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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程序的威胁或者强制而被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刑法规定,胁从犯也要对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精神上受到犯罪分子一定程度的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就其自身而言,并未丧失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
咨询律师: 胡骅
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对胁从犯通说的质疑
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笔者对通说的科学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是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的独立共犯人。 (一)通说缺乏法律依据 胁从犯作为法定独立共犯人的身份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4]但实质上胁从犯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只是学理上对受胁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的一种称谓。
咨询律师: 胡骅
胁从犯就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构成要件
自愿实施反革命行为的胁从分子,得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刑。这一政策在对敌斗争中收到了分化瓦解敌人和改造罪犯的良好效果。 胁从犯的构成要件:按照中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构成胁从犯的客观要件与构成从犯的客观要件相同,即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但构成胁从犯的主观要件却不同于构成从犯的主观要件。从犯与主犯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构成和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胁从犯的法定概念。根据这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胁从犯的构成特征: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的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实施或不实施的情况下,因某种原因而选择了实施犯罪行为。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问题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应具体认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分析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
咨询律师: 胡骅
“胁迫”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描述;同时,学者对这一问题在各自的学理解释中又存在不同的见解。故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有对胁从犯中“胁迫”的某些疑问。其中,“胁迫”应否包括他人以侵害行为人自身非法利益为内容的威胁或强制;换言之,侵害非法利益是否胁迫的内容,受此种威胁而犯罪是否构成胁从犯,便是本文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
咨询律师: 胡骅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甲起较小作用的人,妻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决于从犯的作用)虽术是荆涤莳明文规定,却是对刑法第26条至第29条进行体系解释得出的合理结论。如果行为人起先是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或次要作用,则应分别按主犯或从犯论处。 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只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之中,故对胁从犯的理解和认定不能脱离犯罪构成要件与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这里有两种情况值得注意:第一,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由于主观上没有罪过,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抢劫犯持枪劫持出租车司机,令司机将其送往某银行实施抢劫行为的,出租车司机因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不构成抢劫罪的胁从犯。第二:整合紧急避险条件的不成立胁从犯。如民航飞机在飞行中突遭武装歹徒劫持,机长为避免机毁人亡,不得已将飞机开往歹徒指定地点。机长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是劫机犯的胁从犯。 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刑法之所以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28条的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犯罪包括被胁迫的程度、对危害结果的作用大小、罪后表现等因素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过失犯罪与无罪过事件的区别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对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没有认识,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危害后果有无预见能力,也即是否应当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即有罪过,没有能力预见导致对结果的实际没有预见,即为无罪过事件。
咨询律师: 肖本岗
构成犯罪之性质该如何认定,应该是有话可以说一说的。 承审邓玉娇案的法院之所以如此定谳,虽非采用有关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之理论的通说,但应该有其一定的司法理由。相关的通说认为,防卫过当行为所构成之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且只能是防卫过当之过失行为致人重伤或致人死亡才构成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仅为让路的一点小事,双方互不相让,然后动起手来,结果,一人送了命,另一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王有山有期徒刑三年。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认定,应以类型化为标准,即只有存在“当某种手段行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的关系时,才宜认定数行为之间存在着牵连关系。 本案中,贺某无证持有枪支,属刑法规定的“非法持有”,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伙同他人上山打猎,未确保同伴生命安全,疏忽大意枪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咨询律师: 刘波
某因受伤害死亡,肯定不在被告人的唐某意料之中。根据唐某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本案的具体情节,发生这样的危害后果,也不是唐某事先应当预见的,因此本案不属过失犯罪。但是唐某在持砖掷向李某之前,对这种行为会发生伤害李某的后果,应当是明知的,但由于其在气愤之中,便对伤害后果的发生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过失犯罪不构成牵连犯
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应按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意见二:本案不构成牵连犯。贺某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咨询律师: 肖本岗
2010年7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各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过失犯罪以及是否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第一种观点,本案21名被告人均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一审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21名被告人分别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导致因燃放烟花而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均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对各被告人分别定罪处罚。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共同过失犯罪研究
不同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况就是共同过失犯罪,对此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是刑法第25条第2款明文规定。甲乙主观上都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带来什么危害,相信对方在岗位上值守,以致出现发生岗位无人值班的情况,发生了危害结果,都属于犯罪过失。而且,两人的过失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正确答案应为bd。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8 业务咨询人数: 166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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