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双方因故争执,互有伤害时候构成正当防卫
我们将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解答: 本案中虽然有一定的防卫情节,但我认为认定构成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尚不完全符合条件,因为已经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较大的损害,根据刑法规定,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本案定性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至于说你是否有责任,我认为要看你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如何。如果可以证明你起了教唆作用的话,则你也属于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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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交警受到不法侵害可正当防卫
近日,《法制日报》报道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司机雷晓明醉酒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后,不但不配合交警勘查处理现场,反而聚众闹事,殴打执勤民警的消息:“民警吕文波脸被打伤,警服被撕裂,手表被打丢。” 闻知此事,笔者非常愤慨。近年来,形形色色的“袭警”事件不时见诸报端。掩卷沉思,不禁惊问:光天化日之下,“歹徒”缘何如此猖狂?笔者认为,除了极少数不法分子素质低下、法制观念淡薄外,警察“软弱可欺”也无形中助长了这些不法之徒的嚣张气焰。 《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可见,正当防卫是每一个公民的一项正当的、合法的权利,交警作为一名公民当然也不能例外。因此,如果我们交警遇有不法侵害,应该理直气壮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正当防卫,而不应采取“消极避让和打不还手”的做法。 新的社会发展形势赋予了人民警察更多新的使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交通民警“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这也从客观上束缚限制了交通警察执法活动过程中的“能动性”。但话又说回来,如果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时刻都想着尊重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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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杀人”正当防卫
一起命案,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 秋菊式母亲22个月为儿子“讨”清白 “凶手”正当防卫法院判决无罪 2003年5月27日,哈市24岁的朱权在网吧内因几句争吵被人捅成重伤,而在他夺刀将一人捅死一人捅伤后,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历经法院6次开庭审理、判决后,朱权终于被认定其行为是正当防卫,在被羁押第22个月后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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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互殴中正当防卫的认定
期隐匿外地,直至2004年12月17日被抓获。 [争议] 本案在审理中,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意见一致,但对被告人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正当防卫形成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减轻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正当防卫,但因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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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肖某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我朋友肖某和几个人在一起吃饭,吃着吃着,来了一帮人,这一帮人手持仿真手枪.砍刀.过来就砍我朋友他们,拿着手枪指着他们.我朋友就过去先抢到手枪随后又抢到砍刀.砍了几个人.这种属于正当防卫吗? 律师解答: 如那帮人与你朋友无任何矛盾纠纷,却持仿真手枪、砍刀砍你的朋友,你朋友夺下刀和枪后,再去砍伤那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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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被人拳打脚踢后以刀还击 是正当防卫 还是故意伤害
小赵曾与于某的妻子发生过矛盾,于某就想找机会报复,替妻子出气。于是,于某纠集了孔某在小赵放学必经之路上,将小赵截住,对其拳打脚踢。当小赵头部受伤倒地,于某、孔某转身离去时,小赵突然摸着头部自言自语地说:“我是不是流血了?”于某、孔某闻听又返身回来,准备继续殴打小赵。这时,小赵突然从书包中掏出水果刀向于某捅了三刀,当孔某上前时,小赵又将孔某扎伤。于某被扎后因气管、食道和右侧锁骨下动脉断裂,经抢救无效死亡。孔某右面部、下颌、左手背多处组织裂伤,经鉴定为轻伤。当日,小赵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分歧意见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小赵犯罪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小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因为先是于某和孔某无故殴打小赵,这一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小赵在第二次面临殴打时,头部已经受伤,其内心处于极度恐惧的状态。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小赵才拿出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当时的情境来看,不可能要求小赵对刀扎的部位和力度有太多的考虑,因此,小赵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第二种意见认为,小赵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小赵在突遭他人殴打并受伤的情况下,才对致害人于某和孔某实施了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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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被告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张国庆在罗庄乡开一个体烟酒店。2006年4月21日晚23时许张国庆起来小便,见自己的店门敞开,遂拿着手电进到屋内,只见一人正蒙着脸拿着塑料袋在柜台内找东西,张国庆大声呼喊:“快来人!”并上前抓住该人,该人见状一闪身,张一手抓空,趴在地上,这时该人即闪身跑出门外,张即爬起拿起门后一根铁棍追去,当追到张国庆家东100多米处时,该人由于紧张,一脚踏空栽倒在路边的水沟内,被张抓住,该人即跪地求饶,恳求让张放了自己,张哪里肯罢休,继而用脚朝该人身上猛跺数脚,并手持铁棍照该人头上打去,并揭去该人蒙脸的东西,张用手电筒一照,只见该人面部、头部多处出血,经辩认该人正是本村无业青年王某,这才罢手离去。王某住进医院花去医药费631.66元,后将张告上法庭。 【审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深夜去张国庆家盗窃,被张抓住,被告张国庆不是将王某送往公安机关,而是将其打伤,被告自身存有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对原告造成的伤害被告应当赔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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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用事先准备的刀具防卫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的情况下,才拿出刀具,持刀朝抱住其腰部的被害人捅了一刀,被告人具有防卫的目的。此外,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认识外界的范围会缩小,自控能力会减弱,往往不能正确评价侵害的强度和防卫的强度,因此防卫人认识到自己的防卫强度是反击和制止不法分子所必需的就可以了,故被告人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意见三认为具有防卫过当情节,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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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本案是打架斗殴还是正当防卫
还是打架斗殴,这是此案争议的焦点,也是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 本案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即上午的互殴阶段,此时,王立与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双方相互争执,行为性质属于互殴,合议庭对这一点认定没有争议。第二阶段即争执结束后,王立去医院治疗,李广义纠集一帮人来王立家“报仇”,把王立妻子及其哥嫂打倒在地,王立从医院赶回,参与打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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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此案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正当防卫
陈某行为的定性,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本案是由陈某引起与谢某之间的争执,且进一步激化为双方斗殴,斗殴中陈某造成致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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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枪杀抢劫犯属于正当防卫吗
的枪支、弹型来不及细致考虑,主观上只是伤害的故意。 第三种意见 : 张某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认为张某某实施防卫的背景是处于深夜,面对突发事件和人员的劣势,难以准确判断不法侵害的手段及程度,且抢劫人已经上墙,公安人员尚未赶到,在危急时刻为了防止财产和人身安全遭受不法侵害,被迫采取了防卫措施。其行为符合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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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司机撞死劫匪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2010年5月16日,朱某在外出取货、正常骑车的过程中,突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朝其驶来,坐在上面的男子将朱某身上的挂包抢走,并飞快地驾车离开。朱某马上骑车追赶,由于速度太快,结果与摩托车相撞,致抢其包的两位男子坠车, 其中一个当场死亡,另外一人则受重伤。 [分歧] 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正当防卫?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机撞死动匪应当认定为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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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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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殴打抡菜刀砍伤打人者——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原告人何某、秦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万元。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在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时,持刀将二人砍至轻伤,虽属正当防卫,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应减轻或免除处罚。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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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事先做好准备能否成立正当防卫
而采取的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从这些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并不排斥事先做好防范准备的情形,在实践中我们也有很多人在犯罪多发地点及多发时间,随身携带一些必要的防范工具以备不测。在本案中,小孙和小刘预先持械的行为,也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并没有事先犯罪的故意,更没有想到要伤害到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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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自身不受侵害,且有效地阻止了杨某的不法侵害行为。当时的情况决定了王某无条件去考虑其他防卫方法,因此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杨某死亡,但不属于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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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岭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
身侵害,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合理合法的。(三)方岭伟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害人的侵害虽仅限于拳打脚踢,但段奇身高体壮,又借着酒劲,其侵害很可能致方岭云伤亡。另外,被告人所持凶器是顺手从墙边捡的,可见其不是有预谋的伤害。因而,防卫的条件和强度都是与侵害相当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方岭伟属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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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携带的螺丝刀,先后刺中三人后逃跑。受伤的牛某当日入住医院。经公安局鉴定其左上腹被刺伤处为重伤。 评析: 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合意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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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某的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在持续没有结束,龚某拿方凳直扫过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龚某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理由是:被害人赖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击,并未使用凶器,而且赖某追到厅堂时也是赤手空拳,而龚某却利用厅堂没有开灯、躲在门后的便利,趁赖某不备操起方凳就砸过去,致赖某重伤乙级,伤残九级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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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刺死妻子杨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么
故意,而且实施了杀人行为,直接造成了杨某死亡的危害后果,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倒地后,王某立即打电话通知杨某的亲属快来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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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嫌疑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中对嫌疑人的是否构成犯罪持不同意见: 第一种认为刘等人在夜深人静之际窜入被告人家中,并持刀威胁被告人萧某的丈夫,萧某在当时的情形下有理由认为刘等人的行为对自己丈夫的生命会造成威胁,故被告人萧某随手操刀向刘等人砍去,是为了阻止对其丈夫的不法侵害,在当时的情形下不能苛求萧某应砍在不法侵害人身体的哪个部位才不算防卫过当,应认定被告人萧某的行为属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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