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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与适用这一禁止假释制度,还有不同认识,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看法。 一、实践中不应视为累犯可以假释处理的情形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对累犯作了具体规定,凡属该两条规定的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这是没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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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的基本内涵及意义 (一)、理论基础: 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和刑法学中的刑罚观念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是受刑罚观念影响的结果。从刑罚学说的演进来看,呈现出报应刑主义向目的刑主义的发展过程。 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刑事古典学派倡导的报应刑主义在刑事法学中占据统治地位。报应刑主义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种恶因者得恶果,种善因者得善果,特别强调刑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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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自食其力,但要妥善安置好假释人员是一项系统工程,绝非脱下囚服穿上工作服那般简单,希望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以及方方面面都应做到未雨绸缪,及早作出超前安排。如果假释人员生活没着落,又遭人白眼,那么,他们中的一些人很可能选择“破罐子破摔”,还会危害社会,那么,集中假释的意义将大打折扣,而且这样的做法要面对公众的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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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身份特殊的员工蒋云飞与未央区北辰村村办企业北辰物流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说他特殊,因为他是一名刚假释的服刑人员。随着这份就业协议的签订,标志着我省试水“假释一体化”措施迈出了第一步。 假释罪犯 生活有了新希望 蒋云飞是我省试点推行“假释一体化”措施受益的第一批服刑人员。3年前,他因意外致人死亡入狱,被判5年有期徒刑,在崔家沟监狱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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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假释不能破规则
如果周正毅在假释后“东山再起”,再次从商,他在法律上将受到什么约束?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假释是有条件的 王教授向记者介绍到,服刑的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与常人肯定是不一样的,按照《刑法》第84条相关规定,假释期间要遵守以下四点: 其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督管理规定。 其二,服从监督。要按照监督机关(公安机关)规定,报告其活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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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5名服刑人员近日被法院裁定假释,成为陕西假释一体化试点中的首批服刑人员。记者获悉,今后,陕西将有更多服刑人员依据假释一体化办法在狱外接受改造。 2004年起,陕西省监狱罪犯的假释比例连续5年下降,至2008年已不到3%。此非陕西特例。我国一些发达省份的这一比例在8%至10%之间。主要原因是,不致危害社会这个假释法定条件无客观评估标准,不易掌握,监狱和法院担心承担假释不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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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规定》,其中对适用假释和减刑的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解决了一些实践难题。 不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缺乏具体操作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减刑假释由法院的哪个机构来实施?书面审理还是开庭审理?对于结果,当事人有什么样的救济途径?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由于程序缺失,容易形成不公平。特别是一些职务犯罪案件,曾任官员的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方面容易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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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与假释的条件和适用对象? 减刑: (一)减刑的对象条件 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的范围只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改变,均不属于刑法78条规定的减刑。 (二)减刑的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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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起源于英属殖民地澳洲的释放票制度,最初只是对个别服刑好罪犯的恩惠,后来逐渐被各国立法所接受。[1]我国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2]我国的假释撤销制度集中体现在刑法第八十六条,它将撤销假释分为三种情况:(1)假释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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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并受到高度的重视。然而多年来,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执行不力,影响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的提高,难以真正发挥法律赋予它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影响了我国的司法进程。当前,改革现行的假释制度、扩大假释制度的运用,适应社区矫正新形势的发展势在必行。笔者在此试图作一些浅显的探讨,与各位同仁商榷。 一、我国假释制度执行的现状 目前我国假释制度的适用率偏低并有逐年减少之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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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作为一种已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行刑制度,在我国法学理论与司法运用中却一直缺乏应有的关注。97刑法典对假释作了专章规定,改动力度颇大,开始昭示假释制度将在中国日益受到重视。不过,修改后的假释制度,无论是在制度本身还是在司法适用上,都仍然留下了不少讨论的空间。本文拟对假释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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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制度从19世纪诞生于欧洲以来,由于符合社会进步,人类发展的普遍规定,是刑罚科学化、文明化的产物和表现,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非凡的价值,所以迅速在世界各地普及开来,受到普遍的重视。在调控刑罚执行和罪犯改造上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然而我国目前假释制度的诸多不合理因素,不仅阻遏了司法机关对假释的正常改造作用,也影响了假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司法进程。本文拟部分对假释制度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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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监督”和“假释释放”。 在我国,假释制度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假释制度从其雏形到立法,已日臻成熟,但由于其发展受各种因素纷扰,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使得假释制度进步迟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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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电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随着1910年华盛顿万国监狱会议、1925年伦敦万国监狱会议的召开,假释制度逐渐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1950年海牙会议上,一与会者对假释制度评价很高,认为假释是正常而不是例外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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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安宁及百姓的幸福息息相关。 从今年开始,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对假释审核程序进行创新探索,在原有公开听证的审核程序上,又增加了一项评估工作,由社区矫正部门提前对申请假释的犯人进行家庭情况的走访,以及社会矫正环境的评估。今天的节目,咱们就来说说徐州中院的这项创新尝试。 4月13号下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们走进了监狱,对18名申请假释的重刑犯人员进行了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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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该条款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假释裁定的法律监督权,但由于法律并未规定检察机关在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前可以提前介入,这种监督权只是一种事后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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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服刑中积极改造、有明显悔改表现的罪犯,依法实施减刑、假释,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职责。这也是社会上关注的一个刑罚焦点。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年来着眼于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开、公平、公正审判,积极探索审理此类案件的新方式,并依法大胆适用假释制度, 以人文关怀帮助刑释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精心打造出了减刑、假释的“阳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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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假释罪犯要严管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也就是说,于超再次犯罪的时候,还在考验期限内。这就不能不叫人产生这样的想法:这罪犯究竟是否应假释?假释后又该如何监管? 当然,我们相信司法机关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给予于超假释的。在执行刑罚期间,罪犯于超可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了假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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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石市将对老弱病残等六类罪犯加大假释力度。石市要求,市直政法部门要认真研究确定假释的适用范围与标准。对于主观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家中特困女犯、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弱病残犯、过失犯以及因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过失性渎职犯罪的罪犯,要从宽掌握,提高假释比率。 石市要求,法院要及时客观公正地审理裁定假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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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假释出狱几个月,在考验期内不仅没有深刻反省自身,吸取教训,反而不思悔改,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最终被法院依法做出撤销假释的裁定,再次回到监狱服刑。这是山东省广饶县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严厉打击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罪工作中,所办理的该市检察机关首起撤销假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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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30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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