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刑法 > 刑罚运用

刑罚
运用

刑罚运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运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量刑、追诉时效、假释、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累犯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七月五日请示的押于看守所的死缓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应当执行死刑的,如何报送核准的问题,经我们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决宣告之日开始计算”。但按死缓判决宣告后。依法尚须经过我院核准。因此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决核准后交付执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究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说明。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局):  1957年4月19日我院曾发出〔57〕部法行字第6736号关于清理死缓期满尚未处理公劳联字第47的案件的联合通知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月27日《关于无期徒刑减刑权限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现对你们提出的3点意见,答复如下:  一、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初审、上诉审或依法复核,并制作法律文书的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其减刑、假释仍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判决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年6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我们意见,仍可按本院1957年2月9日法研字第2949号批复办理。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公安厅(局):  各地在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和又犯罪以及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管辖和处理程序提出了一些问题。现将我们共同研究的几点具体执行办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释〔2002〕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11月5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甘刑他字第536号《关于死缓生效日期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大军区军事法院:  现就有关法院工作方面执行特赦令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正确地进行这项工作,望即组织干部,认真学习特赦令、有关的文件和人民日报的社论。在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将人民法院办理服刑中罪犯减刑、假释应注意的几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减刑、假释,是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特别是高级人民法院除做好对死缓犯的减刑和对无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外,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的监督,以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死缓犯执行期起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一 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2日电话请示:基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究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径行改判,还是发回中级人民法院更审?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出:对过去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由于当时减刑幅度较小,与《联合通知》规定的幅度相比,悬殊很大。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一文内所提的程序处理。关于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提起公诉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今年7月批复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发布文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法研(1989)46号《关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管辖及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未成年死缓罪犯在死缓服刑期间未满18周岁又犯罪的案件,应由劳改单位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后,对于新罪判处死缓,决定执行死缓刑罚的,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应报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自从执行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的决议以来,在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报送本院复核的案件中,“死缓”案件还占有一定的数量。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山东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的“关于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裁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罪犯能否执行死刑问题”,经我们研究,同意你们的意见,即:依照刑法第 四十三条、第 四十七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年期满。二年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当然应视为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8月28日(56)劳字第623号关于处理死缓案件的意见的报告已收悉。来文所提问题由于牵涉较广,暂时不能一一作具体答复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局): 根据青海、陕西、黑龙江、贵州、广西、内蒙古、河北等7个省和自治区检察院的报告,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55年4月9日电报请示收悉。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问题,经与公安部联系后,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反革命犯在缓刑期满后处理的批准权限,前政务院1953年元月9日政机密齐字第4号批复中已有规定,但是那只是根据当时工作需要所做的临时规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年7月10日来文请示死缓减刑等问题,兹联合批复如下: 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报请再缓期一年或减刑的案件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7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5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