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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刑罚,依照刑法第 69 条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称为“先减后并”。与“先并后减”的计算方法相比,“先减后并”更为严厉。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无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是当代世界各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制度之一,概言之,就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制度,就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按照刑法规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制度
并罚的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2、数罪并罚原则的展开——体现为相关的方法、规则:并科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吸收原则不同的适用情形:吸收原则适用于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及没收全部财产刑与罚金刑同时存在的情形,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于数罪所判处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情形(理解限制加重的“限制”涵义)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制度的适用 根据刑法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适用数罪并罚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均已被发现的,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基本形式。该种并罚的基本特征是:1、一人犯有数罪;2、所犯数罪是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并且均已被发现的;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可以是与前罪相同性质之罪,也可以是不同性质之罪。也就是说漏判之罪即使与前罪属同种性质,也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前罪适用缓刑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一直以来,该类案件的存在主要是缘于个别被告人侥幸心理,避重就轻,归案后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每年只有一至两件。而自去年以来,该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普遍;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是否实行并罚,存在分歧;普通犯罪与同类别特殊犯罪并存时,数罪并罚难以切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情形下对于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看法不一;数罪并罚案件中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评价做法不一,参差不齐。现就调研情况进行整理述说,并在行文过程中尝试性给出一些建议性解决对策
咨询律师: 胡骅
这一问题在刑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刑法理论界观点不一,笔者主张采取“先旧后新”原则,即对漏罪和新罪分别作出判决后,先将漏罪之刑与原判刑罚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并罚,再将新罪之刑与前一并罚判决所确定之尚未执行完毕的部分,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原则确定最终需要执行的刑罚。 原判就是数罪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在刑法分则中,则可以看到一些暗含同种数罪不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如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多次偷税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偷税、多次贪污,就可能包含每一次偷税、贪污都构成犯罪。只要这些行为未经处理,则要按照累计数额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可见,刑法分则中暗含着同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
咨询律师: 胡骅
得出孰优孰劣的结论。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刑事责任的大小和罪行的严重程度相称,无疑是各国在“数罪并罚”情况下进行审判所应普遍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一、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在数罪并罚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一罪没有判决的,如何并罚?
咨询律师: 胡骅
目前,我国行政法体系中还没有“数罪并罚”的概念或具体规定,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会经常出现类似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情形,怎么办?通常的做法是参照使用。 “数罪并罚”的概念与法律适用原则 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个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即:在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原则,解决数个宣告刑与一个执行刑的关系,也就是确定一个实际的刑罚问题,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 (一)罪数划分标准及数罪性质规定不明确 罪数形态历来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是否需要并罚?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而在理论上又常常让人感到困惑。理论上一般认为解决罪数形态问题不仅有利于对行为人的行为准确定罪,也有利于对行为人的合理量刑。 要适用数罪并罚制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咨询律师: 胡骅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彭某灶、罗某道犯罪坐牢服刑后当发现他们都有余罪,法院再审实行数罪并罚就是验证一句话:那怕“狐狸”再狡滑也难逃法网。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制度的有关案
对于本案的刑罚问题,审判机关对被告人谢某犯数罪依法判处了2个无期徒刑,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根据刑法第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作出的。但是,在刑法学界,对于一人犯数罪,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如何进行并罚的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 罪数、数罪并罚、假释
者为“宣告刑说”,理论界比较多人主张;后者为“执行刑说”,实务中大都如此,且从实务中我所知的所有的“新罪”数罪并罚案例,似都采的“执行刑说”,可否推论至“漏罪”问题上呢?但有个顾虑是,“新罪”问题采“执行刑说”是因为它要“先减后并”,而“漏罪”问题无“先减”之必要,所以此推论存疑中......请问您的看法,如有可能,您在北京,能否告知目前的主流观点?
咨询律师: 胡骅
[数罪并罚] 从一重断还是数罪并罚
其理由在于:其一,牵连犯是数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触犯数个犯罪构成,在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是数罪。第二,实行数罪并罚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牵连犯中数个相对独立的危害行为均分别完整地具备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它们与无牵连关系的数个完全独立的犯罪在本质上并无差异。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是我国刑法适用基本制度之一,其对遏制犯罪现象的发生,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意义重大,以下将分析数罪并罚原则,浅谈司法理论和实践中的几个热点难点问题: 数罪并罚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进行合并处罚的原则,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赎罪如何实行并罚,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的核心和灵魂,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咨询律师: 胡骅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实践中,对于“以上”、“以下”是否包括本数存在争议。本文认为,不宜包括本数。 一、  包括本数不符合“限制加重”原则的要求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判决宣告之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应遵循“限制加重原则”。
咨询律师: 方亮辉
[数罪并罚] 如何实现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九条对被判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外的主刑的数罪并罚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分别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问题却没有作规定,如被宣告拘役缓刑的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而新罪又必须判处有期徒刑,就不得不面对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实现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129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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