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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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缴纳罚金情况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笔者作为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抢劫刑事案件时,辩护人在发表辩护词时说被告人已缴纳罚金,说明认罪态度好,建议法庭酌情从轻处罚,我们当庭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驳斥,并在庭后给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缴纳罚金并不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是否缴纳罚金也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而且在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预收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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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共同犯罪的定罪量刑
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社会危害性远远超过数个单独犯罪人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多人共犯一罪,更表现为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犯罪完成状态的不同,而这直接影响着共同犯罪案件中的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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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累犯]
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是否成立累犯
被告人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湘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09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东门道口附近乘坐被害人驾驶的出租车,至安源镇牛角平“鬼坡”附近路段时,被告人叫停车,并砍刀架在被害人脖子上,说“不要动”,抢得现金230元,手机1台,后逃离。 【分歧】 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又犯抢劫罪是否成立累犯? 第一种意见认为成立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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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缓刑]
论我国缓刑适用制度的立法完善
摘 要:对我国缓刑适用制度,可以从缓刑适用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以及适用程序三个方面加以完善。具体而言,应当建立罚金刑缓刑制度,适当修正对累犯一律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对缓刑适用实质条件的规定应当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规定某些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的情节,但同时应保留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建立我国的法人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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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追诉时效]
事后"防卫"致人亡 法盲被判无期
革峰被抓住,史书立用绳子将其捆绑,后仍觉不解气,便用斧头朝尉革峰头部猛砍一下,致尉当场死亡。事后,史书里振振有词说自己是 “正当防卫”。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书立将尉革峰绑住后,尉已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力,而史书里仍持斧头猛砍尉的头部,致尉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属于正当防卫。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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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对寻衅滋事罪中首要分子量刑偏轻问题的探讨
新刑法实施以来,将原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一分为三,即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淫乱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定罪量刑的标准及原则 ,为司法机关进一步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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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关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的争议 1997年刑法第26条第3款解决了组织犯刑事责任的范围问题,但对于该款规定中“集团所犯全部罪行”的理解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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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主要观点:本文通过对张任行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详细分析,论述了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认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归责依据是:对犯罪集团中“知而不为”型的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基于首要分子的概括的犯意进行认定,对不知不为型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可以借鉴国际刑法中的“归咎”责任进行认定,根据罪责自负原则,首要分子对超过其控制力或支配力的犯罪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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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准确认定和依法严惩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型犯罪包括聚众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聚众故意伤害等,聚众型犯罪已成为当前严重暴力犯罪的主要犯罪形式之一,部分聚众型犯罪还具有“涉黑涉恶”性质。该类犯罪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审判实践中该类犯罪案件的处理也颇多争议,因此,加强对该类型犯罪的研究,对于更好地处理该类型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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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量刑]
浅淡对违纪集团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
额处分的规定,从而扩大了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的责任范围,导致量纪偏重,甚至错案冤案;或是将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当成一般共同违纪的为首者,对属于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未安排布置、未知情的等违纪事实及结果,一律划分为其责任范围之外,而未作认定及追究,导致处理不到位,放纵违纪。鉴于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及处理作进一步研究。在此谈一些粗浅的理解,以期对正确执纪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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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首要分子的司法认定
本案反映的主要是对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首要分子如何认定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第 97条的规定,首要分子包括两种人,一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第 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只限于对首要分子定罪处罚。首要分子可以是一名,也可以是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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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首要分子的类别
对首要分子进行类别研究,一方面有利于我们在理论上厘清首要分子的相关问题,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对首要分子进行正确的定罪量刑。例如,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承担原则不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要依据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定罪量刑,而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依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即可定罪量刑。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做如下划分: (一)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以首要分子的存在范围为标准,首要分子可以分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与聚众犯罪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犯罪集团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刑法》第120条规定的恐怖组织、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二是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如盗窃集团等。[14]在此,笔者将必要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必要共犯集团,将任意共同犯罪中的犯罪集团称之为任意共犯集团。那么,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依据犯罪集团的分类,也可以分为必要共犯集团首要分子和任意共犯集团首要分子。 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部分聚众犯罪只处罚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其他参加者不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91条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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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首要分子的行为本质
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只是其行为的表现方式,据此并不能必然地得出首要分子需要承担最严重的刑事责任的结论,如果将“组织”、“策划”、“指挥”等行为视为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那么就完全遮蔽了首要分子行为的本质。对首要分子的行为性质进行深层分析才是解决首要分子刑事责任的正确路径。 (一)首要分子的行为表现 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刑法理论上一般把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相提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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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量刑]
刑法中的首要分子
我国《刑法》中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可以划分为总则中的规定和分则中的规定两种情况: 1:总则中首要分子的规定主要指?,?《刑法》第26条第三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首要分子当然是主犯?法。? 2:《刑法》分则的首要分子又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a:对首要分子专门规定了法定刑?,?如《刑法》第104条对武装暴叛乱﹑暴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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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延长及中断
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进行了限制。刑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了追诉时效的期限,第八十八条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由于发生了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事由,追诉期限无限延伸的制度。第八十九条第二款则规定了追诉时效的中断——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已经过去的时效归于无效,追诉期限从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之日起从新开始计算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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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的延长
追诉时效的延长(即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是受理案件;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要件:①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②罪犯有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 (2)被害人提出控告,而司法机关应立案或受案而没立案、受案的。要件:①被害人提出控告;②司法机关本应立案或者受案而没有立案、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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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延长制度
嫌疑人,就没有追究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立案侦查,无论过多长时间,都逃避不了国家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有人认为,刑法典第88条第一款关于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与79年旧刑法相比,把追诉时效的效力局限于侦察机关未予立案的隐案,范围过于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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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规定举例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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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特别说明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犯罪分子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于“法定最高刑”的确定,应根据刑法规定的条款和量刑幅度,按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规定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应适用的条款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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