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运用
刑罚运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运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量刑、追诉时效、假释、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累犯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量刑]
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药监执法人员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与违法有关、对量罚有影响的各种情节,从而保证从重处罚决定的准确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幅度内的从重处罚情节.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这一条是指特殊药品应当从重处罚情节,特殊药品管理不严会对人民身体健康危害性更大,甚至影响社会治安,因此在查处特殊药品时应属于从重处罚情节。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因其销售的药品使用对象的特殊性,比其他假劣药品的危害性更大,带来的后果更严重,因此属于从重处罚的情节。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国家对生物制品批签发有个专门规定,它是指国家对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生物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每批制品出厂上市或者进口时进行强制性检验、审核的制度。检验不合格或者审核不被批准者,不得上市或者进口。虽然它的处罚条款按照《药品管理法》,但只要涉及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在《药品管理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应按以下不同情形分别予以从宽处罚: (1)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的“一般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并查证属实的他人罪行属于一般罪行;犯罪分子提供线索并据以侦破的案件属于一般案件等。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应当如何处理?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立功表现,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揭发检举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或较多的一般罪行,经查证属实的;2.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破获其他案件的;3.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犯罪分子的。 这里所说的犯罪分子是指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分子被捉拿归案以后,不仅要彻底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还主动揭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这是立功的-种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所谓查证属实是指必须经过司法机关查证以后,证明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确实属实。如果经过查证,犯罪分子揭发的情况,不是事实或者无法证明或者不属于犯罪行为,那么也不算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的另一表现形式是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所谓提供重要线索,是指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这种提供必须是自己知道的,是实事求是的,不能是编造的线索。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
有自首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的具体情节,如投案时间、投案动机、客观条件、交代程度、有无立功表现等,全面分析,酌情处理。 3.犯罪以后自首,犯罪较重的,一般可以从轻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谓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证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证据从而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或者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立功的表现
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
规劝同案犯自首应视为立功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阻止他人犯罪未成功也可构成立功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
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 一、认罪服法; 二、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四、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确有立功表现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咨询律师:
胡骅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1998]8号 发布日期:1998-5-9 执行日期:1998-5-9 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认立功的主体
在诉讼程序中共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三个司法主体,他们参与并主导着整个诉讼程序的进程。那么立功是由他们中的某一个机关认定,还是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或是三个机关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三个机关的职责不同,在诉讼程序中的作用不同,所以,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只能造成认定上的更加混乱而别无益处,故不能由三个机关共同认定。那么是否三个机关各自都有认定立功的权力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立功]
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
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为使犯罪分子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子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据以立功的线索或者协助行为对于侦破案件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要有实际作用。
咨询律师:
胡骅
[立功]
立功的概念和条件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的条件,主要包括: (1)主体是犯罪分子,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立功的行为内容有两种,一种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另外一种是提供重要线索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缓刑]
死缓的适用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的界定 刑法第48条后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学界通常简称为死缓制度。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适用制度,死缓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新,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咨询律师:
胡骅
[缓刑]
死缓的适用
死缓功能的发挥有赖于死缓的正确适用。根据《刑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犯罪分子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其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一)应当判处死刑 “应当判处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死缓的前提条件,如果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本不应当处死刑,就不能适用死缓。《刑法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缓刑]
关于死缓变更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期限
死缓依法变更为立即执行死刑的期限,是否必须等到二年期满以后?对此,学术界也有不同的见解:一种观点认为,设立死缓制度的宗旨在于控制死刑执行的范围,但缓期二年执行是有条件的,如死缓犯在缓期执行期间仍不思悔改,犯了较为严重的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就应核准执行死刑,如果等到2年期满后再执行死刑,仅从其消极后果上看就不能接受,且不论是否与刑法规定相抵触。
咨询律师:
胡骅
[缓刑]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主要有: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 关于死缓减刑的刑期计算问题,过去的意见不甚一致,各地迭有来问,现经共同研究
咨询律师:
胡骅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你们1963年9月11日关于死缓罪犯减刑刑期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我们研究后,基本上同意你们对1962年7月26日“关于清理在押的死缓罪犯的联合通知”中有关死缓罪犯减刑办法提出的补充意见。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法(研)复<1990>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诉而附带民事原告人上诉
咨询律师:
胡骅
[缓刑]
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关法律规定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法: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减刑过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
咨询律师:
方亮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