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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适用根据即刑罚适用的正当理由。意指刑罚权主体或者说拥有刑罚权的主题根据什么来适用刑罚。数百年来,各刑罚学派为此著说立说,纷争不已。 刑罚适用根据与刑罚适用目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目的决定手段,手段服务于目的。刑罚适用目的是预防犯罪,本文探讨的是刑罚适用根据。 一、生命力最旺的理论-报应 报应论是源头最远,路程最长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的一种。[1]从其理论嬗变来看存在着神意,道义,与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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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犯有滥用职权罪,但免除刑罚,实质上免除的不是刑罚,是特权。 首先,众所周知,我国法院审判的基本原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而法院对于城管队长给予免于刑罚的判决实际上是违背事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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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从古到今,都是沿着由重到轻、由野蛮到文明,由低级文明到高级文明这一道路不断向前发展的,因而这是一条世界刑罚发展的基本规律。目前,整个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潮流仍然是轻刑化、人道化、开放化。我们要进行刑罚制度改革,也不能忽视这条规律的作用,更不能违背这条规律。①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改革 〈一〉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整个演变过程 1、夏至西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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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刑化自二战以来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观念已有很大的认同度。但其实现途径仍未规范化、制度化,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方式实现刑罚的轻刑化: 一、刑罚体系应当向以自由刑和财产刑为中心的轻刑刑罚结构转变。要“尽量做到将刑罚的适用和投入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和最低限度内,不滥施刑罚,不浪费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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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裁量制度
n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 n二、累犯的分类 n1.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一般累犯) n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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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此乃刑法理论之通说。特殊预防即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并进行改造,使之不再犯罪;一般预防则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威慑社会上的危险分子,使之不敢犯罪,并教育广大守法公民积极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从而预防犯罪。究竟如何实现刑罚的两个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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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景帝刑制的改革,使刑罚手段从破坏人的肢体完整到只是使罪犯忍受皮肉之苦。历史发展到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唐朝,统治者对刑罚体制进行了改革,将断右趾改判流刑;改连坐死刑为流刑,真正走上了一条逐渐减轻刑罚的道路,并最终确立了封建制五刑即笞、杖、徒、流、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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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具体的历史语境,目前阶段我们正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大环境中人权保障、自由保障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轻刑化的刑罚理念正适应这种潮流。辩证的来看,重刑主义在客观上存在其难以克服的缺陷——刑罚之恶虽然可以立杆见影,达到报应、惩戒的效果,但委实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有可能还留下后患,就好像西医中的“治标不治本”。因此想要从根本上把问题解决就要选择轻刑化的刑罚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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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力度的启蒙
刑罚力度的设计及运用并非从来就是理性的,中世纪及其以前欧洲刑法之野蛮、残酷便昭示了这一点。与刑法中其他制度一样,刑罚在理性的法庭上受到启蒙思想家“无情的批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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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与刑罚个别化之冲突表现罪刑相适应,也即罪刑均衡,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具体内容之一与必然要求,因而崇尚“铁定”的动刑规则,即“有罪必罚,无罪不罚”的原则。只要行为人构成犯罪,无论其人身危险性有多大,均不得动刑,而只能通过其他手段解决,如行政手段等,只有这样,刑罚才能公正、公平、只有这样,刑罚才不会被滥用而惩罚无辜,才能真正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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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化、理想化的刑罚效果应然性研究可以根据现实需要,为刑事司法活动设定目标、为刑罚效果优劣明确标准,从而指导刑罚科学合理的适用。 二、需要导入的几个概念 恩格斯说过“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 ①要充分论证本文提出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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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刑罚结构改革
刑罚结构的概念和功能 刑罚结构是指刑罚方法的组合形式,即刑罚方法的排列顺序和比例份额,这种组合形式反映刑罚结构内部各要素相互联系的稳定状态和相互作用的基本方式。研究刑罚结构,不仅要研究刑罚的结构要素,而且要研究刑罚结构要素的关系状态。刑罚结构要素是刑罚存在的前提,不仅决定刑罚的存在,而且决定刑罚的结构以什么类型存在。刑罚结构各要素之间的关系状态,是刑罚结构内存的逻辑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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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罚,全称免除刑事处罚,简称免刑,是指对行为作有罪宣告,但对行为人免除刑罚。近年来,随着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流行及我国宽严刑事政策的实施,免除刑罚不仅成为了理论界的热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广受欢迎。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免除刑罚的规定进行梳理,就免除刑罚的适用提出相关意见,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关注。 2 适用免除刑罚的几点要求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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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判处刑罚。但对于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修订前后的刑法均规定在一定条件下,经有关部门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是修订前的刑法规定经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即可,而修订后的刑法规定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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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八条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九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条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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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第63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37条又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前述法条规定,分别包含了两层含义:其一,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那么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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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轻处罚,是指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轻的刑罚。从轻处罚与从重处罚正好相反 。适用从轻处罚情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从轻处罚的基础也是被告人所犯罪行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确定同从重处罚。如犯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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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什么是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从轻、减轻处罚是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并具备法定量罚情节的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在执法实践中,对此法定量罚情节的理解、执行存在一些不同观点,如不加以统一和规范,将影响量罚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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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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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从重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是指在被告人所犯之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适用从重处罚情节,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从重处罚的基础是被告人所犯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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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5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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