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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危害结果的种类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1.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咨询律师: 刘波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正确定位。刑法因果关系本身并不直接说明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是存在一种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的运行机制,从刑事责任的功能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运行角度看,刑法因果关系通过其运行机制,对刑事责任的质与量都提供客观基础。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
咨询律师: 刘波
由于过失犯罪大多造成单位自身损失,如果认定单位犯罪也存在过失形式,实质上是将单位成员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株连到单位,不仅对于作为受害者的单位是不公平的,对于单位责任人员以外的其他单位成员也是不公平的。 我国刑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在总则部分以专节规定了单位犯罪,在分则部分则以近百个条文对此予以细化。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单位过失犯罪是什么
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如果单位在集体研究或者负责人员决定实施某种行为的时候,明知该行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虽不希望该行为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应当预见可能引起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却轻信可以避免,因而决定实施了该行为,并引起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则由此构成的犯罪,是单位过失犯罪。
咨询律师: 刘波
[犯罪构成]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
共同盗窃主从犯的认定,一直是共同盗窃中的一个疑难问题。而正确划分主从犯,又是正确量刑的前提。因而,深入研究和正确划分共同盗窃主从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共同盗窃主犯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所谓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主刑与附加刑
简单来说,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 附加刑既可以跟主刑一起使用,也可以独立使用。
咨询律师: 肖本岗
上诉不增加或加重附加刑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明确指出,刑事二审改变一审认定罪名的,不能增加适用附加刑或将原判较轻的附加刑改判为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理。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犯罪主观方面 绑架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绑架罪的犯罪主体 关于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以上、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要注意的是,虽然绑罪比一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法定刑要重,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行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如果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过程中,又杀害、伤害被绑架人的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犯罪构成] 怎样认识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的早期思想渊源,一般认为是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大宪章第39条确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法的基本思想。该条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其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褫夺其法律保护权
咨询律师: 肖本岗
的适用对象应有限制,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不宜适用无过当防卫。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和责任年龄紧密相关,也可能因精神病而受到影响。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除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所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咨询律师: 方亮辉
处罚与故意犯罪有什么不同? 根据《刑法》第15条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所以只有法律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处罚一般都比故意犯罪较轻。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什么是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故意犯罪是对危害结果的积极追求,至少是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其社会危害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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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人格否认,并非是刑法的独创,而是建立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础上,在民商法的基础上沿革发展而来。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建立,当它一经确立,就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1993年我国颁布现行公司法后,公司法人在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由此标志着公司法人制度作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模式已被肯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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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 关于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过程中为主犯提供情况、准备工具、创造条件、指认被害人或者帮助其逃避、窝赃、销赃等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对于从犯,刑法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从犯的定罪量刑,不能比照主犯的处理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而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对从犯在犯罪过程中所犯罪行,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方亮辉
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咨询律师: 胡骅
被胁迫的程度,二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说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轻于从犯。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胁从犯地认定及处罚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 胁从犯的认定
胁从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参加共同犯罪是违背其意志的,也就是说其本身没有犯罪的故意,其参加犯罪是在他人的精神强制比如威胁、揭发隐私等情形下不自愿的作出的。 以下几种情景下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1、行为人身体受外力强制完全失去意志自由的情况下的行为,其行为不能表达其主观意志,不可能具有罪过,不构成犯罪,也就无胁从犯之说; 2、对于先是被迫参加,而后来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实施犯罪的
咨询律师: 方亮辉
[犯罪构成] 认定胁从犯的问题
在认定胁从犯时应当注意:    (一)要把胁从犯同身体上完全受到强制,失掉了意志自由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还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所以其行为仍然是犯罪的;后者由于完全失掉了意志自由,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也不应认定是犯罪。 (二)要把胁从犯同主观上完全受欺骗,没有犯罪故意的人区别开来。因为前者对行为的危害后果是有一定的预见的;后者是完全不能预见的
咨询律师: 胡骅

犯罪构成专家律师

刘波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1 业务咨询人数: 188

受过系统的法律相关专业知识训练,律师执业后,办理了众多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擅长刑事辩护,公司业务、民事诉讼。以严谨细致的工作风格及卓越的管理、执行能力得到当事人及企业负责人的一致认可。努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自身价值并在工作中做出较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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