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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监管机关刑罚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刑罚执行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近日,城郊检察院依法在广西英山监狱举行的服刑人员减刑申请听证会上,对4名服刑罪犯减刑申请公开听证的过程进行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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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规定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条件。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审核裁定期限(一般情况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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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根据完成的工作量以及被服务单位的反馈情况,少年犯队员可获得相应的奖励,并按五星级标准进行晋升。获得四星级以上队员,将由法院对其所在学校或单位出具表彰改造证明;而获得“五星级队员”称号的,还可以获得申请法院向有关部门提出减刑建议的权利。 7名心理咨询师一对一帮教 此次活动,禅城区法院还聘请了7名心理咨询师,担任缓刑少年犯的心理导师和服务活动的监督人,对其实行一对一的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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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减刑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进行考查,认为符合条件的才启动。而笔者认为应增加由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就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罪犯认为自己确有悔改表现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司法机关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因违反监规而受到处罚,即获准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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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判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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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时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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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减刑幅度
减刑的幅度,是指具有法定减刑条件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可依法减轻原判刑期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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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幅度范围有多大? 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 一年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 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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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减刑的幅度规定
减刑的幅度,依不同的刑种有不同的限制。 一、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试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予以减刑,同时缩减其考验期限。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减刑后的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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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此,驻所检察室建议市看守所,报请减刑时应充分考虑甲犯的立功情节,加大对该犯的减刑幅度,报减刑期由3个月变更为4个月。市看守所采纳了该建议。 据了解,该院此次监督不仅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维护了罪犯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造效果的提升,而且进一步树立了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工作的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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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初,我们对部分监狱的减刑、假释案件试行开庭审理,5月份又重新修改制定“关于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暂行规定”,在全省五大监狱正式实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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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讯:今天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河南省第一监狱召开减刑听证会和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孔志旁听了上午的减刑听证会,出席了下午的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并讲话。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张兴隆出席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河南高院审判监督庭庭长韩兆印主持了减刑听证程序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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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减刑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在矫正犯罪和鼓励犯罪人自新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有的减刑制度远未成熟,特别是在程序运行层面仍存在不少亟待完善之处,为学者所广泛诟病,甚至有人建议以假释取而代之。我们认为减刑制度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对待它的科学态度应该是保留减刑并对其进行改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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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制度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个创举,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有效实现刑罚目的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有关减刑制度改革的议题引起 法律 界广泛关注。本文拟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反思我国现行减刑程序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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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和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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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滥、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乏,公权力行使的恣意化等等,以至于减刑制度的功能大打折扣,成为严重影响我国司法公正乃至社会公正的不和谐音符。对此,我们不能仅止于意识形态层面的评论和批判,更需要进行技术和价值层面的理性反思。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减刑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导致减刑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失当,严重制约和阻碍着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重构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减刑程序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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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适用减刑在程序上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对罪犯适用减刑,而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建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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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治活动中,省南湖监狱党委为进一步规范监狱民警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出台了《浙江省南湖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定》。这个规定是结合监狱实际,对司法部77号令《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的细化,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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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 解读减刑程序
刑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减刑程序】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解释】本条是关于减刑程序的规定。 为使司法机关在办理减刑案件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减刑程序更加规范,刑法专门就减刑应当遵循的程序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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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四川高院和全省各中院、成都铁路运输中院将全面试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裁前公示的规定(试行)》。此举将进一步推进四川省减刑假释工作的规范化、民主化、制度化建设。  今年年初,四川高院决定将“减刑、假释情况分析以及制度研究”作为今年的重点研究课题,组织精干力量进行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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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62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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