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
间接故意犯罪未遂的理论和实例
间接故意犯罪有无未遂?不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也是一个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定性量刑和罪与非罪。因而,作者试图从新的角度,通过具体案件,对间接故意犯罪未遂进行探讨,以求教于专家学者和同仁志士。 间接故意犯罪有没有未遂?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尽一致。学者认识尚未统一。从各国立法上看,大致有三种情况:1、承认间接故意可以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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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间接故意犯罪
日前,韩应龙、颜克于、廖红军被提起公诉,原因是三人围堵小偷,致使其跳进河道被淹死,三人见死不救。但三人一直弄不明白,小偷自己跳进河道被淹死,他们三人怎么就成了杀人犯了?今天,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给出了答案:见死不救者“不作为”致人死亡,涉嫌间接故意杀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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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
故意杀人,另一方面又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犯罪未遂,反映出刑法理论上的一个争议问题:间接故意犯罪中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停止形态,刑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否定说。(参见高铭暄主编:《中国刑法学》,16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持否定说观点的学者认为,间接故意犯罪由其主客观特征所决定,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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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我国刑法对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对间接故意犯罪科以较重的处罚,而对过失犯罪,量刑就相对轻些但是,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有这样一个案例:一个货车司机,在上路前,发现刹车有问题,认为自己注意点就不会出事,就驾车上路了 ,结果,由于刹车不灵,发生车祸,造成一死两伤.该司机,是间接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间接故意和过失的相同之处:二者都是预见到了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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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是一种间接故意犯罪
上是一种故意心理,属于明知可能而放任或轻信的间接故意,而并非过失。同时,酒后驾驶与导致交通事故往往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酒后驾驶的交通肇事仍以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来定罪量刑,即便加重处罚,也有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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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特征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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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形态
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完成形态即犯罪既遂的标准从根本上说看行为是否齐备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不同类型的犯罪法律设定的构成要件要求有所不同,所以既遂的判断标准也不应具体分析,大致说来,主要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以及举动犯,对既遂各有不同的标准。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 *危险犯,以刑法分则规定的足以造成某种严重后果的危险的出现为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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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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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的范畴。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不同之处在于: (1)从认识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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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合理解释,也可能人为地限制中止的成立范围。例如,如果认为危险犯以发生危险状态为既遂,那么在发生了危险状态后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法益。可见,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在某种程度上也取决于对其他犯罪形态的正确认定。 ②中止的自动性 犯罪中止具有任意性,而犯罪未遂具有被迫性。 日本刑法中的判断具有“任意性”的步骤: (1)行为人是否觉得“想干的话就能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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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特有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犯罪故意是以认识因素为基础的,在认识因素基础上形成的意志因素是决定行为实施、行为方向的内在心理动力。本文就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谈一点粗浅的论述。 刑法第十四条对犯罪故意的规定,以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认识因素基础上。所具有的意志因素的区别是希望还是放任,区分为犯罪的直接故意和犯罪的间接故意。这两种故意共享一个“明知”的形式的内容。明知作为一种认识的形式,它与没有明知和不能明知对应而存在。知与不知是人们处于客观世界中的一种心理事实。由于人先天智商的差异,后天受教育的程度不同,所处的环境迥异,人的认知能力是有所差别的。犯罪故意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罪过,明知实际上就是对这种主观罪过的判断与评价。 一,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离不开明知的内容。从明知的内容可以分析行为人罪过的大小。刑法的十四条对明知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明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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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认定标准
与重构进行了探索。然而,理论的成长总是在论证中曲折前进,与“违法性认识”相对应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就站在了对立面,从实证性、功利性的角度针锋相对的提出,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应该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蓝本,不应局限于违法性认识的圜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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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详解
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据此,故意犯罪是在故意心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犯罪故意,则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密切联系,没有前者就没有后果,但二者不是等同的概念,前者是一种罪过心理,后者则是一种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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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
作为故意罪过形式之一的间接故意,由于其自身的复杂性导致诸多问题仍处在探讨中。其中的核心问题当然是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它涉及什么是间接故意犯罪中的“放任”?“明知必然性而任其发生”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犯罪形态之分? 刑法理论对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并不鲜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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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既遂标准的再思考
的事实,即我国刑法对各种故意犯罪,都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的成立所应具备的危害结果,所谓犯罪既遂应具备的“法定的危害结果”是不存在的。正是由于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法定依据,才引发了学理上对犯罪既遂标准的争论。 犯罪目的得逞说也欠全面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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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故意犯罪主观要件的成立与判断案解
旁边站着几个正常人在。鉴于当时情形(特别是路边还站着几个人)丁某无法预见危害后果,属意外事件,按刑法第16条规定,不构成犯罪。丁某的刹车不灵,无车灯夜间行使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笔者不同意甲、乙、丙三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认为甲、乙、丙 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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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过程中犯罪形态概述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故意犯罪行为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几个不同的形态,有的刑法理论称为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或停止阶段,也有的称为停止形态。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都是相对犯罪的既遂而言的,并且与犯罪的既遂有着重要的区别。 所谓犯罪的既遂,是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犯罪的一切要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故意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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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探讨“故意犯罪导致死亡”
而是从属于另一原因,尽管另一原因是间接的但其仍然是近因。虽然被保险人致死的最直接原因是“踢打致其脾破裂死亡”,但是“踢打致其脾破裂死亡”中“踢打”行为本身是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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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故意犯罪的违法性认识
故意犯罪故意的成立是否需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违法性认识与社会危害性认识之间是何关系等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历来有争议。本文试对此提出些个人浅见,以期抛砖引玉,繁荣我国刑法理论研究。 一、概念及各种观点 探讨以上问题以前需明确本文的违法性认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含义。违法性认识指行为人行为以前,对自己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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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认定标准研究
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对于故意犯罪的两大构成要素“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学界几乎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其中的“认识因素”的内容,争论的却是相当激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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