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
运用
刑罚运用栏目为您提供最新刑罚运用相关知识和资讯,包括量刑、追诉时效、假释、自首、缓刑、数罪并罚、累犯等相关内容,并有专业的律师为您在线免费解答有关问题。
[追诉时效]
内地与澳门刑法追诉时效制度之比较
刑法追诉时效是指享有追诉权的主体对特定的犯罪没有适时行使追诉权的事实状态经过法定的期限,则对于该罪的追诉权消灭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刑事立法所普遍采纳的一项刑法基本制度,其意义与必要性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同。我国内地与澳门亦不例外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追诉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追诉时效制度
追诉时效制度,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后,经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未被追诉的,司法机关便不再进行追诉的制度。[1]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对追诉时效制度作了规定,但鉴于法律条文较为原则,追诉时效制度在理解和适用时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 追诉期限中的"法定最高刑"问题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咨询律师:
刘波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概念
追诉时效(deadline of prosecution)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各国对追诉时效规定不一,最长的达30年,最短的仅3个月。
咨询律师:
肖本岗
[追诉时效]
追诉时效-词语解释
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的方法处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解释。 另外,大家来看一个实践中的案例。2007年9月6日的《浙江法制报》第6版上的案例一,讲的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对郑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作出终止审理的裁定。其中讲到该案发生在1994年,公安机关当时就立案侦查,郑某也没有逃避的情形,但公安直到超过追诉时效期限10年后的2007年才叫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导致法院裁定不再追究。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我国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正当化
权的保障程度,确认罪犯的被改造效果。目前,我国减刑、假释程序很不规范,极待完善,笔者希望能通过此文,对该程序理论与实践上的完善能有所裨益。但在展开论述之前,笔者首先要界定本文所探讨的减刑、假释程序仅指法院在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后所进行的审理程序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减刑假释的程序正义从听证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近日在全国部分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所有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制度,尤其是对原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重大、有影响的减刑、假释案件则实行陪审制度或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 在职务犯罪减刑、假释中引入听证程序,以透明化的机制运作确保刑罚执行变动中的公正性,这无疑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减刑]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
为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集体评议、首长负责的工作制度。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完善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实践与思考
假释条件的犯人要远远多于每次实际核准的人数。如何确定减刑、假释对象又成为了减刑、假释工作中突出问题。在这一环节上,由于法律没有进行严格界定,给实际工作留下了随意操作的空间,甚至监狱严格按照集体研究,逐级审批来确定减刑名单,仍不能完全避免罪犯及其家属乃至社会的误解和猜疑。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假释]
刑事案件假释及其程序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原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减刑假释程序应该重新构建
程序重构的具体模式有两种:一是司法机关依职权提出二是罪犯本人申请 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可谓对罪犯的“第二次审判”,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存在监狱建议权侵蚀法院审判权、检察机关监督手段疲软、当事人参与权过少等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公等问题。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减刑]
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
减刑、假释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减刑、假释程序设计得不合理,那么即使刑事实体法制定得再好,此前的刑事诉讼程序再公正、合理,最终也会因减刑、假释程序的缺陷而功亏一篑。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近年来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侵蚀我国司法正义而又长期被忽视的黑洞”。
咨询律师:
刘波
[假释]
假释的对象和程序
假释是指给予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1 . 假释的对象 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符合下述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假释: 一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不适用假释。 二是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的罪犯。法定适用假释对象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招待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已实际执行十年以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减刑]
减刑假释案件程序透明化
明等13名犯人获得减刑2年6个月。 法官表示,以往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一般只采取由执行机关呈报材料,法院进行书面审理的模式。如今减刑假释采取听证会的方式,今天又请了10位人大代表进行观摩,最大的好处就是使减刑、假释程序透明化,并且任何人都可以当庭提出意见,比以前灵活公正。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减刑假释应引入公开听证程序
裁判结果影响的人应充分而有意义地参与裁判过程、控辩双方应受到平等对待、裁判应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程序应当及时地产生裁判结果等程序性规则来保障实体的公正。减刑假释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理应符合司法程序的一般原则,遵循保障程序公正的各项规则如程序参与原则、中立原则、程序对等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自治原则、程序及时和终结原则等。而听证制度恰恰是为公正而生。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减刑]
减刑假释程序在阳光下运行
据了解,王亮大专学历,由于诈骗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2006年6月入狱,这次是他第一次通过监狱提请减刑。 2 避免职务犯减刑假释有猫腻 “职务犯罪是近几年社会关注的热点,此次需要被公证的职务犯一共有33人,其中省第三监狱有18人,其他需被公证的职务犯分别在许昌监狱和许昌市监狱。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减刑假释程序中检察监督的强化
制度运行的症结——长期缺乏检察监督权的设置,并以此提出加强减刑假释监督的途径和对强化减刑假释检察监督的改革设想。 一、我国现行减刑假释立法和检察监督模式 在我国的现有立法中,《刑法》设专节③规定了减刑、假释两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具体执行中我国采取减刑假释由“刑罚执行部门提请、人民法院审裁”的减刑假释行使权设置格局。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缓刑]
撤销缓刑假释程序应细化
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应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由原作出缓刑、假释裁判的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公安机关提出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但对上述犯罪分子能否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适用诉讼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揭开减刑假释程序的神秘面纱
活动、提高监狱执法质量的新举措,揭开了监狱执法工作的神秘面纱。 据省监狱管理局局长王有仁介绍,这次观摩会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提高监狱对减刑、假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规范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减刑、假释的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减刑、假释工作
咨询律师:
肖本岗
[减刑]
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规范化
在北京市政法单位“执法整改”活动中,北京市监狱局对狱警执法最易出问题的提请减刑假释程序进行了规范。记者日前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了解到,现在一名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经过10个环节,并进行两次公示。 记者日前在北京市监狱一个小礼堂里看到,申报减刑假释的24名罪犯及部分旁听家属,整齐地坐成几排,等待着即将举行的提请减刑假释公开审批大会。
咨询律师:
刘波
[减刑]
服刑人员减刑、假释的监督程序
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中,发现并纠正各类违法问题,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在办理减刑、假释工作过程中,减刑、假释裁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相关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监管机关对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记分不合理;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裁定案卷不规范等情况,甚至发生了徇私枉法、权钱交易以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等严重损害司法公正和刑罚正确执行的现象。
咨询律师:
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