》第86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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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 缓刑执行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咨询律师: 胡骅
缓刑,是有条件的不执行原来判决的刑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适用缓刑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类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都比较轻,如果罪行较重,判处的刑罚在3年以上的,或者是累犯的,都不能适用缓刑。第二是该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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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后放回学校进行教育、改造至少有四点好处: 一、有利于对少年犯的感化、教育和改造。少年犯被判处刑罚后,都经过了公、检、法部门的强制教育,尤其经过了少年法庭寓教于审、惩教结合、帮助少年犯深挖犯罪的根源等大量工作,他们的绝大多数有悔罪表现。但在这种情况下也极容易产生悲观失望的情绪,认为一失足成千古恨,前途将会陷入黑暗,甚至在极不得已的情况下还会产生破罐子破摔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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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缓免刑过多已经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普遍现象,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据广西检察机关的有关调查统计,2001年至2005年,广西各级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为3102件3630人,其中,缓免刑占总被告人数的56.7%。这还只是缓免刑判决之冰山一角,法院对国家工作人员适用缓免刑的高比例并非某一县、市、省的个别现象。这一畸形的司法现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个阶层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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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5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87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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