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于犯罪人,从而可能逼使其履行作为义务,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第二种观点虽然一般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妥,但仔细推敲起来,还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在犯罪人不履行作为义务从而形成给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迫性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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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2款规定的正当防卫(可称为一般正当防卫)之间的特别与一般的逻辑关系。无限防卫”容易使人误解为没有限制条件的防卫,而我国刑法对这种防卫的适用条件是有严格的限制的;无过当防卫不能正确的表现出《刑法》第20条的内在逻辑关系。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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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律师谈暴力犯罪案件与正当防卫
2011年5月9日,民众高度关注的沈阳市小贩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法院终审时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处夏俊峰死刑。夏俊峰的辩护律师认为,故意杀人”的罪名不能成立,夏俊峰应为正当防卫。笔者在执业的过程中,也曾担任过暴力犯罪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该案中被告人也曾提出存在正当防卫的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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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论特殊防卫权
人在什么条件下进行的防卫是正当的、怎样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以及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等问题,理解上很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正当防卫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严厉打击暴力性的严重刑事犯罪,97年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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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偶然防卫之防卫新释
偶然防卫之防卫是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根据正当防卫理论,适用本理论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虽然关于不法侵害的范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以为仅指犯罪行为;有的认为除犯罪行为外,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还有的学者甚至做出更细致的区分(比如张明楷),将第二种观点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限定,排除了一些不具有紧急性,破坏性的违法行为,如重婚罪。尽管如此,学者们是一致认为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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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民法的正当防卫
侵权责任法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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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认定对精神病患者的正当防卫行为应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发生精神病患者侵害行为时,当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时,笔者认为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实施正当防卫,其正当防卫行为的构成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 首先,精神病人对其侵害结果不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精神病会引起精神病人在意识、感知、思维、情感或智能等方面的障碍,导致其丧失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刑事违法性的能力,且丧失控制自己行为的方式、方向、强度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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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概念浅析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正当的自身利益、国家和集团利益、别人利益可采取的一种正当行为,旨在鼓励和保护公民见义勇为的行动。本文在论述其概念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有关它的几个学界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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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可特殊防卫之犯罪范围的司法认定
看问题的角度、对立法精神把握的正确程度等有相当的关系。我们认为,如果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的犯罪范围,仅须对其中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科学的解析即可,无必要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诸犯罪的问题作过多的纠缠。但是,从适用刑法的准确性及提升司法的科学性而言,对这些问题作出准确、科学的说明则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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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认定
向来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所重视。立法为正当防卫规定了五个条件:防卫时间、防卫意图、防卫起因、防卫对象和防卫限度。这五个条件较好地划定了正当防卫与防卫不适时、假想防卫、偶然防卫、防卫过当等的界限。五个认定条件中,防卫限度是一个棘手的难题。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经典表述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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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综合认定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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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被刑讯逼供时可否实施“正当防卫”
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见,司法工作人员利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证人证言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点是《刑法》定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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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烈女”邓玉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 薛群英 李丽 据湖北省巴东县公安局通报:2009年5月10日20时许,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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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论正当防卫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刘亮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它和紧急避险一样,是现行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防卫权是由人类的防卫本能逐步发展而来的一项法律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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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浅析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的情形
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直比较重视对于防卫问题的研究。尤其是1997年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重大修改以来,该问题直到目前仍是理论和实务研究的重点,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着学术争鸣和服务司法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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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对“无限防卫权”法律规定的反思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该条款的规定,有些学者概括为无过当之防卫”的规定,[1]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无限防卫权”的规定,[2]还有的称之为特别防卫权”的规定。不论如何概括,都说明刑法典赋予公民对特定不法侵害以无限防卫权。对刑法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理论界褒贬不一,赞成者颇多,批评者也不乏其人。本文对无限防卫权规定的利弊予以探讨,以引起对无限防卫权的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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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形态]
完善刑法中正当防卫条件的构想
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正当防卫条件的规定过于简略,这次修改刑法之际应完善这一问题。为此,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条件之一的不法侵害作一重点探讨。? 一、不法侵害的界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不法侵害”条件,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 1。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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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
【论文关健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关系 【论文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但如行使不当,就转化成了防卫过当,而会危害社会,形成犯罪,因此人们在进行正当防卫的同时又存在着承担一定刑事责任的风险。本文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定义、构成条件进行比较,来分析两者的关系。 1正当防卫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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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犯罪形态]
有关正当防卫的几点见解
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共权力救济时,而采取防卫的权利。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论相当大,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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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