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
正当防卫的定义以及成立的条件
年刑法和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条件、特殊防卫权及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文规定、虽然修订后正当防卫立法较之原刑法在涉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问题上有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但是,在近几年的司法理论及实践当中,对其成立的各种条件及特殊防卫权等问题发生的争论较多,其中不乏真知灼见,在本文中,我将结合目前学术理论界的各主要观点对正当防卫的定义及各项要素阐述几点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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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浅议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长期以来,学术界的理论家、司法工作者对正当防卫概念所涉及到理论问题进行了精辟的阐述,但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重在付诸实施,其立法意图、价值追求只有在实施法律过程中才能得以充分体现。本文从理论认识、意识观念等主观方面入手,结合对正当防卫概念、内涵等理论的个人理解和客观现实的分析,以求对实施正当防卫制度应具备的主观条件作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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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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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自卫的认定标准
如果被别人拦住要钱,他还没有动手,我比他先出手算正当自卫吗? 律咖网律师解答: 如果你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方有没有动手并不是关键,关键是他是不是正在着手一些行为,比如掏出刀子或其他武器之类 相关法规: 正当防卫(又称自我防卫,简称自卫),是大陆法系刑法上的一种概念,表示“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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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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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与适用
我国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防止不法侵害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它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宏扬正气,捍卫法律尊严。在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充分发挥正当防卫制度的作用,是我国刑法的正当防卫制度得以全面落实的重中之重,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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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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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人民法院报8月9日第3版刊登《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可否进行正当防卫》一文,该文作者认为:在知道侵害者是精神病人时,应当允许正当防卫。对此,笔者认为:对患精神病的侵害者不宜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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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犯罪形态]
关于互相殴斗是否可以成立正当防卫的问题
因双方都有加害对方的意图,目的均不正当,这种相互侵害的行为都不能成立正当防卫。但是一方已经退让,已经停止斗殴,甚至一方求饶或逃跑的,而另一方不依不饶、紧追不舍,继续实施侵害的,则前者即避让一方此时就可以对后者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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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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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正当防卫的特殊构成要件及应注意的问题
绝对正当防卫是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的正当防卫相对而言的,成谓绝对正当防卫,是指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免遭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暴力侵害,而采取造成不法者人身损害的防卫反击。构成绝对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殊要件。 1实施绝对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暴力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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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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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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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的条件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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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几类特殊侵害主体的正当防卫问题
按理论界的通说,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某人遭到侵害,就可以对不法侵害实施者予以防卫。这一点在不法行为实施者具有正常认识和意志能力时,是毫无疑问。但如果不法行为实施者没有人所特有的认识和意志能力,或者在这方面能力存在缺陷,受侵害人是否当然具有防卫的权利,如果具有这种权利,是否又可用正当防卫理论进行解释呢?本文拟对几类特殊主体的不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问题谈点看法。 1、对动物的正当防卫问题 我们认为,对动物侵袭的问题要作具体的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动物的侵袭大体上有三种情况: (1)动物的主人故意驱使动物去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甲唆使其训练有素的猎犬去咬乙的家禽。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猎犬是甲毁损他人财物的工具。这时如果乙殴打猎犬,表面看来,乙是对猎犬加以反击,但实际上受损害的仍是猎犬的主人甲,反击猎犬,就是损害甲的财产利益。所以在这种条件下,反击动物的侵袭是正当防卫行为。 (2)某人的动物被别人驱使而侵袭他人或他人财产。例如,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牵出来去撞王五,王五把牛打伤或打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打死牛并不是张三的财产,王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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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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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生命健康受损的责任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分析说明] 因正当防卫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权受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强度可以适当地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必须以制止侵害为限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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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同于其他非正当防卫,有它的独特性。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但同正当防卫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犯罪。这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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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认识正当防卫的条件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脱离刑法的具体规定,正当防卫的条件便无从谈起。当然,刑法的规定是简练概括的,并不能确切地指明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条件,这要求我们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在刑法理论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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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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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何进行正当防卫?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本文主要对刑法中的罪名解读进行了介绍。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主要考虑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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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性质
加害性的犯罪行为,但实质上,正当防卫行为的加害性是针对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行为的,所以它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巩固和维护社会利益与秩序的性质。因而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为。 其次,“特殊防卫权”具有目的正当与行为防卫的内在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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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论文摘要:现有的关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表述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以正当防卫为基础,讨论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问题。这种表述由于立论前提的不当,导致了研究中的一系列问题。为解决现有表述中存在的问题,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应以防卫行为为前提,展开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新表述。 论文关键词:防卫行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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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同于其他非正当防卫,有它的独特性。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虽然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但同正当防卫有着质的区别。防卫过当是在具备正当防卫四个条件的情况下,由于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犯罪。这是刑法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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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鼓励公民自觉地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更好地保护被侵害的利益,新刑法典对正当防卫作了修改。 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7条第1款与新刑法典第20条第1款这两个概念比较,新刑法的规定在被保护利益的主体上增加了“国家”,在被保护的对象上增列了“财产”,在防卫对象上,明确规定为是“不法侵害人”。这样,新刑法典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较1979年刑法典中的规定更趋全面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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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侵害行为的范围
正当防卫中侵害行为的范围 我们认为,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相比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将正当防卫区分为一般正当防卫与特别正当防卫两类,两类正当防卫的对象即侵害行为的范围是不同的,需要分别加以研究。 (一)一般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的范围 就一般正当防卫的对象范围而言,1997年刑法与1979年刑法的表述一致,都使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一语,因此范围应当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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